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答记者问 
 

  问:修订出台三个规章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保险中介市场在新的发展阶段的要求。从1999年第1家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至今,经过十年的发展,全国现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2008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15.04亿元,同比增长44.08%。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理念、体制、机制、专业水平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保险市场也对保险中介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契合新《保险法》对现有规章进行修改。新《保险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专业中介监管也需要及时梳理已有的法规,做好与新《保险法》的衔接工作。新的三个规章,主要对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问:三部规章的修改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一是顺应了保险中介行业快速发展需要,有利于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中介机构专业素质、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资本实力的提升。
  二是更加注重对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利于保证保险中介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方向。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是依法、科学、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问:新规章在哪几个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一是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例如,完善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告知义务、增加经纪机构对保险产品承保公司的说明义务和对产品的分析责任等;二是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二、监管重点更加突出。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关注市场、关注风险上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对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注重运用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三、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强化了对机构高管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保险中介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加大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业务、套取费用、销售假保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手段。
  四、市场准入标准适当提高。一是将经纪机构、全国性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0万元,将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200万元;二是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要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三是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
  五、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二是允许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三是允许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四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