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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被告答辩状及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12-0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答辩状
答辩人:李××
征对钱××诉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我与原告系同村同组人且又是邻居。我出生后四个月父亲因在我村煤矿采矿放炮时不幸身亡,留下母亲及我们姊妹三人,我是老么。此后母亲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将我们姊妹三人抚养长大,我在小学毕业后因经济困难缀学,后在家中帮助母亲料理家务。
2000年在我16岁时,我不听母亲的劝戒私自跟随原告共同外出到河南金矿,此后我与原告同居生活。2004年4月30日我与原告结婚,2008年我们依靠自己的积蓄,然后在银行贷款,再向亲朋好友借款在新生村十组修建一幢两间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
房屋建成后,为了偿还外债,不得已我又再次外出务工,但此后,原告不但不信任我,相反经常侮辱、诽谤我,认为我外出挣的是不正当的钱。更让我不能接受的是,原告的要求如果得不到满足,他就变本加厉,将对我所有的愤恨发泄到我母亲身上,经常到我家里大闹,从精神上对我母亲加以折磨,为此,我们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2009年我们同意离婚,但原告提出如果我不给他支付精神损失费,他不仅不离婚,而且还要威胁我及我的母亲,甚至扬言要将我及我的母亲杀害,想到母亲不仅因自己的婚姻伤透了心,而且连正常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再加之自己年少,就冲动的答应了原告的无理要求。
但原告知道,我自与原告结婚后,虽断断续续在外务工,但所挣的收入全部偿还了因建房所欠的债务了,要给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简直是老虎吃天,但原告仍然乘人之危,坚持让我打欠条,不得已,考虑到母亲的安全,我只得给其打了9万元的欠条。此后,原告不分白天黑夜向我催帐,如果我一旦满足不了他对金钱的欲望,他又故技重演,威胁我母亲,甚至原告乘我不在家期间,几次将我母亲家中的电线掐断,使其不能照明,可以说原告为了达到要钱的目的是不择手段。
两年来我吃尽苦头,因为仅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本人也无其他技能,只能在一个体的足疗店里辛苦拼命赚钱还债。两年来我为其支付了4万多元,但今年我的身体状况也日趋愈下,经检查我因常年劳累患上了肺结核,不得不放弃工作进行医治,我也无力再支付原告所谓的欠款。
综上所述,我自与原告结婚后,从来没有享受到原告对我的照顾与关心,相反为了改善他的居住环境,我拼命为其挣钱修建了两间两层的楼房,但原告不仅不知道感恩,相反变本加厉,利用我及母亲的软弱,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我违背真实意思打下了9万元的欠条,如果我能身体力行,我希望能履行欠条,换来一时的解脱,但现在我身心疲惫,且伤痕累累,再加之母亲体弱多病,年事已高,也需要我一人抚养,我已经没有任何能力与精力再为原告多支付一分钱,请求原告本着自己的良心为我考虑一下,因为我还要生存。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不得已,我只得申请法院对离婚协议中确定的欠款予以撤销,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代理人: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周加勤律师)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岚水律师事务所指派及被告的委托,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被告是受原告的胁迫,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欠条,属于应当撤销的情形。首先,从欠条产生的基础来看,此名虽为欠条,但双方并不存在实质的欠款或借贷关系,而是因为离婚。其次是否一方离婚,另一方必须要给另一方金钱呢?按婚姻法规定,结婚自愿,离婚自愿,婚姻法没有规定如果哪一方想提出离婚,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本案被告没有符合上述可以过错赔偿的情形,其次即使有,如果存在过错赔偿的话,也只是不分或少分财产,或者是根据本人经济能力或当地生活水平适当赔偿,而本案呢?9万元可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让被告为此背负了沉重的经济与精神枷索。最为重要的是从法律规定来看,给付9万元没有任何依据,《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显然离婚应本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原告呢?不仅没有为被告利益着想,相反利用了被告及其母亲的善良与软弱,让其打下9万元的欠条,这不是明抢这是什么,而且即使在被告卖命为其给付时,原告仍然不能放过被告,对其百般侮辱,用最恶毒的语言攻击被告,请问原告居心何在?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为原告的行为感到愤恨。
在我们山区的农村,存在着一种怪现象,双方结婚后,如果女的外出务工,女方一旦想离婚,男方就想方设法向女方索要经济赔偿,女方一般为了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显然这种做法和认识是与婚姻法的规定背道而驰的,如果这种情形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话,将会使更多的妇女因为自己的软弱与沉默而处于无人保护的尴尬境地。本案的被告就是个彻彻底底的受害者,首先他从16岁时与原告同居生活,不仅没有享受到半点关爱与照顾,与被告在一起生活8年多,到最后一无所有,而且还倒要负债9万元,如果被告能身体力行的话,他也会让原告如愿以偿,必竟钱仍身外之物,但现在被告呢?可以说孤立无援,因为身体有病,没有收入,没有生活来源,自己都是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现在4万元对于被告来说是救命钱,现原告要把被告逼上梁山,请问良心何在?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难道就为了几个钱把被告逼上绝路吗,我们也希望原告能收敛一些,多一些同情心,多一些关爱之心,多一些仁慈之心。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如果按自愿和合法原则,被告不会背负9万元的债务与原告离婚,9万元对于农村是一个天文数字,被告不是有钱,如果她有钱也不会打欠,而且如果被告有钱,原告也不会同意他打欠,按生活常理推断,被告也是迫不得已,原因是受到了原告的威胁。综上,希望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也希望原告也能有自知之明,放弃对被告的债务追索。
             代理人: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周加勤律师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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