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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十佳律师事迹材料

发布日期:2011-11-28    作者:110网律师
按语:本文是2008年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为本人申报朝阳市“十佳律师”时,按文件要求提交的《事迹材料》。文中所述的事实都是真实的、有据可查的。当时也并没有指望能够评上。但象2003年那次十佳律师评选一样,似乎是无心插柳柳成荫,在市举办的两次十佳律师评选中竟然都意外地榜上有名了。
因为是《事迹材料》,所以写的都是好的一面,但做律师与拍电影一样,电影是遗憾的艺术,律师也总是在事后会发现诸多的遗憾。不过好也罢,遗憾也罢,总是要有个衡量的标准的。这篇材料似乎也算提供一个标准,即它认为这样做是好的。本人想继续以这样标准要求自己,尽量减少遗憾,同时也想抛砖引玉,期望同行们提出更多的衡量当今律师工作的标准,以促进我们的行业自律,也欢迎接触过本人的人对我的工作多多提出批评意见。为此,特将该材料隐去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略作文字上的改动发在这里。这可绝不是为了表明本人已经做得尽善尽美,象个高、大、全了。(201096日首发在于洪军法律博客)
 
 
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于洪军律师申报“十佳律师”事迹材料
 
确立正确执业理念 提高办案艺术 强化理论意识
 
于洪军律师从1986年从事律师工作并通过全国律师统考以来,至今已经二十二年了。二十二年中,他一直不断地加强自身修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章和全国律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努力学习和运用法学和各相关学科的知识,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艺术,恪守诚信的准则,为社会提供着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于律师总计担任过五十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及单项法律顾问,成功地办理了多起全县乃至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代理方面也是精品频出,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自执业以来,于律师及其所领导下的思达律师所的所有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有胜诉的,也有败诉的,胜诉时自然得到当事人的感谢,有的甚至还要送锦旗;而难能可贵的是,败诉时当事人也能够称赞律师的负责态度和办案水平,从未发生过一起当事人投诉。于律师以他的实际行动,逐渐赢得了当地政法系统所有有良知的人士的认可,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为他本人及思达律师所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于律师的主要事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展现良好的律师形象
于律师认为,当今律师所处的时代,正值我国由几千年的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换的时代,一方面由于法律服务全面推向市场,律师要用法律服务换取相应的报酬以谋生,另一方面,律师每办理一起案件,都与国家的法治化进程相关联。处在这样的时代,律师必须首先确立一个正确的执业理念。多年来,于律师一直倡导和坚持,以“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为宗旨,不以赚钱为第一目标,律师应是哲人,应有更高的追求,要点拨当事人,而不是利用法盲挣钱。正是确立着这样的执业理念,于律师对当事人提出的需求,能通过咨询、代书解决的,决不窜掇当事人委托代理;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绝不鼓动当事人诉讼。
个体服装加工业主程某某慕名找到于律师,要求他代理起诉某银行在当地的支行(以下称某支行)。原因是某支行曾与程某某口头协议由程为某支行职工每人加工一套西装。当程某某停下其他承揽,为某支行职工量完服装尺寸后,某支行又改由他人加工了。程某某越想越气,便找于律师要告某支行。经询问得知,双方虽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程某某持有为某支行职工量身材尺寸的记录,故通过起诉是能够得到赔偿的。但是,为了降低其实现权益的成本,于律师没有立即接受代理,而是先为程某某提供了通过信函协商的解决方案,并为程某某起草了给某支行行长的信函,说明了要求赔偿的理由,计算了合理的损失数额,告知如果一个星期内得不到答复将提起诉讼,最后盖上了代书人于律师的印章。同时,于律师又告知程某某:这次是代书,暂不收费,如能通过协商得到赔偿,将收其代书费30元;如协商不成再代理诉讼。某支行接到信函后立即做出反应,让其常年法律顾问邀于律师去某支行面谈。经征得程某某同意,于律师赴某支行,先说服某支行改变了关于没有合同和已经给了三百元钱就可以不再赔偿损失的错误认识,然后又把程某某找到场,最后在于律师和某支行法律顾问的居中调解下,具体计算了实际损失,最后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某支行对此事的处理非常满意,称赞律师没有为了挣代理费直接代理诉讼;程某某没用打官司就拿到了赔偿,也非常高兴,在拿到赔偿后来到律师办公室,趁于律师不注意,给于律师留下1千元钱。于律师发现了此款后,于第二天来到程某某家里,向他说明,只收他48元钱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费(占用五个小时时间居间调解,每小时收费16元,共96元,因居间调解是为双方提供服务,故收取程一半费用),并将其余款退还给了程某某。程非常感动,到处讲于律师有水平,处处为当事人着想。
喀左县气象局局长因沈阳一公司在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将该局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便急忙找到于律师,要求代理应诉。于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此案通过答辩就能得以解决,于是没有接受委托,而是为气象局起草了一份答辩状。后来法院采纳了答辩意见,在判决书中没有将气象局列为被告。气象局省下了5千元代理费,照样打赢了官司。
对于来所因邻里纠纷、家庭家族间纠纷准备起诉的农民,于律师总是详细询问有关细节,帮当事人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权衡各种解决方式的利弊,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供当事人选择。许多当事人往往气满胸膛而来,平心静气而去,有的按律师的方案去做取得了好的效果,还特意再回到律师所向于律师致谢。
因于律师长期以来一直确立着正确的执业理念,并把这种理念贯彻到他所领导的律师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当中,所以,于律师及其所在的思达律师所在社会上的口碑甚好,确实树立了一个正面的律师形象。
二、长期坚持规范底线,不断提高办案艺术。
于律师经常说,国家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律协的各项规范性文件,是律师在道德方面和服务质量方面的底线,绝对不能违反! 除此之外,于律师为思达律师所起草、主持制定的《律师服务质量制度》,还为律师的各项服务规定了具体的质量标准,比如对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代理,就对询问委托人、阅卷、收集证据、各种申请和材料的提交、案件分析、代理词辩护词的撰写、案卷归档等,规定了详尽的标准和违反标准与报酬的联系。根据所内其他有关制度,思达所每半年都要采取随机抽卷的方式评一次卷,对经评卷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律师要依照制度的规定减少报酬。这种评卷制度从制定到现在已经持续坚持了十多年的时间。
