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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群体考察

发布日期:2011-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
【摘要】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已知有35人,他们任职于重要的岗位,因而能对新中国法制建设产生重要的影响。这是一个年富力强的群体,他们中不少人工作经验丰富,有多年法律工作经历,学术造诣较高,这通常意味着他们对苏联的法律制度、法学教育与研究有一定了解,在传授苏联法制经验方面具有很强的能力。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从不懂汉语、无中国法制方面研究成果,到研究中国法制并取得成就,除了再次证明他们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外,还体现了他们在苏联经验和中国实际相结合上所做的努力及成效。了解来华苏联法学专家这样一个群体后,便不难理解苏联法制为什么能够深深地影响中国法制。
【关键词】新中国;苏联专家;法制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新中国建立初期,在法律制度的创建方面曾借鉴、移植了苏联的制度,这是公认的事实。而其中,苏联来华法学专家起了重要的作用。[1]那么,来华苏联法学专家是怎样的一个群体呢?近年苏联专家问题成为中苏关系史领域讨论的热点之一,[2]也有学者从法学领域论及了来华苏联法学专家。[3]上述论著提到的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不过是苏达里可夫、贝可夫、鲁涅夫等区区数人而已。[4]苏联向中国派出了多少法学专家,这些法学专家自身的情况如何?他们对中国的法制又有多少了解?现有研究成果对上述问题并没有给出满意的答案。如果连谁是来华苏联法学专家都不清楚,又如何准确地评估苏联专家开展的工作,更不必说深入地讨论苏联法制对中国的影响了。基于此,本文根据中、俄相关档案等资料对上述问题作初步探讨。[5]

  一、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规模及任职部门

  1949年,随着中国共产党离掌控全国的政权越来越近,国家管理问题便日益凸显。中国共产党希望得到苏联的帮助,特别是通过苏联专家帮助解决国家管理方面的问题。1949年6月,刘少奇率团秘密访问苏联,聘请苏联专家是此行的重要目标之一。由于谈判顺利, 8月14日,刘少奇离开莫斯科回国时带回了大量的苏联专家,其中包括几名法学专家。1949年12月,毛泽东访苏。1950年2月,毛泽东和斯大林一起出席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字仪式,从而开启了中苏关系的新局面。此后苏联各方面专家源源不断地被聘请到中国。那么,新中国建立初期到底有哪些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呢?

  中国人民大学是苏联法学专家最为集中的地方。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里现存一些在该校任教的苏联法学专家档案,其中有一份比较详细的名单(详见表1和表2)。该名单除了在法律系任教的苏联法学专家外,尚有明仁斯基等三位在外交系国际法教研室任教的法学专家。齐赫文斯基称他在1950年受周恩来之请在中国人民大学讲授国际法课程。由于他的主要身份是外交官而不是苏联专家,所以这里没有把他列为人民大学的苏联法学专家。[6]在人民大学任教的苏联法学专家达到13人。 

   

  除了中国人民大学的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相关档案外,外国专家局档案馆还保存有外国专家名录。外国专家局给笔者提供了1949—1960年来华的苏联法学专家名单,共有来华苏联法学专家23人(详见表3)。其中明仁斯基先后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和外交部,柯尔金先后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和司法部。

  表1和表2的名单截止日期为1954年6月,表3显示,柯尔金是1954年11月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的,因此该名单里没有柯尔金的名字。至于萨文斯基没有出现在“中国人民大学开办以来各系、教研室聘专家情况登记表”中,而仅在外国专家局档案馆所藏外国专家名单里,其原因尚不清楚。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所藏档案显示,克洛斯托列夫(Колостолев)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研室任教,但他不在外国专家局档案馆所藏外国专家名单内。这几处记载不一,是漏记还是误添,尚待进一步考证。由于当时对苏联专家管理的混乱,[9]苏联专家兼职的也不少,既然出现了他们的名字,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们是误添时,我们暂不排除他们的存在。据此,表3的23位法学家加上克洛斯托列夫后,来华苏联法学专家总数增加到24人;前已考证出的人民大学苏联法学专家13人加上萨文斯基与柯尔金后,在人大任教者总数达15人。 


   

  在俄罗斯国家档案馆所藏苏联司法人民委员会的档案里,除了上文所提及的苏达里可夫、贝可夫、巴萨文、叶甫盖涅夫、鲁涅夫等人的资料外,还有其他11位派往中国的苏联法学专家的资料。他们是茹蓝金(И。Е。Журанкин),格鲁莫娃(А。П。Глумова),申切夫(Сычев),莫洛佐夫(И。Е。Морозов),耶斯特尤科夫(В。Н。Естюков),卢萨科夫(М。П。Русаков),科兹洛夫(В。С。Козлов),基里琴科(В。Ф。Кириченко),柯瓦连科(Г。Е。Коваленко),巴耶夫(Г。И。Баев),扎格罗特尼克夫(Н。И。Загородников)等(详见表4)。 

   

  结合上述几份资料,我们现在已经知道,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共35人。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就是这35人吗?随着新资料的发掘,他们的人数也许会比这35人多,或者更少,但35人是目前我们所能知道的比较准确、全面的一个数目。

