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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电缆线如何认定既遂

发布日期:2012-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检察日报
【关键词】窃取电缆线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案情:2011年7月,某电信公司工人曹某在工作时发现有一根电缆线没有使用,遂产生将该电缆线拆下卖钱的想法,曹某叫来四名工友(均不知情),由曹某将电缆线剪下,其他人则将电缆线卷好放到曹某车上,在剪线时曹某误将一根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剪断,曹某即叫两名工友开他的车到其家中取回接头将线接上,但期间已导致52户用户通讯中断近1小时,电信公司及时报案,将正在接线的曹某抓获。曹某盗窃电缆线总长度150米(其中有30米未装上车),价值3360元。

  分歧意见:对于曹某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属盗窃既遂,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认定既遂的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电缆线剪下即是既遂,应认定曹某盗窃电缆线150米;另一种认为被盗的电缆线有120米已装上曹某的车,并且曹某的车曾离开作案现场到其家中,虽未卸下车,但应视为其已将这部分电缆线实际控制,应将这120米电缆线认定为盗窃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属盗窃未遂,不构成盗窃罪。曹某并未实际控制盗剪下的电缆线,是盗窃未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该规定可理解为: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曹某的行为属于这一情形。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曹某车上的120米电缆线不能视为已被曹某实际控制。一方面,不能因这120米电缆线已装上曹某的车,即视为已被曹某控制,毕竟车和人在查获时仍在现场;另一方面,不能因曹某的车曾离开盗窃现场,即视为车上的电缆线已被曹某实际控制了。因为开车离开现场的两位工友均与曹某事先无通谋,即无盗窃故意,他们开曹某的车离开现场是去拿接头接线,曹某也未交代他们要将线卸下,所以电缆线必然会随车返回现场,曹某并未实际控制所盗财物。

  第二,曹某是在盗窃过程中被抓获的。曹某剪下150米电缆线,其中120米已装上他的车,仍有30米未装上去,应该说,盗窃行为并未实行终了。而被抓获时,其本人正在接线,因为他清楚不及时将误剪的线接上,其盗窃行为就会很快暴露,这种掩饰盗窃行为的过程仍应视为盗窃过程,曹某的盗窃行为应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第三,曹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既遂的“控制说”。盗窃是否既遂一般采用“控制说”,即盗窃罪是一种结果犯,既遂应以行为人实际控制所盗财物为标准,而实际控制又以行为人逃离盗窃现场并摆脱追捕为标准。若只是暂时控制所盗财物,在逃离现场之前又被抓获的,属于没有实际控制,仍为盗窃未遂。

  综上所述,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未遂,情节轻微,根据相关立法精神,不宜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作者简介】
廖卫民,单位为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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