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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答新华社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记者李亚杰)2009年4月30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6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了部署。
    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人就《意见》制定出台的有关情况,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意见》制定出台的有关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一直高度重视。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要重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中央纪委把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问题确定为2008年要抓好的21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意见。贺国强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全国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县纪委书记培训班学员代表座谈会上,对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何勇等中央纪委领导同志也多次就做好这一工作提出要求。
    中央纪委监察部把研究制定《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8年2月,成立了“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课题组,深入各省(区、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召开各个层次的座谈会、研讨会和征求意见会。在此基础上,9月,中央纪委讨论了《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意见》送审稿形成后,中央纪委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听取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2009年4月10日,中央纪委研究通过了《意见》,并与中央有关部门会签。4月30日,《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09〕9号)正式印发。《意见》从提出课题、组织起草到印发出台,前后历时一年多的时间。其间,全国共有15个省(区、市)纪委协助开展调研工作,2804个县(市、区)纪委上报了有关数据,共召开了73个工作会议或座谈会,650余人次参加会议,课题组20多次集中修改文稿,先后8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纪委意见。在《意见》研究制定过程中,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可以说,这个文件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多方共同努力的基础上形成的。
    问:请您谈谈出台《意见》的重要意义。
    答:这次《意见》的制定出台,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第一次专门就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作出规定。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处于纪检监察系统的基础地位,直接面对基层、面对群众,是将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和农村的关键环节,在反腐倡廉工作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基层政权的巩固。这些年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较好地履行了担负的职责,为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装备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思想建设、能力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县级和基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推动做好“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就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装备设施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的政策规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意见》强调要大力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并就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比如,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强的党性原则、增强政治敏锐性等要求;规定县级纪委是经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其书记由同级党委副职一级的干部担任等。
    二是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意见》对加强县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明确提出要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保证和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依法执纪依法办案、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方面的能力等,《意见》还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资格准入和教育培训等作出了规定。
    三是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经费和装备设施保障。《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性措施,比如,建立健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经费保障制度,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公用经费和纪检监察业务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等,并专门配合下发了《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装备配置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10号)。
    问:《意见》强调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首位,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是核心。《意见》强调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领导班子建设的首位,并就此提出一系列新要求。要认真落实这些要求,切实提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要强化理论武装,坚定不移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提高政治素养,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做到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维护大局。要紧紧抓住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的有利时机,切实把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切实把“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转化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觉追求和实际行动。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适用范围。
    答:《意见》主要适用于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的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即县(市、区、旗、兵团团场)纪检监察机关。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省(区)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样承担着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繁重任务,有关省(市)纪委监察厅(局)应当参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实际对加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并经省(市)党委政府同意后,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问:《意见》制定出台以后,在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地方县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关心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经常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帮助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到重要任务亲自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亲自组织协调、重大问题亲自研究解决。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好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组织部门要做好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配备、干部职级待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编制部门要做好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编制调剂、机构设置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经费和装备设施保障等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深入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问题,研究政策建议,总结推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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