  苏联法学专家自1949年下半年陆续来到中国(苏联法学专家来华离华时间详见表5)。1949年刘少奇访苏,聘请了第一批苏联法学专家。1949年陆续到达中国的苏联法学专家有5人,其中就有苏达里可夫、贝可夫等。他们来华后主要担任政法委员会的首席顾问等职。1950年2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后,4月7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作出决议,批准了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派遣一组苏联教授和讲师前往中国工作的决议草案。苏联部长会议责成苏联高教部、俄罗斯联邦教育部和苏联对外贸易部在1950年5月15日前挑选42名教师前往中国工作。[12]第二批苏联法学专家有6人来到中国,他们就是到新建立的中国人民大学任教的谢米里亨等人。他们的专业有国家法、法权理论、刑法、民法,国际法等,包括了当时苏联法学的基本专业方向。1951年来了2位苏联法学专家, 1952年为4位, 1953年为3位,他们也基本上在人民大学任教。自此,人民大学各教研室都配备了苏联法学专家给予指导。值得注意的是鲁涅夫1953年来华,但并不是在人民大学任教,而是接替已经回国的贝可夫和即将回国的苏达里可夫在政法委员会的首席顾问一职。赫鲁晓夫上台后调整了苏联对华政策,更为积极地发展中苏关系。1954年赫鲁晓夫来华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5周年庆典,这是两国关系蜜月期的高潮性事件。1954年和1955年来华苏联法学专家较多与此不无关系。1954年来了8位,1955年来了6位。1956年是国际共运史上的转折点,出现了“波匈事件”,苏共二十大和中共八大亦于该年召开。这些事件对苏联专家的聘请和派遣产生了微妙的影响。[13]再加上苏联专家在中国工作中产生的矛盾不断积累, 1956年前后,对于苏联顾问和非技术专家,北京方面开始考虑减少聘请,莫斯科方面也在考虑减少派遣的问题。[14]1956年除了续聘的苏联法学专家,尚没发现新来的,而1957年也仅仅新来了1人。

  除了分析每年新来苏联法学专家外,我们还要注意,有的年份新来者不多,但实际上,该年在华苏联法学专家总数并不少。从表5可以大概推知每年在华工作的苏联法学专家总人数:1949年有5人,1950年约11人,1951年9人以上,1952年11人以上,1953年约11人,1954年约14人,1955年约15人,1956年约14人,1957年约10人,1958年约3人,1959年1人。1951年至1953年,1956年至1957年新来苏联法学专家并不多,但在华者每年都维持10人以上。

  从表5还可以看出,除了首尾几年外,从1950年至1957年每年都有约10位苏联法学专家在华工作。其中在华人数较多的年份是1954年、1955年和1956年。苏联法学专家在华工作从1949年开始启动,到1954年、1955年和1956年到达高峰,1958年后锐减,1959年基本结束。 


   

  
人数是我们了解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基础。这些人能发挥出多大作用,还取决于他们来华后的任职单位。表6显示:苏联法学专家主要供职于中央国家机关和高校。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和其他中国企业的苏联法学专家有4人,另有司法工作、刑法问题方面6位顾问尚不知其具体任职部门。以下主要对供职于中央国家机关和高校的苏联专家予以分析。 

   

  这些专家中有10名中央政法机关的顾问,外交部顾问2人,[17]他们作为国家机关的顾问合计有12人,约占苏联法学专家总数的1/3。当时涉及法律工作的一些主要中央国家机关,如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等都聘请了苏联法学专家,甚至一些部门同时有2名以上苏联法学专家参与工作。新中国法制建设与这些苏联法学专家的工作有莫大的关系。还在1951年,当时主管中国政法工作的副总理董必武便指出:“苏联法学专家苏达里可夫、贝可夫两同志在中国一年多的工作中,在帮助新中国的政法工作建设上尽了很大的努力。例如:对我们创制或已拟就的各种法规条例,直接参加草拟或提供意见;对政法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并系统地介绍苏联先进经验;为中央各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的学校、团体做了许多次论述苏联国家与法律的演讲。”[18]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后担任政法委员会主任,苏达里可夫与贝可夫为政法委员会的首席顾问,所以董必武对苏达里可夫等人所做工作的描述非常可信。正是因为苏联法学专家任职于最为重要的政法部门,而且当时的氛围里苏联专家在中国的地位极高,常常受到重用,故能从上而下对新中国法制建设施加影响,产生出巨大的威力。政法委员会的苏联法学专家苏达里可夫与贝可夫如此,司法部、最高法院的苏联法学专家亦莫不如此。

  在高校工作的苏联法学专家们又怎样发挥其作用呢?有15名苏联法学专家曾在中国人民大学从事法学教育,北京政法学院曾有2名苏联法学专家任教,他们作为高校教师共17人。这批苏联专家,在中国人民大学等校,一直工作至1957年前后。中国人民大学当时承担着中国文科教育“工作母机”的职能,苏联专家则处于“工作母机”的核心部位。苏联法学专家是如何起作用的呢?首先,培养了大量师资人才。苏联专家帮助培养人民大学的教师和研究生,中国教师听完苏联专家课再去给学生讲授,人民大学毕业的学生到全国各地高校任教,其他大学的教师被派到人民大学进修;其次,苏联专家直接编写和指导编写了各种教材,人民大学出版的各种教材在全国广为流传;再次,苏联专家帮助人民大学建立了一套高等教育制度和教学方法,并逐步推广到全国高校。[19]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五个教研室(国家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国家法权理论教研室、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都有苏联专家参与指导。作为中国文科教育“工作母机”里的特殊群体,苏联法学专家居于中国法学教育体制的核心位置。他们通过培养师资,编写教材、推广教育制度和教学方法,对中国法学教育发挥着巨大影响力。

  从北京大学法律系的一个报告中也可以看到苏联法学专家发挥作用的背景和机制。1956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提出聘请苏联法学专家凯契克扬或者卡列娃博士。他们的聘请理由如下:“我系目前由于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的日益加重,急需科学水平高的经验丰富的苏联专家到系指导。根据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关于我国法学12年远景的规划及高教部的指示,我系被确定为建立国家与法的理论及历史的科学据点,培养师资、指导研究生毕业后能达到副博士的水平及教师的科学研究工作等。因此我们拟请国家与法的理论及政治学说史的法学专家”。[20]北大法律系被确定为建立国家与法的理论及历史的科学据点成为他们聘请苏联专家的缘起,这说明他们对苏联专家有较高的期望与信任。虽然北大法律系这次并没有成功聘请到苏联法学专家,但仍可见到苏联法学专家的主要工作是培养师资、指导研究生毕业后能达到副博士的水平及教师的科学研究工作等。

