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
发布日期:2011-12-15 作者:110网律师
认定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双方当事人实施了串通行为。所谓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有相互的意思联络与沟通。其意思联络的内容是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代价而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若是就从事民事行为而为的正常交流与协商,则不属于此。另外,如果仅有一方有损害他人的意思,没有双方的通谋行为,也不算是恶意串通。串通行为可以是双方都积极参与沟通的意思联络,也可以是一方在知道对方行为的损害后果后而心照不宣,达成默契的意思联络。
2?当事人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仍为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损害后果或者是为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过失造成了损失,则不能算是恶意。
3?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具有损害性。损害性标准应从客观上来判断,既可以是已经发生的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
相关法律问题
- 恶意串通的不合情理又违背合同法的证人证言,法院是否可认定 4个回答15
- 请教对方恶意串通补签合同该如何应对? 2个回答25
- 租房期间房东卖房~(中介和房东恶意串通) 10个回答20
- 竞买人恶意串通 3个回答0
- 卖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 又卖给第四方 我该怎么办? 1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