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2012司法考试刑诉之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的具体情形

发布日期:2011-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⑴、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以后,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是基本期限。

  ⑵、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②、对下列四种案件,在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③、属于上述四种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④、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9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