  苏联法学专家在中国法学教育领域的权威地位在北京政法学院也有所体现。1955年,苏联专家丘古诺夫(ЧугуновВ。Е。在中国政法大学档案中译为楚贡诺夫)和基利罗娃(КирилловаМ。Я。在中国政法大学档案中译为克依里洛娃)先后到达北京政法学院,受到全校师生员工的热烈欢迎。1955年9月8日,北京政法学院举行1955至1956学年度开学典礼,并欢迎苏联专家参加大会。中央司法部闵刚侯副部长、中央高等教育部综合大学教育司李云扬司长亦到会指导。[21]副部长出席欢迎苏联专家大会显示了中国政府对苏联专家的重视。1957年6月23日,北京政法学院与政法干校联合举行欢送苏联专家丘古诺夫和基利罗娃的大会。[22]由此可见中方对苏联专家的重视、热情和感谢。在这种氛围下,苏联法学专家就显示出巨大的能量。北京政法学院在工作报告中写道:“苏联专家楚贡诺夫(即丘古诺夫)同志和克依里洛娃(即基利罗娃)同志两年来在我院直接培养了75名研究生, 1957年9月已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期满回国。两年来由于苏联专家的无私帮助,不但完成了培养研究生的任务,而且在教学与科学研究以及教务行政工作等方面都给了我院很大的帮助,他们并提出了350条建议,这对我院各方面工作都起了莫大的作用,特别是在科学研究工作上,两次科学讨论会就是在专家的直接指导下进行的。”[23]

  人数固然重要,关键看如何使用。以上分析表明,在中国从事法学教育的这些苏联法学专家人数并不特别多,但位居中国特殊的教育体制和氛围中,对新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开启影响巨大。

  沈志华认为1949年至1960年间作为苏联援华工作的专家总数应超过1·8万人。[24]35位来华法学专家在1·8万人里已属微不足道,在数亿中国人里更是沧海一粟。但他们所处部门和扮演的角色却能使之力拨千钧,因为作为政法机关的顾问,中央政法机关创制或拟就的各种法规条例,他们直接参加草拟或提供意见;作为教师,他们在“工作母机”里最核心的地方工作。他们的任职单位和身份弥补了人数的渺小。

  二、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健康状况、经验与教育背景

  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人数,任职部门及其所处位置是影响他们发挥作用的外在因素,他们的健康状况、经验、专业水平和文化素质则是内在因素。

  (一)来华法学专家健康状况

  苏联司法部派出顾问、专家需要准备很多材料。比如出境表、干部登记表和自传、党员鉴定、长期出差健康证明、公证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照片等。[25]办理“长期出差健康证明”有严格的程序。首先由司法部给派出人员单位或其定点医院去函,请该单位提供“长期出差健康证明”。比如给基里琴科办理健康证明时苏联司法部便写了如下函件:

  苏联科学院第一医院:

  请您出具关于苏科院法学所科研人员基里琴科是否可以到国外长期出差的健康证明。

  苏联司法部干部司司长

  7月6日[26]

  司法部给其他人办理健康证明时都得发这样的函件。被派出人员的主管医生将给司法部复函。复函通常对该被派出人员的健康状况作出鉴定。由于笔者在俄罗斯档案馆看到的是“苏联司法人民委员会到国外出差人员”档案,既然是被派出国工作人员留下的档案,他们各方面条件都是合格的,所以这些人的健康鉴定内容基本为:某某身体健康,适于长期在国外出差。司法部要求来华苏联法学专家提供“长期出差健康证明”,保证了派出的专家能有良好的身体状况而顺利完成任务。

  通常,健康与年龄有一定关系。查到准确年龄的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共22人(详见表7)。50-59岁这个年龄段的人数相对较少,仅4人,占总数的18%,年龄最大的雅奇科夫时年56岁。28-49岁的有18人,占总数的82%。最年轻的是教员瓦也沃金、克拉萨夫契克夫、科朵夫,他们二十八九岁,实际上与30来岁的人是比较接近的。可以说,这些专家中三四十岁的人占了绝大多数,他们属于年富力强的一个群体。苏联专家的这个年龄特征与他们的“长期出差健康证明”是吻合的。 


   

  

有的论著提及苏联专家在中国生病影响其工作。其实并没有可靠的数据证明生病的苏联专家非常多。来华一两万名苏联专家,个别人生病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再说,苏联专家来华前检查时身体健康,并不能代表到中国后他们就不应该生病。因此,当我们发现某些苏联专家在中国生病影响其工作的个案时,并不能理解成苏联派出了些年老体弱的专家,更不能理解成苏联选拔时不顾及苏联专家的健康。从选拔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制度性规定,即要提供“长期出差健康证明”来看,苏联方面很注意派出人员的健康,也力图采取各种方式保证派出健康的苏联专家。

  (二)工作经验

  来华法学专家任务之一是向中国传授苏联法制建设的经验,当然,他们自身的工作经验并不等于苏联的经验。然而,他们自己的经验不仅是苏联经验的组成部分,而且这些经验无疑会影响他们在中国开展的工作。这些法学专家年龄并不算大,但其人生经历却相当丰富。首先来看苏达里可夫和贝可夫的经历。

  1949年下半年,苏联专家苏达里可夫和贝可夫等率先来到中国。贝可夫来华时48岁,刚获得副博士学位。从1916年至1931年的15年里,他做过军队医院卫生员、机器制造厂工人、军人、警察,1931年之后成为莫斯科法律学院的大学生、研究生、教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主要在军事法庭工作。从1945年至1949年来华前为苏联武装力量军事法庭办公厅2部主任。在其来华前的工作鉴定中,领导认为贝可夫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原则性强、热爱劳动、在集体中享有威信。

  苏达里可夫来华时36岁,同贝可夫一样也刚获得副博士学位。1928年, 15岁的苏达里可夫从一所农民青年中学毕业后当上了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在法律培训班短期进修后,他成了莫斯科州法院秘书处的领导,之后成为该法院的审判员。1939年任莫斯科法律学院的系主任。接下来任职于列宁格勒州内务部军事法庭、苏联司法人民委员会秘书处主任、莫斯科法律学院院长、苏联司法部培训中心主任、苏联政府集体农庄事务委员会法律部主任, 1949年来华前为莫斯科法律学院副教授、军事法律学院教师。

