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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认定实际承运人可援引合同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德国法院认定实际承运人可援引合同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2008年02月01日

德国Dusseldorf上诉法院最近审判的一个案件,收货人的保险公司诉请转运人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

  案情:

  一家在德国成立的公司与台湾卖家签订合同购买128兆安全数字存储卡。卖家负责安排货物运输,并与台湾的一家货运代理人UT公司(以下简称合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卖家和UT公司的主要营业地都在台湾,UT公司的服务条款和条件规定运输合同适用台湾法律。台湾民法典允许货运代理人对于在装船前未被事先告知物品价值和特点的贵重物品的灭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第639条)

  运输的最后一段是由被告德国货运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履行。该实际承运人与合同承运人UT公司签订协议,负责德国境内该批存储卡的卡车运输。其中一包存储卡丢失了。保险公司赔偿了收货人之后,向实际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实际承运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在一审中胜诉。

  被告提起上诉,被告称该案应适用德国法律,因此被告可以免除责任。因为根据《德国商业法典》第437(2)节,实际承运人可以行使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所有合同和法定抗辩。既然《台湾民法典》第639条规定合同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同样的抗辩对实际承运人也有效。因此,被告认为这个案子应被驳回。

     判决

  最终,上诉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主张,撤销了一审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一方面,该案件可以适用德国法律,根据德国民法典介绍条例第42条,在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时,双方之后对适用法律的选择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一审时当事人律师的的陈述,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时默示的认可了该案件适用德国法。一旦选择后,即使被告援引台湾法律作为抗辩,该案件仍然适用德国法律。

  另一方面,根据上诉法院, UT和托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受哪国法律的调整是法院应确认的首要问题。既然UT公司和托运人的主营业地都在台湾且最明显的法律适用条款已指向台湾法,因此本案中台湾法是适用的。

上诉法院最终判决,由于UT公司没有被通知这些安全数字存储卡是贵重物品,根据台湾民法典第639条UT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责任。相应地,被告可以援引相同的抗辩。

    评析

  上述判决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法院认定该双方的合同应可以受到德国法的调整,但上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中没有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然而,在整个一审过程中,双方毫无异议的适用了德国法律。法院认为,这可以充分的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方面达成了一个默示的协议,即适用德国法律。

  其次,根据德国商法典第437(2)条,实际承运人有权利援引与合同承运人的所有免责和抗辩事由。根据德国国际冲突法规则,承运人与托运人的主要营业地都在台湾,因此,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应适用台湾法。根据台湾法,如果托运人没有在装船前告知承运人贵重货物的真实价值,对于该笔贵重货物的丢失,承运人可免责。因此上述案件中的被告实际承运人也可援引合同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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