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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法律面前老总们更“平等”

发布日期:2011-12-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法律面前老总们更“平等”
2009-01-09 10:59:36 来源:搜狐 作者:沈彬律师 编辑:fyyyk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在金融危机之中,普通百姓对制度公平更敏感,决策者在这个传说中的“群体事件多发年”里更应关注政策的公平性。
奥威尔的《动物庄园》里说: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动物更平等。 广东省检察院最近公布了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广州日报》7日报道)各大网站以“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为题做了转载,舆论纷纷指责这有“枉法”嫌疑,并质疑法律的“不平等”。

“意见”明确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我觉得有必要和广东省检方掰扯一下法理。

按法治原则,任何人在没有受到法院依法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那么为什么在判决之前还要有刑拘、逮捕,把这些“无罪的人”提前就抓起来?刑拘的目的,并不是对嫌犯做出“提前惩罚”,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俗地说,如果嫌犯不先抓起来,他可能继续犯罪,去威胁证人,与同伙串供,当然他最有可能就是逃跑…… 把嫌犯先抓起来,就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反过来说,如果嫌犯并没有继续犯罪和妨害案件办理的可能,就依法“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这不仅是出于人道主义和降低司法成本的考虑,也是普通公民的正当权利。看来,检察院这一规定并不枉法,相反却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也是世界各地通行的——新闻里经常可以看到美国的被告人审前已经取保,于是西装革履的样子和自己的律师一起走进法庭受审。

广东检方此次特意强调对老总的一般犯罪不采取拘留、逮捕的,只不过是让他们依法享受到正当的诉讼权利;政策目的无非是能让这些老总继续经营企业,最大限度保证经济的运行。但在中国大陆司法环境之下,是对嫌犯采取强制措施作为常态,以取保放人作为特例。广东检方这次对“老总”们格外呵护,却没有强调普罗大众也有权享受这种诉讼权利,无形之中把法律变得相对不“平等”起来。或可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老总们更平等”。

这就是以所谓“效率”的名义,侵害了法律的第一要义——公平公正。刑拘一个老总,可能比刑拘一个普通人在经济上有更大的负面影响,但为了所谓的“发展”“效率”,公然把执法对象弄成三六九等,“刑不上大夫”,它的社会负面影响更大,甚至会毒害整个社会对改革的信心,对政府的信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改革初期的法律理念已经过时了,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这是我们在纪念改革开放30年之时不能忘记的经验和教训。

在这个经济的冬天里,总有些刺耳的声音——强调要照顾“强势群体”,而这些政策往往是侵害法治,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比如中央财经大学的刘彩凤博士就建议,政府可以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降低解雇成本,以此削弱《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不利影响。至少刘博士还没有提出来要取消最低工资,取消8小时工作制。王琳教授称之为:以法律的危机来应对经济危机。有趣的是,历史告诉我们说:美国主要的劳工保障制度正是在1930年代的全球经济危机之中逐步建立的。不知某些言必称“阿美利坚”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咋个解释?

在金融危机之中,普通百姓对制度公平更敏感,决策者在这个传说中的“群体事件多发年”里更应关注政策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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