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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1-11-30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0件,要求制定法律11部,修改法律6部。

  我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规定,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我委立法和调研的各项工作,认真研究了各项议案。2008年10月23日,我委召开了第5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意见进行了全面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1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4项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一)关于制定海岛法或海岛保护法的议案3件

  海岛保护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在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工作的基础上,正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收集的意见对已有海岛保护法草案进行修改。我委将抓紧工作,按计划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6件

  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已就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做出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尽快将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按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反馈的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于明年完成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代表提出的具体建议,抓紧修订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协调工作,按计划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1件

  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自然保护区法起草工作的基础上,我委计划于2009年继续开展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力争按照规划要求将自然保护区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5件代表议案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正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计划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安排由有关方面继续开展研究论证。我委将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视情提出有关立法建议。

  三、1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2项立法,有些处于立法前期研究阶段,有些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落实,可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专门立法

  (一)关于制定土壤保护法的议案1件

  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我委认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必要依法完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建议。

  (二)关于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议案1件

  议案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通过组织实施海洋保护和利用规划试点、加强对区域建设用海和围填海项目的管理加以解决。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根据需要就海域使用管理法修改进行研究论证。

  (三)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

  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正在云南、吉林、陕西、西藏等省区开展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补偿试点。我委建议有关部门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损害补偿制度和机制,条件成熟时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1件

  可再生能源法已经授权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建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加快研究制定有关太阳能利用的配套规章和专项规划与计划,加快研究制定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并建议各地方对限制太阳能热水器利用的行政规定进行清理,依法促进太阳能应用。

  (五)关于加快流域立法的议案2件

  从实际情况和现行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流域管理法律或者流域污染防治法律,难以适应各流域的管理需求,也难以协调同现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关系。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有关重点流域的具体情况考虑制定适用特定流域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其他流域的特殊管理问题,建议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

  (六)关于制定湖泊保护法的议案2件

  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已对包括湖泊在内的水体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范,一些地方也制定了有关湖泊保护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泊的依法保护问题,建议通过修改和认真执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现,也可以通过制定适用于特定湖泊流域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现。

  (七)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的议案1件

  现行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对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作出了一些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当前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在现行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通过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加以解决。

  (八)关于制定海岸带管理法的议案1件

  关于是否应当对海岸带管理进行专门立法,需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海岸带综合规划和管理的试点,为改进和完善我国海岸带管理奠定基础。

  (九)关于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经作出一些原则规定。船舶油污损害属于民事侵权,我委建议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规范。

  (十)关于制定农业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我委通过开展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后评估工作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中有关农业污染防治的规定,健全农业污染防治的配套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我委将在今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修改过程中,认真考虑采纳代表们提出的具体建议。

  (十一)关于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的议案1件我国现行气象法已对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作出了规定,但有关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有必要制定配套行政法规予以具体规范。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建议,尽快完成有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十二)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的议案1件

  目前我国动物保护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有些是执法不到位造成的,有些是相关立法、技术规范或标准不健全造成的。从我国现有发展水平和现行法律体系考虑,建议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相关法律实施,完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技术规范与标准,逐步提高动物保护工作的水平。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08年12月1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
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0件,要求制定法律11部,修改法律6部。审议意见如下:

  一、1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4项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一)关于制定海岛法或海岛保护法的议案3件

  刘庆宁、王晶、景新海等106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海岛法和海岛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109、242、331号)。议案提出,针对目前我国海岛资源和环境破坏的实际状况,应当加强对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促进海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尽快制定海岛法或者海岛保护法。

  环资委认为,目前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无序、无度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海岛地形地貌及海岛生态破坏严重,亟需依法加强管理,尽快制定海岛保护法十分必要。海岛保护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了海岛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征求了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目前,我委在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工作的基础上,正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收集的意见对已有海岛保护法草案进行修改。我委将抓紧工作,力争按计划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6件

  应名洪、张荣锁、俞学文、袁敬华、吴自祥、孙桂华等184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6件(第79、145、221、332、451、460号)。议案提出,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规定和政策,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规范土地征用范围和征用程序,建立土地征用听证制度,改革征地补偿办法,提高补偿标准。此外,还有议案建议补充公共项目临时用地方面的规定,修改关于农民住宅多占土地的处罚规定。

  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准备工作,目前正就土地管理法修改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我委已将代表议案送有关部门,请他们在起草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时认真加以考虑。我委认为,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已就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做出决定。土地管理法需要尽快修改,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为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尽快将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陈家宝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第447号)。议案提出,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对机动车使用的燃油质量要求严重滞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路检方式、超标处罚、机动车排气污染处理方式等都没有相应规定,建议尽快完善有关尾气污染管理的制度规定,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认为,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废气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大中城市,机动车废气已经逐步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2000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污染控制已经作出一定规范,但已经不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以修改和补充。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开始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其中机动车污染防治是重点修订的内容。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进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据国务院法制办反馈的意见,有关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将于明年完成。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代表提出的具体建议,抓紧修订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协调工作,按计划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1件

