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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答问

发布日期:2012-01-03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答问
 
2010年9月10日,财政部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性基金的定义、申请和审批程序、征收和缴库、预决算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了系统规定。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答: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目前,全国共设立了铁路建设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等31项政府性基金,对促进相关领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财政部每年都向社会公布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所有政府性基金都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支按照法定程序接受人大审查和监督。需要说明的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中,除了向社会无偿征收的31项政府性基金外,还包括以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获得收入并有特定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等财政专项资金。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政府性基金管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政府性基金概念和含义不明确,存在以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的现象。二是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问题屡禁不止,加重了社会有关方面负担。三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不尽规范。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全面系统地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行为,推动中央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政府性基金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问:《办法》对政府性基金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已经明确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其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问:哪些政府性基金应报国务院批准?
答: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属于重要的政府性基金,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问:政府性基金如何征收和缴库?
答: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问:如何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
答: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决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使用单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财政部汇总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形成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问: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如何实施处罚?
答:对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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