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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如果两车相撞肇事车主需要赔车辆贬值费吗?

发布日期:2011-12-21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096257时许,焦某驾驶某物流公司的货车沿郑州市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大桥收费站处倒车时,与戎某的北京现代轿车相撞,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某物流公司是货车的登记车主,朱某是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朱某为经营将该车挂靠在某物流名下,焦某是朱某雇佣的司机。而且朱某的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赔偿问题一直无法协商。朱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人相互推诿,都说自己不该赔偿。
事故的发生给戎某带来了车辆损失车损费、估价费、拆检费、停车费等各项损失4875元。戎某申请委托了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对他的北京现代轿车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其评估意见为:轿车贬值损失为8000元,戎某支付了鉴定费2000元。
戎某迟迟拿不到赔偿款,于是将朱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102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在庭审时,戎某说:我刚买的一辆新车,就被大货车撞成这样,他们必须得赔偿损失,还得赔偿我的车辆贬值费。所以我要求朱某等赔偿我的各项损失共计18535元。
某物流辩称:货车实际经营人是朱某,我们公司仅是名义登记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子是侵权案件,某物流不构成对戎某的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况且戎某的诉求数额偏高,车辆贬值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辩称:在被保险人某物流不承担对戎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不属于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险责任,交强险按照无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三者险不予赔偿;戎某应先履行协助提供理赔所需相关资料的义务,否则保险公司拒赔赔偿;保险公司对戎某的赔偿范围除车辆损失外,其他损失均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而且被保险人未履行协助现场查勘的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定损失,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朱某辩称:戎某请求车辆贬值费、鉴定费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车辆贬值费被用于商品流通领域,不适用于侵权案件,不是财产损害案件的直接损失,戎某的车辆并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缺乏车辆贬值造成损失的直接证据,请求法庭驳回戎某这项诉求,对于其他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事实证据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剩余部分我同意赔偿。
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案中,焦某驾驶车辆与戎某所有的车辆相撞,致使戎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戎某要求赔偿车损费、估价费、拆检费、停车费、车辆贬值费、车损贬值鉴定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的请求根据实际情况酌定100元为宜。朱某作为焦某的雇主及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对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物流作为肇事车辆挂靠单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其赔偿限额内对戎某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戎某车损费3995元、估价费200元、拆检费400元、停车费28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共计49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朱某赔偿戎某车辆贬值费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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