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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之构成要件分析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110网律师
见义勇为应有以下五大要件构成:
(一)主体要件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应具有广泛性,只要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是有政治权利的人还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力的人,以及被羁押或者是犯了罪的人;是成年还是未成年人等,都应当是见义勇为的主体。当然一般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皆不完善,当他们面对各种危险情境的时候,自身就处于极大的弱势,这时要求他们“挺身而出”,不但不能起到消弭灾难、救助他人的作用,往往还会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应认为在未成年人中不应突出提倡见义勇为,而应鼓励“见义智为”。但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见义勇为的行为时,当然也要以见义勇为来认定。
    另外,法人或其它组织是不能成为见义勇为主体的。因为构成见义勇为的基础或前提必须是有“义”的存在,“义”是指社会正义,当然也包括法律正义,(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0.)而承担起社会正义就必然需要一个载体,并且具有相当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是专属于自然人的,能承担起社会责任的也必然是自然人,由此就可以得出它只能是自然人的行为,法人与其他组织是不可能作为这样一个载体的。
2、见义勇为的主体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因为国家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处理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有专门特别设定的一些机构和人员来应对,所以要求见义勇为主体不负有特定义务。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实施救助行为,实际上是在执行职务,如果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便可能构成失职。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消防员抢救被火围困的群众等行为。另外,一些企事业单位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等。他们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违法行为以及紧急情况都有不可推卸的救助义务。另外,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对象有约定的义务,其实施的救助行为就是履行约定,而不是见义勇为。
当然应当说明的是,“负有法定义务”,是指这一义务是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其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是相适应的,否则,便无所谓“法定义务”。如警察在休息时间逮住正在街上行窃的小偷,被小偷刺伤是见义勇为;银行的职员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过程中身负重伤,这种行为也是见义勇为。
(二)主观要件
    见义勇为者是在明知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遇到危险的情况下,自觉主动地去救护,其目的和动机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这是见义勇为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
    见义勇为者认识到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己面临直接的、紧迫的威胁或侵害,自己的行为可能使该合法权益免受这种威胁或侵害。在这个认识基础上,见义勇为者产生了“勇为”的动机,从而采取见义勇为行为;而且见义勇为者有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排除或控制危险,从而达到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由此可以说,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具有“利他意图”,“利他意图”的有无决定着见义勇为的成立与否。
    需要指出的是,见义勇为行为是以见义勇为者个人的认识能力为基础做出的,见义勇为者不需要向受益人做出“利他”的意思表示,而且在许多危急时刻,见义勇为者也无暇或无法向受益人做出“利他”的意思表示。见义勇为者的“利他意图”不一定要表示出来,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则可推定见义勇为者有“利他意图”。如果受益人予以否认,则由其负责举证。
(三)客观要件
    见义勇为者客观上实施了制止违法犯罪或者抢险救灾等行为。这是见义勇为之所以能成立的关键之所在,笔者认为在判断见义勇为行为时,一定要以实施的具体行为为标准,只要这个行为是在为他人服务,为了保护和救助国家、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就应该认定它。包括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援救,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失;主动抓获,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等等。
另外,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的高度人身危险性。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做出,行为人并为此承受一定的人身危险的行为。这种“危险”不外乎来源于人和自然这两方面的因素。人的因素表现为违法犯罪分子对国家、集休财产和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侵犯,这时见义勇为表现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自然的因素表现为自然力量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如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这时见义勇为就表现为抢险救灾。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应包括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和抢险救灾这两类行为。一般情况下,见义勇为会使行为人自己遭受损害,或者承担损害的风险。实践中,见义勇为者受伤致残的为数不少,有些甚至会牺牲生命。
(四)客体要件
见义勇为所保护或救助的客体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为本人利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只能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意外事故或者不 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规范和调整。
(五)合法要件
    见义勇为者在危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要求必须是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主体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在我们这个见义勇为有可能要付出巨大代价的时代,仍有人敢于不计代价见义勇为,这是我们这个时代急需的公德精神,甚至说是大国民风范。但另人担忧的是:真理往前跨越一步,就会走向谬误。在法治社会,任何行为,包括见义勇为,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超越半步,就要付出违法代价。见义勇为者为了保护国家、公共或者他人的利益而作出的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合乎社会正义的危难救助行为,也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该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一般说来,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具备了上述构成要件,才能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这也是检验见义勇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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