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29 作者:吴丁亚律师
2018年8月23日,李某因生产需要,到湖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咨询并洽淡购买生产设备事宜,双方于同年9月4日签订了合同,约定李某以176800元的价格从湖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二手200T打包机和160T金属切割机各一台。而后双方各自履行了交货、付款的义务。李某在使用两台设备生产的过程中,因货物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其经济受损,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为保障自身权益,遂李某将湖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攸县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4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吴律师提醒您,本院审理认为,2018年8月23日、9月4日,原告到被告公司咨询洽谈购买设备事宜。双方订立合同后,均应诚实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庭审查明,双方交易的系“二手机械”,原告对货物进行了实地考察,被告亦是按原告指定货物发放的事实,和被告对其向原告交付货物的型号非合同约定的货物型号的认知推定,本院认定原、被告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签订的《湖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
二、限原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货物给被告;
三、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货款176800元。
(三)法官有话说
?吴律师提醒您,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典型案例。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仔细核查,确保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要和约定的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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