  从苏达里可夫和贝可夫的经历里可以看到,他们当过农民、工人,之后成为大学生,大学毕业后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申切夫、[29]格鲁莫娃、[30]茹蓝金、[31]莫洛佐夫、[32]鲁涅夫、[33]耶斯特尤科夫、[34]卢萨科夫、[35]柯瓦连科、[36]巴耶夫、[37]扎格罗特尼克夫、[38]科兹洛夫、[39]巴萨文、[40]叶甫盖涅夫[41]等都有与苏达里可夫和贝可夫的类似经历。他们大多为有着丰富人生经历的人。

  法律工作经验首先表现在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上。苏联法学专家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详见表8。其中瓦也沃金等少数人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不足5年。茹蓝金与科朵夫有不满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其他人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更长,在10年以上的有12人。长时间从事法律工作,增强了他们对苏联法律制度的理解。 

  

  另外,还应注意到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前的地位。他们中有崭露头角的学者,如瓦也沃金(ВоеводинЛ。Д。 )等。更有不少法律教育部门和学术研究单位的领导。扎格罗特尼克夫来华前为军事法律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鲁涅夫曾是苏联军队军事法律学院教学部和教研室负责人。巴耶夫在斯维尔德洛夫斯克法律学院当过教研室主任。1945年至1946年在军事法律学院函授系担任领导。苏达里可夫1939年任莫斯科法律学院的系主任,后来任莫斯科法律学院院长、苏联司法部培训中心主任。耶斯特尤科夫来华前为列宁格勒市犯罪科学研究所所长。叶甫盖涅夫担任苏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并任《苏维埃国家与法》总编。军事法律学院、莫斯科法律学院与斯维尔德洛夫斯克法律学院都是苏联最主要的法律学院,而列宁格勒市犯罪科学研究所与苏科院法学所则是苏联最顶级的法学研究机构。这些都表明苏联派往中国的法学专家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些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前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并在司法行政、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苏达里可夫曾任苏联司法人民委员会秘书处主任、苏联政府集体农庄事务委员会法律部主任。耶斯特尤科夫1946年升为列宁格勒市副检察长, 1947年至1953年任列宁格勒州司法厅厅长。科兹洛夫在1935年至1937年任斯大林格勒州法院专业庭庭长,1937年至1938年担任斯大林格勒州法院领导, 1938年担任俄罗斯加盟共和国斯大林格勒州司法人民委员会副主任、主任,1943年至1950年担任俄罗斯加盟共和国萨拉托夫州司法厅厅长,1950年担任俄罗斯加盟共和国莫洛托夫州司法厅厅长。巴耶夫来华前在摩尔曼斯克和伊尔库茨克等州法院当院长。贝可夫来华前为苏联武装力量军事法庭办公厅2部主任。甚至有身居高位者,如柯瓦连科曾任第64军、57军等单位副军事检察长,第3军、11军等单位军事检察长。1948年来华前为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巴萨文曾任列宁格勒州法院院长,苏联司法部副部长,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司法部长,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这些从事司法实务的苏联专家多为苏联司法界的高级干部,他们包括了一些州法院院长、司法厅厅长和加盟共和国司法部长、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等,其地位之高可见一斑。

  (三)来华法学专家的法学教育背景

  来华法学专家基本上受过大学法学教育(详见表7)。他们中生于十月革命前的有15人,但他们所受法学教育时间多为十月革命之后。完成大学法学教育的时间多在30年代至50年代。这个时期正值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创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对他们的知识结构必将产生深刻影响。

  除此之外,很有必要从苏联的法学教育发展历程来理解他们所受的法学教育。十月革命后苏俄一度取消了大学的法律系, 1919年苏俄在大学创立社会科学系,系下设一个政治法律部。1924年,政治法律部扩大为苏维埃法律系和建设系。1930年,将苏维埃法律系和建设系从大学里分出来,成立苏维埃法律学院和苏维埃建设学院。独立的法律学院成了当时培养新干部的主要形式(1939年成立了军事法律学院)。1942年,在大学重设法律系。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战后苏联的法律人才奇缺,卫国战争后法律干部在数量上和质量数上都赶不上国家的需要, 1946年5月,联共中央通过“关于扩充和改进全国法律教育”的决定。通过贯彻实施该决定,苏联的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学方面学生急剧扩充。经过几年的努力,苏联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人才,并充实到法律部门。[43]1951年就读于法律院系的大学生数目已经达到18826人。1947年至1952年,高校毕业生有4864人进入了司法部系统,有4560人进入了检察院系统。[44]于是在50年代初便采取措施控制法律人才的数量而更加注重提高其质量。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1954年8月30日联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改善培养、分配和使用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专家》的决定。这一时期法学教育领域进行了重大改革:一,决定保留三个法律学院,其余一概并入大学法律系。[45]二,撤销两年制的中等法律学校。三,继续保留各种培训班,并把司法干部和检察干部分别由各该系统负责培训。四,加强函授教育。这些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多数是在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下成长起来的,他们或多或少经历了苏联法学教育的变迁,特别是40年代后期以来苏联法学教育的变迁。40年代末50年代初正值苏联法学教育经历从数量上的扩大到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转折。这个时期来华的苏联法学专家会对中国法学教育提供些什么建议呢?他们是传授转折前的经验还是把转折后的经验及时传播到中国?研究50年代中国法学教育,不能不注意到这个耐人寻味的话题。

