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恶意串通

发布日期:2011-12-15    作者:110网律师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合谋、弄虚作假而实施的有损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结果往往会给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认定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双方当事人实施了串通行为。所谓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有相互的意思联络与沟通。其意思联络的内容是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代价而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若是就从事民事行为而为的正常交流与协商,则不属于此。另外,如果仅有一方有损害他人的意思,没有双方的通谋行为,也不算是恶意串通。串通行为可以是双方都积极参与沟通的意思联络,也可以是一方在知道对方行为的损害后果后而心照不宣,达成默契的意思联络。
  2?当事人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仍为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损害后果或者是为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过失造成了损失,则不能算是恶意。
  3?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具有损害性。损害性标准应从客观上来判断,既可以是已经发生的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