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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有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11-12-23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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