  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中还有不少人获得副博士学位(详见表9)。在35人中有21人取得副博士学位,占60%的比例,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中取得副博士学位的人比重还是很高的。他们的学位情况还要放在苏联的学位学衔制度脉络里才能有较好的把握。1936年苏联建立了学位学衔制度。通常,大学本科毕业后授予“专家”学位。研究生学习期限为3年,以一半时间读完指定的书籍,并要考4门功课(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律专业课、外国语),另一半时间则写副博士论文。论文经过公开答辩、投票通过后,就取得“副博士”的学位。从人数上看,法律学院的研究生数量从1946年的97人增加到1953年的268人。[46]1946年至1950年苏联共授予副博士学位243人; 1951年至1960年为1162人。[47]总的来看,这一时期苏联授予的法学副博士学位并不多,而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取得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基本在1953年之前,他们中至少有21人取得法学副博士学位,在当时的法学副博士总数中所占比例并不低。 

   



  现在已知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中11人后来获得博士学位(详见表10)。苏联时期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种深刻的科学著作,要求在法律科学上作出新的贡献,或者对某个问题有新的见解。只有得到博士学位才可以担任教授。[49]培养一个教授是一个十分艰巨的过程,必须经过25年到30年的时间。因此,最年轻而又最有能力的法学家年龄至少也在40岁左右。[50]与评上教授一样,获得博士学位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些来华苏联法学专家获得博士学位时多在四五十岁。从副博士到博士学位,有人经过7年便完成这个过程,也有的花了26年,多数人都用了十几年的时间。获得博士学位花的时间较长一定程度上说明取得博士学位难度大。不仅如此,当时能获得博士学位的人也非常少。1946年至1950年苏联批准博士学位43人;1951年至1960年为58人。[51]1955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教员一百多人,其中25个博士和教授。[52]从以上对苏联博士制度的介绍可知,当时没有较好的学术基础而要获得博士学位是相当困难的。从这个角度看,虽然这些法学专家获得博士学位是他们来华之后的事,但也看出他们来华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学术潜力。 


   

  美国学者凯佩尔指出,苏联选派专家方面具体负责人关注的只是专家的政治背景。[54]的确来华的苏联法学专家基本为党员,而且多数人有当军人的经历,他们在政治上经过苏联党和政府部门考察是合格的。本文上述考察还表明,来华法学专家基本上是法学专业毕业,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而且属于年富力强的群体。这些特征绝不是偶然的,一定按照某种标准才选拔出了这样一个群体。这个标准考虑了他们承担专家任务的综合素质,比如政治可靠、专业水平强、经验丰富、健康状况良好,等等。

  三、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法制的认知

  新中国创立法制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苏联经验如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苏联专家来华后无论是帮助中国建立法律制度还是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都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对中国法制的认知。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对苏联的法制和法学所知甚多,对中国的情况有多少了解呢?从苏联法学专家所填个人登记表看,来华前他们基本上不懂汉语。在他们来华前的著述里,关于中国法制的研究尚未见到。这些不懂汉语、没有中国法制方面研究成果的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后对中国法制的了解是否会改观呢?面对他们参与创制的中国法制,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们是否有兴趣做些研究呢?

  本人收集的资料显示,至少有12名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后写了关于中国法律制度的文章或专著。这些论著包括20本左右的专著、40多篇文章和3篇博士论文。其中,苏达里可夫、瓦也沃金、丘古诺夫、科朵夫、鲁涅夫等人对中国法律制度论述较多。那么,这些论著的广度和深度又如何呢?

  宪法方面,鲁涅夫研究了中国的宪法问题,撰写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著。[55]苏达里可夫研究中国的选举制度(详见表11)。明仁斯基、瓦也沃金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一视角描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种机关及相关制度是他们研究最多的一个领域。苏达里可夫的论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建立和巩固、法院与检察院机构(详见表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57]鲁涅夫的研究涉及国家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法院、检察院和国家监察,社会安全和内务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地方人民权力机关,人民群众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形式等内容(另详见表11)。[58]丘古诺夫的著作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制度的法律。[59]瓦里赫米托夫研究了西藏的内部制度,并有关于西藏权力和行政机关方面的专著。[60]

  刑法方面,丘古诺夫的论著最多。[61]丘古诺夫研究了中国刑事诉讼程序,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民民主法制原则,与犯罪作斗争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关于证据的基本原则与犯罪作斗争的群众路线,惩罚与宽大结合,刑事诉讼法中判决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创立等诸多问题。柯尔金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政策问题。[62]

  民法方面,基利罗娃是专家,她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遗产问题,解除婚姻的理由和程序等。[63]婚姻家庭法引起来华苏联法学专家较多关注,除了基利罗娃所写的文章外还有雅奇科夫论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64]苏达里可夫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民主化(详见表11)。

  一些法学专家探讨了中国的民族问题。瓦也沃金研究了国家建设中对民族问题的解决(详见表11)。科朵夫的论著最关心的就是中国的民族问题,他以新疆为例写了大量的论著讨论民族区域自治问题。[65]关于所有制问题,鲁涅夫写了两篇文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法律问题和合作社所有制法。苏联法学专家也关注政法教育,如丘古诺夫便著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法教育。[66]

  综上所述,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的宪法、国家制度、国家机关、刑法、民法、政法教育、民族和所有制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均有研究,其内容相当丰富。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关于中国法制的论著内容广博,正是他们对中国法制认识广度的反映。可惜的是,这些研究仅从50年代持续到60年代初,60年代之后随着两国关系破裂而减少。

  其次,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后对中国法制有一定深度的认识。他们对中国法制认识的深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重要的法学刊物和出版社认可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论著,二是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以中国法律制度为对象的博士论文获得通过表明他们对中国法制的认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关于中国法制的论著多在苏联一些重要刊物和出版社刊行。《苏维埃国家与法》、《社会主义法制》等杂志,国家法律出版社等就是这样的刊物和出版社。下面以《苏维埃国家与法》为例略作分析。《苏维埃国家与法》从1951年至1959年发表了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13篇文章。除了1952年外,其余每年都刊载他们的文章。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在1951年、1953年、1954年、1956年在《苏维埃国家与法》上每年都有2篇以上文章发表(详见表11)。考虑到苏联本土的庞大作者群,以及其他的中国法制研究专家(苏联和中国学者)的稿件,可以说,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在《苏维埃国家与法》发表的文章数目已经非常之多。在苏联法学界最重要的刊物上发表文章,一方面反映了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的法制认知有一定的深度,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中苏友好的氛围下,苏联法律人很有兴趣通过这些文章认识中国,了解中国的法制状况。这些法律人当然包括未来将到中国工作的一些法学专家。甚至可以推断,不少法学专家来华前通过俄文文献中关于中国法制的论著,多少对中国的法制状况有所了解。 


