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交通肇事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110网律师
一、 关于姚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姚某所持的驾驶证虽然已超过审验合格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第五项,但是该条例于2004年5月1日被新的法律法规所取代,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无需进行每两年进行的审验。而且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被告姚某所持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姚某初次领证为2002年,不进行审验不影响驾驶证的效力。因此,发生事故时该驾驶证未过有效期,因此姚某属于有证驾驶。
二、 姚某驾车逃逸的行为应作为定罪情节,而不应作为量刑情节。本案中受害者也具有过错,受害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该行为属于主动型过错行为,主动型过错行为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被告人和受害者同时具有主动型过错行为,那被告人也只需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而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这中间已经考虑了被告人逃逸的情节。因此,辩护人认为,在量刑中不应再考虑逃逸的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内量刑。
三、 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系初犯,无其他犯罪前科,又是过失犯罪。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态度。受害者家属和被告人家属就赔偿事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了大部分的赔偿金,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未履行部分也由被告人家属为其担保。
四、 被告人是家庭中的顶梁柱,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已经辍学,其他两个儿子也快到上学的年龄,整个家庭靠被告人打工赚钱来维持。如果给予被告过重的处罚,不仅与其罪行不符,而且给整个家庭到来更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给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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