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1-12-31 作者:张峰律师
法院诉讼
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运费合计22200元。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0)爱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2200元运费,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履行。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
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本案中原告没有过错,被告不应把责任推给原告,应该在支付俄罗斯法院罚款后向委托人主张权利,不应克扣原告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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