   

  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三篇博士论文反映了他们对中国法制认知达到的高度。苏联对博士论文要求非常高,获得通过即表明该著作已经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这三篇博士论文的作者在来华前撰写了副博士论文,但与中国法律问题并没有直接关系。丘古诺夫的副博士论文为《捷克斯洛伐克普通法院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博士论文虽然仍研究刑事诉讼,但由捷克斯洛伐克转向了中国,题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鲁涅夫的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其副博士论文为《武装力量的编制》,博士论文变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科朵夫研究方向为民族地区的法律问题,副博士论文研究《哈萨克斯坦苏维埃国家机器的地方组织》,博士论文讨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它以新疆乌鲁木齐为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基本问题。三位苏联法学专家的副博士论文和博士论文在研究方向上有一脉相通之处,但他们的博士论文都离开了原来关注的国家与地区,而转向了中国法律。他们转换研究对象后,在华工作的机缘是否深深影响了他们对中国法制的认识呢?丘古诺夫在博士论文里写道,深深地感谢北京政法学院和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同事,特别是教研室主任,因为他们给予了该著作以关心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67]他的感谢并非说说客气话而已,从他与中国同事合作写了几篇论文看,他的中国同事的确帮助他解决了某些问题。科朵夫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在人民中国工作期间为论文收集的资料成为研究与科学地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建设经验的重要资料”。[68]正是由于中国同事的帮助,以及利用工作之便收集到宝贵的资料,促使来华苏联法学专家提升了对中国法制的认识。不仅如此,新中国的法律制度正是苏联法学专家参与其中才得以建立,他们回过头来研究、介绍自己亲手创立的法律制度,当然能达到较高的认识水平。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法制认知水平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会促使他们传授苏联经验的时候考虑中国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形。

  四、结论

  中国也曾派出留学生前往苏联学习法律,并有法律工作者组团访问苏联;同时传入了苏联法学著作,更有苏联法律工作者或长期或短期来华传授苏联法制经验。留苏学习法律的学生回国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事,提前毕业的江平先生回来时1957年“反右”运动已经开始,其他留学生回国更晚,因此,他们对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影响并不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而法律工作者组团访苏的次数有限,苏联法学著作毕竟是书本,且学习消化还需一个过程,短期来华的苏联法律工作者传授苏联法制经验亦不全面、不系统。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不仅能直接、及时地与中国的相关人士交流,而且可以系统、全面地传授苏联的法制经验,故他们成了介绍苏联法制经验、帮助新中国创建法律制度、推行法学教育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

  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法制的认知影响到苏联经验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程度。一些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后很快改变自己研究对象,转向对中国法制的研究说明他们意识到了解中国实际情况的重要性。而他们关于中国法制的论著内容广泛,并在苏联重要的法学刊物和出版社刊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他们对中国实际有着广泛而较为深刻的了解。从不懂汉语、不了解中国,到研究中国法制并取得成就,除了再次证明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外,还体现了苏联法学专家在苏联经验和中国实际相结合上所作的努力及成效。

  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规模与任职部门,他们的健康状况、经验与教育背景及其对中国法制的认知都显示,由中国邀请而从苏联派来的法学专家,在传授苏联法制经验方面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在弄清楚来华苏联法学专家是怎样的一个团队后,便不难理解苏联法制为什么能够深深地影响中国法制。问题是新中国建立的法制并非苏联法制的翻版,那些异于苏联法制的部分,是因为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实际有一定了解后作出的变通,还是中国选择了走自己的路,而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呢?大约这两种因素都存在。苏联法学专家作为一个强有力的团队尚不能完全改变中国的实际,不能改变中国的独立选择和创造,他们一定遇到了比他们更强有力的因素。这些因素如何与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相互作用?他们选择了苏联法制的哪些部分,舍弃了苏联法制的哪些部分,为什么做此选择?这些随着解答苏联法学专家是谁而引申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限于篇幅,拟另文对此加以论述。




【作者简介】
唐仕春,北京大学历史系2005级博士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注释】

