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对2001年底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以下简称6号令)的修订。2001年底,保监会在研究总结国内分红、投连、万能保险经验,借鉴发达国家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发布了6号令,对规范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防止销售误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的日渐成熟,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二是6号令发布时,分红、投连、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诞生时间不长,一些问题并未充分暴露;三是2002年以来,针对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监会和各保监局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措施有待进一步整合。基于上述原因,保监会启动了6号令的修订工作。
  问:和6号令相比,《办法》修订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一是修订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办法》在6号令的基础上,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将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二是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人和总精算师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是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五个方面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1、投连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示,同时明确了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所享有的权利;2、细化了投连险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尤其是明确了利益演示的相关要求;3、要求保险公司每周公布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同时要求在公司网站披露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4、细化了半年度信息公告的内容,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有关内容;5、增加产品风险提示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在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及时催告投保人。
  四是规范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万能险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必须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产品基本特征、保单账户运作原理、收取的各项费用等内容,并对利益演示的方式、要素、披露期限等进行了规范;2、规范了结算利率的披露途径、频率等,规定披露日利率和年利率,要求公司在公司网站上保留最近10年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3、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相关内容,增加了保单信息、账户价值变动信息、各月结算利率等内容。
  五是规范了分红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分红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分红险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必须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产品基本特征、红利分配、利益演示、犹豫期和退保等内容;2、细化了利益演示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演示的要素、内容、披露期限等;3、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披露分红政策、红利分配额度等内容。
  六是规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责任。对客户回访不力的行为设定了处罚依据;按照《保险法》规定,对违反《办法》的其他行为设定了处罚依据。
  问:《办法》的出台将对保险市场产生什么影响?
  答:《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宣传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作用。例如,在销售环节,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签名。上述规定有助于投保人充分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在售后环节,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分别规定了分红、投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回访要点。回访可以帮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可以选择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在持续披露环节,除分别规定分红、投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披露规则外,对于万能、投连等灵活缴费类产品,还特别规定当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催告义务。总体来看,《办法》的许多规定都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防止销售误导的角度出发,体现了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特点。
  问:保监会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打击销售误导?
  答: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销售误导问题,并采取了多项具体措施。《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遏制销售误导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确保《办法》的执行,保监会将组织各保监局开展对新型产品销售误导问题的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既包括制度层面的,例如检查保险公司是否按照建立并完善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防范销售误导的制度措施;也包括操作环节的,例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是否在售前向客户出示了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是否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是否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型产品进行100%电话回访,回访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处理等。
  打击销售误导是一项长期工作。今后,保监会还将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持续开展打击销售误导工作,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向社会披露、公众和媒体监督等方式,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问:保监会能否就如何避免被误导给消费者提供一些建议?
  答:建议每一位购买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在做出购买决策之前,应当充分了解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具体而言,以下三项措施至关重要。一是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确定该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购买需求。二是人寿保险设定有犹豫期,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后十日内的一段时期,建议投保人收到保险单以后,再次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确定该保险产品不符合自身保险需求,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三是《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进行客户回访,并主要采用电话回访方式,建议投保人接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时,要做好配合工作,仔细聆听客服人员提问并认真回答,如有疑问的,应尽快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