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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110网律师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现实意义
    所谓归责,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在于填补其所受之损害。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先生认为,归责是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顾名思义,是指责任的最终归属,但归责不同于责任,责任乃归责的结果,归责是确定责任的前提;且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因此,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也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分类、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相辅相成,又不可相互替代。首先,归责原则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而确定的责任由谁承担的标准;而构成要件则是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而产生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条件。因此,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其次,归责原则是抽象的、普遍的法律规则,是对侵权行为法基本规范的高度概括,因而它只是认定责任的一般性规则;而构成要件则是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规范,是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直接法律依据。再次,归责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不同。
    明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理论联系,对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既然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那么,我们首先得分析一下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包含几种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目前,我国通说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像法国的“三要件说”,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损害事实、损害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德国及前苏联的“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说”基础上加上了行为的违法性;我国台湾地区的“五要件说”,即在“四要件说”基础上加上了行为人要有责任能力。我国学界通说采“四要件说”。在过错推定原则下,其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其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的因果关系;在公平责任原则下,其构成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的因果关系。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理一件侵权纠纷案件时,首先得确定该侵权案件的分类,即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指《民法通则》第121条至127条及第133条的规定);其次,若该案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则看其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四要件说;若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则看其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5条、第126条)、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7条)、还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最后,确定该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若符合该构成要件(且无法定免责事由),则构成侵权;若不符合构成要件,则不构成侵权。
    综上,我们认为确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对司法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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