[1]本文所说的来华苏联法学专家是指1949年至1960年期间,较长时间在中国工作的苏联法律工作者的统称(并不包括临时来华的苏联法律工作者),他们由顾问和专家组成。顾问与专家在俄文中是两个词,在中文里两者有区别,但又常常混用,把顾问也统称专家。1957年12月5日国务院通知指出,除过去按顾问名义聘请来的苏联专家仍称顾问外,其余统称为苏联专家。1958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发出通知:“今后凡在我国各部门工作的苏联专家,一律取消顾问名称,统称专家”。参见沈志华:《对在华苏联专家问题的历史考察:基本状况及政策变化》,《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
[2]沈志华在《苏联专家在中国》一书中评述了来华苏联专家的研究状况(《苏联专家在中国》,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该书本身现在也成为了研究苏联专家问题不可不参考的重要著作。近年来,中国学者从中苏关系史的角度对苏联专家问题展开研究,也有不少新成果刊行,如张柏春:《苏联技术向中国的转移1949-1966》,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蒋龙:《北京航空学院的建立与苏联的援助》,《中国科技史料》第25卷第1期,2004年,该文由其硕士改写;赵阳辉:《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的筹建与苏联援助(1952-1953)》,《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8卷第5期;赵阳辉:《苏联援助创办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的历史研究(1952-1956)》,国防科大硕士论文, 2005年;鲍鸥:《苏联专家与新清华的建设》,收入关贵海、栾景和主编《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第二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韩晋芳:《技术教育转移个案:北京石油学院的建立》,收入关贵海、栾景和主编:《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第二辑)。除了沈志华在《苏联专家在中国》一书提及的关于苏联专家的外文论著外,还需补充的是В.А.Куракин、А.С.Цветко、С.Л.Тихвинский、А.Верченко等俄罗斯学者在论著中涉及来华苏联专家的研究。如В.А.Куракин,
Экономическаяинаучно-техническаяпомищьсоветскогосоюзаКитайскойнароднойреспубликевсоциолистическойиндустриализациивпериод1949 -1960гг. (ДиссертацияНасоисканиеучёнойстепеникандидатаэкономическихнаук. );А.С.Цветко,Советско-китайскиекультурныесвязи.М. 1974г;С.Л.Тихвинский,ВосприятиевКитаеобразаРоссии.Москва:Наука,2008г;А.Верченко,“Участиесоветскихспециалистовв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м,научно-техническомигуманитарном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еновогоКитая(1949-60гг. )”,ПроблемыДальнегоВостока,2009,№5。
[3]参见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王志华:《苏联法影响中国法的几点思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4]文中人名的中俄文互译得到栾景和先生的指点。
[5]承蒙孙国华、吴静研、王志华等老师提供相关资料,外国专家局档案馆、俄罗斯国家档案馆、俄罗斯科学院法学所等单位允许查阅相关资料,在此深表谢意。
[6]С.Л.Тихвинский,Избранныепроизводения.Том. 5.М. 2006г.
[7]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馆藏档案,案卷号1954-XZ16-02。该表根据1954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开办以来各系、教研室聘专家情况登记表”制作。
[8]同上。
[9]对此混乱状况,沈志华教授有较为详细的描述。(《苏联专家在中国》,第151-164页)
[10]外国专家局档案馆规定,档案原件不允许读者自己查阅,但读者申请查阅的档案被批准同意阅读后,由档案馆的工作人员代为查找后告诉读者。因此,这份名单由本人根据该档案馆提供的资料编制成表格。
[11]ГАРФ.Ф. 9492.Оп. 1.Д. (ГАРФ为俄罗斯联邦国家档案馆的简称,Фонда即全宗号、Описи即目录号Дела即案卷号)。
[12]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第77页。
[13]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第190-208页。
[14]同上,第200页。
[15]此表根据ГАРФ.Ф. 9492.Оп. 1.与外国专家局档案等制作。
[16]此表根据表3和表4制作。兼职人员和先后就职于两个单位者分别列入各单位。
[17]沈志华教授认为外交部从来没有聘用过苏联顾问或专家。与他了解的情况稍有出入的是,外交部实际上至少聘请了顾问2人。沈志华的原文是:“至于在政府系统,唯一的例外大概是外交部。据了解,外交部从来没有聘用过苏联顾问和专家”。(《苏联专家在中国》,第110页。)
[18]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苏维埃国家与法律问题讲座》,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1951年9月30日再版。
[19]中国人民大学当时被看作中国文科教育“工作母机”是个很流行的说法。参见毛礼锐、沈灌群主编:《中国教育通史》第6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89-92页;方流芳在《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文中对此有类似的描述。(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20]北京大学档案馆,案卷编号0291957034,《法律系1957年聘请苏联专家的报告》。
[21]中国政法大学档案馆所藏档案,档案号: 1952-XZ11-5,北京政法学院大事记。
[22]同上。
[23]同上。
[24]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第408页。
[25]ГАРФ. 9492-1-3927. 1954г.
[26]ГАРФ. 9492-1-3927. 1954г.
[27]此表根据ГАРФ.Ф. 9492.Оп. 1.与外国专家局档案等制作。
[28]1936年设全苏法律学院,设有军事法律学院系, 1939年该系改组为苏联军事法律学院。
[29]申切夫中学毕业后回家务农。1924年考入第一莫斯科大学苏维埃法系, 1928年毕业后从事司法工作,做过法律咨询,当过军事检察院军事侦查员,法律咨询处的律师。来华前在苏军驻德管理处法律部当律师。
[30]1921年,格鲁莫娃中学毕业后在俄共卢卡扬诺夫市委做技术秘书。1928年任人民审判员,滨海边疆区法院副院长。1942年至1948年在苏联军队工作期间担任过苏联武装力量军事法庭总管理局、内务部部队军事法庭管理局检查员。1948年至来华前为苏联司法部专业法院干部处检查员/监察员。
[31]1928年, 17岁的茹蓝金开始当工人。1929年至1932年在一所技术学校学习,毕业后做技术员,钳工。1933年至1935年在红军服役。1935至1937年在苏维埃建设学院学习, 1937年至1939年在国家法和国家管理学院学习,1939年至1941年在高级外交学校做学员。之后在州法院做审判员,在一些军队担任军事法庭领导。从1944年至来华前为内务部部队军事法庭管理局检查员/监察员。
[32]1932年, 20岁的莫洛佐夫在弗拉基米尔地区一个区人民法院做书记员。1936年至1938年在莫斯科法律学校做学员,之后任人民审判员,莫斯科州法院审判员。1947年至来华前为莫斯科州律师协会律师。
[33]1927年, 17岁的鲁涅夫开始当工人。1936年至1938年到全苏法律学院学习。毕业后到人民委员会所属苏联检查委员会工作一年,此后,在苏联军队军事法律学院做老师,并升至教学部和教研室负责人。
[34]工作多年后,耶斯特尤科夫于1936年进入法律学校当学员。1937年给一个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做助手。1938年任区检察长, 1946年升为列宁格勒市副检察长。1947年至1953年任列宁格勒州的司法厅厅长。来华前为列宁格勒市犯罪科学研究所所长。
