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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采取法定原则,这是现代法治的要求。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也不得越权设定。
3.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有行政管理权是否就一定有行政处罚权?
有行政管理权不一定就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里所说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已经清楚地表明,有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有些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哪些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法理上说,一些具有管理社会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具有行政处罚权,如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机关;而有些行政机关主要是对内行使职权的,如政府办公厅,虽然其有行政管理权,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处罚法为什么没有确认“劳务罚”?
“劳务罚”是指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处以一定公益性劳务,以教育和惩罚违法行为人。应当说,这种处罚对教育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具有一定作用,且比简单的罚款更具有教育和惩戒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在目前处罚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备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新的一“乱”,所以行政处罚法对此没有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法规、规章不能设定这种处罚,行政机关不能够实施这种处罚。
 
四、劳动教养是不是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处罚。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劳动教养制度。当时劳动教养的性质是“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对大中城市有违法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的改造措施。从性质上说,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也应当认识到,劳动教养的惩罚性是非常明显的,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全面研究,需要以法律加以规范。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六、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七、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否折抵?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八、为什么对未成年人违法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贯彻对违法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一贯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总是着眼于教育和挽救。因此,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就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919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行政处罚法从处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青少年入手,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样规定,有利于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挽救,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
 
九、什么情况可以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执行贯彻法律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对少数违法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但处罚不是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在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者进行教育。基于这一考虑,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几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精神病人承担行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才不受行政处罚。如果患有精神病的人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精神正常,没有失去意志能力,仍然要给以行政处罚。
 
十一、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何意义?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乡人民政府可否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乡人民政府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但是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对行政处罚管辖权特殊问题作出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辖情节轻微,行政处罚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乡政府实施处罚,不必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十三、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2.协助行政机关调查的义务。3.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十四、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吗?
在我国,群众监督的基本方式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申诉和控告,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均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十五、某人因交通违章被处以30元的罚款,他应将罚款交给谁?是银行还是警察?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了当场收缴的罚款和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都必须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不能由行政执法人员代收。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范围大体包括以下情况:
1.依法给予20元以上的罚款。2.非边远、水上地区和交通比较方便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没有困难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要当场交纳罚款的。4.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如被处以30元的罚款,当事人应当持交通警察开的罚单,自行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不应将罚款交给警察,警察也无权当场收取30元的罚款。
 
十六、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其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为了使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对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
实施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必须是具有执行权的机关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迫使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不具有执行权的机关不能采取执行措施。具有执行权的机关,采取的不是强制措施,而是对被处罚人进行法制教育,要求他们自觉履行义务,也不能称为强制执行。
 
十七、如何理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机关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手段之一就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必须明确,给予行政处罚,决不单纯是为了惩罚。对罪犯判处刑罚,还要强调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对一般的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更应强调教育,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必须指出,保障法律贯彻实施,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靠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也才能有群众基础。当然,对少数违法分子,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目的,决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十八、在行政处罚中,公民、法人有哪些权利?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申辩权和陈述权。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被处罚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权和陈述权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对此,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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