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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一商贩销售地沟油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1-12-23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周黎晖)为谋取个人利益,大量销售“三无”食用猪油(俗称地沟油),12月20日,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对闽东首例销售“三无”食用猪油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判决,被告人刘毓恩被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2008年10月,被告人刘毓恩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在福安市城南东大路83号经营正福粮油店。2009年起,刘毓恩多次向浙江省瑞安市金权食品厂等生产油渣食品的厂家低价购买桶装“三无”食用猪油进行销售,并多次向养猪场非法收购从泔水中提取的“潲水油”进行销售。2010年3月后,刘毓恩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年检的情况下,将正福粮油店转让给毛某清、郑某兴经营,其则租用福安市岩湖坂一带民房,继续向福安市区、各乡镇以及福鼎、霞浦、周宁、寿宁、柘荣等周边县、市的食用油零售商、小吃店、快餐店、油炸食品摊贩及居民大量销售“三无”食用猪油。据统计,被告人刘毓恩2010年6月至10月销售“三无”食用油数额达61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毓恩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为了非法牟取个人利益,向福安及周边县市的食用油零销商、饮食店和居民等客户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用猪油,且销售量多、涉及面广,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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