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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1-11-27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性别           日出生,户籍地                  ,现住        
   被上诉人洪江市邮政局,住所地洪江市安江镇中山路。
   代表人向爱军,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洪江市职业介绍中心,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
   代表人易伯雄,该中心主任。
   被告怀化市怀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鲍克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洪江市人民法院(2011)洪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书第一、二项。
2、        请求中院将判决书第二项明确:“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洪江市邮政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洪江市邮政局赔偿上诉人自2008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洪江市邮政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公正,但没有确定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上诉人长期在被上诉人洪江市邮政局工作,将美好的青春和毕生的劳动血汗都奉献给中国的邮政事业,我们这样努力工作是为了自己“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渴望天下所有临时工都想得到的一个结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在判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部分应当按照民事判决的通行惯例,判决当事人在10天内履行义务。
   二、被上诉人洪江市邮政局赔偿上诉人自2008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上诉人在2009922日向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要求洪江市邮政局赔偿上诉人自2008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供了20023月、11月,200410月、11月,200512月,20068月、11月、12月,200710月,20087月,20093月的工资发放表,说明作为劳动者已经提供了证据。而具体每月的工资发放是多少,证据持有者是被上诉人洪江市邮政局,如果被上诉人洪江市邮政局拒绝提供,那么法院可以按照20093月的工资标准进行判决。
   三、上诉人并没有放弃要求被上诉人洪江市邮政局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支付差额工资的请求,而是暂时撤回该请求。
   申请人在2009922日向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当时仅考虑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的要求均可以考虑是否放弃,故没有提出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支付差额工资的请求。谁想到我们的善良举动并没有得到被上诉人洪江市邮政局的善待,在诉讼过程中一再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强迫我们不准上班,意图通过各种手段迫使我们就范。
  我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劳动人民,如果洪江市邮政局想抹杀我们穿衣吃饭问题的基本要求,我们当然不能屈服;当然相信我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公民基本的生存问题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致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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