  刘庆宁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第107号)。议案提出,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较多问题,难以对各种类型的保护区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有必要制定一部适用于各种类型保护区的法律。

  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自然保护区法起草工作的基础上,我委计划于2009年继续开展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着手起草自然保护区法,做了大量的调查论证工作,经过反复研究,并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为依据,起草了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统一纳入调整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域法草案。由于有关方面对这一立法思路有不同看法,该草案未能在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提请审议。针对自然保护区法起草过程中的不同看法,我委将继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草案起草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力争按照规划要求将自然保护区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5件代表议案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正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计划

  薛少仙、林荫茂、姚莉、杨展里、陈家宝等158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5件(第68、80、81、186、448号)。议案提出,环境保护法实施了19年未作修改,已经明显不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不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议进行全面修改,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近年来,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代表议案逐渐增多,有关部门和法学界也不断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曾多次就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调查表明,社会各方面普遍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应当及时修改,但由于环境保护的单项法律较多、较健全,因而如何处理修改环境保护法与有关单项环境保护法律的关系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为此,有关方面对修改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位阶和形式有不同意见:有些主张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环境基本法;有些认为应当适当修改,保留目前的法律位阶和形式;有些主张通过编纂环境保护法典解决问题。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安排由有关方面继续开展研究论证,我委将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视情提出有关立法建议。

  三、1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2项立法,有些处于立法前期研究阶段,有些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落实,可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专门立法

  (一)关于制定土壤保护法的议案1件

  黄细花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土壤保护法的议案(第264号)。该议案认为,随着人口的增长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威胁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再次开发利用,制约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土壤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土壤生态环境。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原国家环保总局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的基础上,正在开展土壤污染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我委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现行各项污染防治法律对土壤污染虽然有所涉及,但缺乏从土壤污染调查评价到污染土壤治理的明确、完整的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建议。

  (二)关于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议案1件

  曹大正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对海域使用管理法作部分修改的议案(第305号)。议案提出,我国沿海各省市围填海规模和速度空前,但项目申请海域使用的论证材料多为局部评价,缺少区域宏观论证,单个项目局部论证可行,区域整体分析可能不可行。建议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增补有关区域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

  为了解决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通过组织实施海洋保护和利用规划试点,加强对区域建设用海和围填海项目的管理,明确要求对同一围填海形成的区域内多个建设项目的用海进行整体规划和论证等措施解决。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根据需要就海域使用管理法修改进行研究论证。

  (三)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

  张美兰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议案(第239号)。议案提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由地方负担,但是由于野生动物分布较集中的地区多是老少边穷地区,当地财政难以负担补偿费用,而且野生动物肇事的鉴定工作复杂,法律规定难以落实,建议修改第十四条,从根本上解决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

  我委认为,尽快建立国家补偿为主、地方补偿为辅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群众利益损害的问题。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2006年和2007年,财政部分别安排了500万、80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云南西双版纳野生动物带来的损害给予补偿。从2008年开始,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在云南、吉林、陕西、西藏等省区先期开展补偿试点工作,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了1250万元作为专项补助资金。我委建议有关部门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损害补偿制度和机制,条件成熟时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1件褚君浩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以促进太阳能应用的议案(第78号)。议案提出,为了扭转我国太阳能光伏电池产业原料、市场“两头在外”的局面,解决国内消耗大量能源生产太阳能光伏电池但又不能享有其节能减排效益的问题,建议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有关太阳能光伏电池应用和太阳能热水器应用的条例,制定配套的优惠政策。

  2005年2月可再生能源法审议通过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全国人大环资委的督促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协调下,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陆续颁布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公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措施逐步得到实施,可再生能源产业取得迅猛发展。但受技术、产业基础和成本、政策因素影响,太阳能光伏电池仍然未能获得大规模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同建筑结合的进展也比较缓慢。目前,可再生能源法中已经对促进太阳能利用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为了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我委建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加快研究制定有关太阳能利用的配套规章和专项规划与计划,加快研究制定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并建议各地方对限制太阳能热水器利用的行政规定进行清理,依法促进太阳能应用。

  (五)关于加快流域立法的议案2件

  孙兆奇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我国流域可持续发展促进法的议案(第208号),张全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我国流域水环境防治立法的议案(第298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部门和地区分割的流域管理体制是我国各大流域水资源破坏和水环境污染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建议改革现行体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建立跨行政区的流域管理体制和机制,并通过立法加以保障。

