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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110网律师
 1?受害人的故意。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免责条件是受害人的故意,即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则作业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123条未将不可抗力列为免责事由,但后来有些单行法,如《铁路法》等,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没有贯彻《民法通则》第123条的立法精神。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凡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为免责条件的,应当遵守并加以适用,单行法律无规定的,则应按《民法通则》第123条执行。
  3?关于受害人的过失。
  受害人的过失对高度危险作业人的民事责任是有影响的,无过错责任只是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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