于律师还常说,这些制度的要求也还是起码的,办案质量绝对不能低于这些标准,但却不能以达到这些标准为满足,而要在此基础上精益求精,追求办案的艺术性。于律师对所内律师是这样要求的,他自己也是这样做的。于律师的办案艺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㈠实践 “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思想。孙子说:“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这一思想有深刻的哲理。在于律师所办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以法律和法院为后盾,通过协商、和解实现委托人最大利益的案例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下面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兴城某公司因购买喀左县水泥厂水泥,最后欠款245502.82元。因合同不完善,买方借故拒不偿付剩余欠款。于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水泥厂在喀左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在开庭前收集到了兴城某公司在与原告形成债务关系后,又投资50万元开办了一加工厂的证据。于是,当兴城某公司人员乘加工厂三星吉普来喀开庭时,法院根据于律师的申请,将加工厂作为后分立的企业追加为共同被告,并对该厂的吉普车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兴城某公司一气之下上访到省高级法院,省高法通过市中法电话告知县法院对本案要“慎重”。县法院当时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在这种形势下,于律师给兴城某公司总经理发函,晓以利害,希望协商解决。后在该总经理的邀请下,于律师单人赴约,在兴城与对方谈判了约五个小时,围绕兴城外贸能否成为诉讼主体、双方到底是购销关系还是代销关系、法院的扣押措施到底合法还是非法这三个问题,帮对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成功地动摇了对方想靠关系取胜的信念,达成了初步的和解意向。最后经电话商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给付全部货款,另付20000元损失补偿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协议达成后立即得到完全履行。
㈡及时运用最新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刚施行不久,于律师代理喀左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在赤峰中院起诉赤峰市内某玻璃厂给付货款98万多元及违约金。当于律师与法院人员前往某玻璃厂查封财产时,玻璃厂拿出了将该厂全部财产抵押给农行的抵押合同公证书。这将意味着,委托人赢了官司也拿不到款。但于律师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保全债权的最新规定,收集到了玻璃厂在吉林省白城市两个企业共有债权140余万元的证据,遂向法院提出了停止支付申请,在法院做出白城两厂停止支付的裁定后,玻璃厂不得不与原告达成付款1105000元的调解协议。最后法院从白城执行回现金六十多万元、其他财产三十多万元。
㈢借助各种制约力量。虽然我国权力制约制度还很不健全,但毕竟还存在着人大、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对审判权、行政权的制约。利用这些现有的制约力量,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至关重要。20044月,喀左县某局将下属公司的部分房屋及一片空地的使用权卖与一个体工商户李某,收款29万余元。李某交款后,了解到此房地产早已被公司抵押给市工商银行,土地也属划拨土地。经交涉,某局既不肯退款,也不能马上办理权属证书。于律师代理李某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了诉讼,并申请冻结了被告的存款。法院经审理,也采纳了于律师的代理意见,甚至判决书都已起草完毕,但据说由于受到了行政干预,法院只是调解不肯宣判。于律师得知消息后,为委托人起草了给市人大等领导机关的请求书,后该案经人大监督,法院终于宣判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以法理指导实践,将经验上升为理论。
律师仅仅会引用法律条文办案是不够的,还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应用法学理论解析案件事实。而更高的层次,则是能将办案经验上升为理论。于律师一方面总是关注着法学研究动态,及时吸收和应用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又总是善于独立思考,对一些法学理论问题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二十二年来,他在国家级和省级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共八篇,在互联网上发表法学方面的论文五篇。这些论文有一篇获辽宁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二等奖,并获朝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一等奖奖;另有两篇分别获朝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一等奖、二等交奖;有的在网上发表后产生了较大影响,曾成为《法制日报》新闻述评中引述的两个观点之一。从这些论文的题目上可看出其观点的新颖:
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如何看待租赁承包企业的债务问题》、《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初探》、《人民调解与治安保卫制度发展方向初探》、《改革的实质与法律系统》、《法律监督与强化立法》、《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试论行政诉讼法的科学性与协调性对其实施的影响》、《应用系统科学所看到的法规则、法和法律》。在有关网站上发表的论文有:《系统法学大纲》、《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假货长期泛滥的立法根源和知假买假行为的司法对策》、《应用系统法学看我国三大诉讼法的立法失误及修改思路》、《应用系统法学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思路》。
此外,于律师还能够在当今社会环境下与法官检察官建立起正常的关系,尊重同行,热心于公益事业,在市律协组织的对老律师的捐款活动中和县司法局组织的对南方水灾灾民的捐款活动中,捐款额为最高。
在党的领导下和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的管理下,于律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当然也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相信经过继续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于洪军律师将会继续进步,取得更大的成绩。
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
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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