  我委就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开展的后评估结果表明,流域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对我国的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影响重大。对此,我委组织的课题组对流域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研究报告认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对流域管理体制做出了规范,但过于强调部门管理和单一目标的管理,存在着地方政府积极性和管理作用发挥不够、水量和水质无法综合管理、上下游缺乏利益协调机制等诸多问题。我委认为,强化流域综合规划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施,是解决流域环境与资源保护各种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但从当前我国各大流域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流域管理法律或者流域污染防治法律,难以反映南北各流域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也难以协调同现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关系。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有关重点流域的具体情况考虑制定适用特定流域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其他流域的特殊管理问题,建议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

  (六)关于制定湖泊保护法的议案2件吕振霖、傅琼华等67位代表提出关于进行湖泊保护与管理立法和制定湖泊保护法的议案共2件(第385、450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湖泊萎缩、污染问题严重,湖泊保护管理体制不顺,现行法律存在不足,严重制约了湖泊各项功能的发挥,建议制定湖泊保护法或者保护管理条例,控制对湖泊的过度开发利用,恢复湖泊的生态健康,促进湖泊的可持续利用。

  湖泊作为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已对其保护、管理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范,一些地方也制定了有关湖泊保护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1998年国家实行“退田还湖”政策后,湖泊保护和管理力度有了较大加强。我委认为,如果再对湖泊保护和管理制定专门法律,将与现行法律交叉重复。湖泊的依法保护问题,建议通过修改和认真执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现,也可以通过制定适用于特定湖泊流域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现。

  (七)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的议案1件苏学云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的议案(第209号),建议制定专门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法或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科学管理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充分利用地下水资源具有的独特优势,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委认为,现行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对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作出了一些相应的法律规定,另行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容易与现行法律产生交叉重复。对于当前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在现行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通过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加以解决。水利部从2005年起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我委已将代表提出的建议送水利部,请他们在起草《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时吸收采纳。

  (八)关于制定海岸带管理法的议案1件莫照兰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海岸带管理法的议案(第330号)。议案提出,我国海岸带资源丰富,依法实施海岸带综合管理,对于我国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制定海岸带管理法。

  我委认为,从区域角度对海岸带利用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实施综合规划和管理,是有效管理和保护海岸带资源与环境的重要措施。很多国家非常重视海岸带管理的规划和立法工作,不少国家制定了海岸带管理的法律。目前,已有一些法律从海洋资源与环境等角度,对海岸带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了规范。关于是否应当对海岸带管理进行专门立法,如何进行海岸带划分等问题,存有不同意见,相应的海岸带综合规划和管理也尚未开展。因此,关于海岸带管理专门立法的问题,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海岸带综合规划和管理的试点工作,为改进和完善我国海岸带管理奠定基础。

  (九)关于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刘庆宁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的议案(第108号)。议案提出,我国石油进口持续增长,我国海域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概率大幅度上升,船舶溢油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巨大,建议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经作出一些原则规定。此外,根据《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家对国际航行船舶实行了油污强制保险制度。我委认为,进一步明确污染损害者的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对有效防治船舶污染和保护海洋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从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考虑,我委建议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规范。

  (十)关于制定农业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任玉奇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业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第413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农业污染问题日趋突出,已影响到食品安全、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但相关农业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建议制定农业污染防治法。

  近年来,农药和化肥不合理施用、畜禽养殖废物排放等农业生产活动带来的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农业领域的环境保护,逐步实现城乡环境的统筹管理,已经成为我国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尽管已有多项环境保护、农业等方面的法律对农业污染防治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尚不配套,技术指导和经济激励政策有待加强。我委通过开展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后评估工作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中有关农业污染防治的规定,健全有关农业污染防治的配套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研究探索农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经济激励政策。我委将在今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修改过程中,认真考虑采纳代表们提出的具体建议。

  (十一)关于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的议案1件雷·额尔德尼等35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的议案(第47号)。议案提出,我国气象灾害占自然灾害的70%以上,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为重要,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建议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统一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我国是一个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危害重的国家。长期以来,由于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机制不健全,特别是政府间、部门间相互协作的机制尚未建立,加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预报预警、应急管理等工作比较薄弱,严重制约了我国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能力。我委认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立法十分重要,尽管我国现行气象法已对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作出了规定,但有关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有必要制定配套行政法规予以具体规范。目前,中国气象局正在起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建议,尽快完成有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十二)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的议案1件褚君浩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的议案(第89号)。议案提出,我国现在滥吃、滥用、虐待、虐杀动物的现象严重,现行法律对除野生动物外的其他常见动物没有相关的保护规定,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动物保护法。

  近年来,社会上保护动物的意识逐步提高,动物福利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目前,我国现行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已经形成了一些保障动物福利、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定,残害、虐待动物的行为受到了一定限制。但总体来看,全社会保护动物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保护动物的工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委认为,目前我国动物保护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有些是立法已有规定、执法不到位造成的,如猎食野生动物、对经济动物活体注水等,有些是相关立法、技术规范或标准不健全造成的,如动物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的动物保护等。从我国现有发展水平和现行法律体系考虑,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强化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完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与标准,逐步提高动物保护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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