[35]1920年卢萨科夫参加红军, 1年后回到县里,在警察所、乡执委、教育部门、铁路保安局等部门工作多年。1939年至1941年开始当律师。卫国战争期间任职于军事法庭。1953年被委任为苏联军队军事法庭管理局高级检察员。
[36]1929年柯瓦连科为会计员,农庄的庄员。1930年进入司法部门任人民法院书记员、检察院侦查员。1932年成为红军战士, 1935年任军事检察院军事侦察员。1938年至1941年在红军的军事法律学院做学员。之后,任中央战线军事检察长助手,第64军、57军等单位副军事检察长,第3军、11军等单位军事检察长。1948至来华前为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
[37]1919年年仅14岁的巴耶夫开始了10年的农民和工人生涯, 1929开始进入司法系统做人民审判员。1931年至1933年在红色教授干部培训学院学习,之后在苏维埃建设与法红色教授学院学习4年。大学毕业后到斯维尔德洛夫斯克法律学院任教并担任教研室主任。卫国战争期间在军事法庭任侦查员、审判员、庭长。1945年至1946年任军事法律学院函授系领导,来华前在摩尔曼斯克和伊尔库茨克等州法院任院长。巴耶夫熟知苏维埃立法、政策、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
[38]1936年,扎格罗特尼克夫中学毕业后成为仕官学校的学员,两年学习结束后在手提式打字机工厂当技师。1939年至1941年为苏联检察院法律学院的大学生。1941年至1942年为红军军事法律学院学员。1942年至1944年任军事检察院的军事侦察员。1944年开始任职于军事法律学院, 1952年至来华前为刑法教研室副主任。
[39]科兹洛夫年轻时在县粮食委员会、社会保障等部门工作。1922年起担任人民审判员, 1931年担任下伏尔加边区检察长高级助手。1931年至1935年在马列学院做学员。1935年至1937年任斯大林格勒州法院专业庭庭长。1937年至1938年任斯大林格勒州法院审判员。1938年担任俄罗斯加盟共和国斯大林格勒州司法人民委员会副主任、主任, 1943年至1950年担任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司法部萨拉托夫州司法厅厅长, 1950担任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司法部莫洛托夫州司法厅厅长。
[40]巴萨文幼年时当过牧童、伐木工人,后在地方从事工会工作并逐渐走上领导岗位。1934年至1938年在列宁格勒法律学院读大学。从1938年起担任区检察长助手、列宁格勒州法院院长、苏联司法部副部长、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司法部长, 1949年成为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
[41]叶甫盖涅夫1938年至1945年在司法和检察院机关工作。1945年至1946年在苏共中央高级党校学习, 1946年至1949年在苏共中央社会科学院攻读副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在苏科院法学所工作,担任负责科研的副所长和《苏维埃国家与法》总编。
[42]ГАРФ.Ф. 9492.Оп. 1.
[43]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法学教育我们看到,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当时在苏联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方流芳等学者指出,中国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如果说中国与苏联对待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有分歧,为什么会如此?这很值得进一步探讨。
[44]В.М.Курицын,ОчеркипоисторииюридическихнаучныхучрежденийвСССР,М, 1976г,с. 96.
[45]苏联的法律学院重新归并到大学法律系在20世纪50年代初已经开始。喀山法律学院1952年改为喀山大学法律系。1954年莫斯科法律学院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合并;列宁格勒法律学院与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合并。1954年9月明斯克法律学院改为白俄罗斯大学法律系。1955年3月塔什干法律学院改组为中亚大学法律系,而这年5月阿拉木图法律学院也改组为哈萨克斯坦大学法律系。20世纪50年代中期剩下有哈尔科夫、斯维尔德洛夫和萨拉多夫三个法律学院。参见В.М.Курицын,ОчеркипоисторииюридическихнаучныхучрежденийвСССР,с. 98.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法律教育工作部分》1955年12月,第30页。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政府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进行布局。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或是撤销或是合并。这一过程被称为“院系调整”。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等就是“院系调整”的产物。经过“院系调整”之后,全国设立法律系的大学从34所减少到6所(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和四所政法院校)。新中国要借鉴苏联的经验,中国的“院系调整”走的路却与当时苏联的法律学院重新归并到大学法律系的方向大相径庭。
[46]В.М.Курицын,ОчеркипоисторииюридическихнаучныхучрежденийвСССР,с. 96.
[47]В.М.Курицын,ОчеркипоисторииюридическихнаучныхучрежденийвСССР,с. 100.
[48]根据表7编制。
[49]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法律教育工作部分》,第33页。
[50]同上,第89-90页。
[51]В.М.Курицын,ОчеркипоисторииюридическихнаучныхучрежденийвСССР,с. 100.
[52]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法律教育工作部分》,第42页。
[53]根据В.В.Ершов,Видныеученые?юристыроссии.Энциклопедическийсловарьбиографий,М, 2006г,В.М.Баранов,Антологияюридическогонекролога,НижнийНовгород, 2005г.以及俄罗斯科学院法学所的有关材料编制。
[54]参见沈志华:《对在华苏联专家问题的历史考察:基本状况及政策变化》,《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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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К.Ф.Котов,Синьцзяннапутиксоциализму,Алма-Ата, 1957г.;К.Ф.Котов,“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оместнойнациональнойавтономиивСиньцзяне”,Ученыезапискиюридическогофакультетавып. 4.Алма-Ата, 1957г.;К.Ф.Котов,МестнаянациональнаяавтономиявКитайскойНароднойРеспублике,М, 1959г. ;К.Ф.Котов,“РазрешениянациональноговопросавКитайскойНароднойРеспублике”,Ученыезапискиюридическогофакультетавып. 4.Алма-Ата, 1960г.;К.Ф.Котов,СущностьместнойнациональнойавтономиивКитайскойНароднойРеспублике,М, 1962г.
[66]ЦзинЧжао-ин,В.Е.Чугунов,“Полимико-юридическоеобразованиевКитайскойНароднойРеспублике”,Вестниквысшейшколы,1957,№1.
[67]В.Е.Чугунов,УголовноесудопроизводствоКитайскойНароднойРеспублики,М, 1959г.
[68]К.Ф.Котов,СущностьместнойнациональнойавтономиивКитайскойНароднойРеспублике,М, 1962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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