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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控告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就《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高检院控告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就《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以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工作。《实施意见》全文23条。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高检院控告检察厅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谈谈《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做好涉检信访工作有利于改进检察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集中处理涉检信访专项活动,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建立了一批加强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涉检信访形势有所好转。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仍处在矛盾凸显期,大量社会矛盾以涉检信访形式表现出来,一些长期积存的涉检信访问题处理难度加大,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各级检察机关要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学习中办发22号文件精神,把做好新时期涉检信访工作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去推进,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党的建设、更新执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去落实。要通过涉检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既严格依法办事又注重协调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
    问:群众反映的涉检信访问题涉及检察机关各个部门,《实施意见》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做好涉检信访工作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实施意见》要求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坚持定期组织检察干部下访。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应当按照高检院的有关规定,从群众的需求出发,实行定期接待、预约接待,也可采取带案下访、联合接访等形式。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将重要的群众来信报送检察长阅批。要建立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的工作台账,做好记录、登记、交办、催办等各项工作,对批示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办理结果要及时报告检察长并向信访群众反馈。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定期组织检察干部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了解基层、解决困难,切实把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对上访量比较大的地区,上级检察机关要定期派出巡回接访组,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就地接待上访群众,方便群众反映问题。
    问:《实施意见》规定,涉检信访案件将实行分级受理和终结制度,请您就此作详细介绍。
    答:是的,涉检信访案件今后实行分级受理和终结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高检院案件管辖有关规定,分级受理涉检信访案件。上级检察机关主要受理以下信访案件:反映下一级检察机关久拖不决的案件;不服下一级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需要跨地区协调的案件;不服同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对应当由下级检察机关受理的越级访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只登记掌握情况,劝导当事人按法定程序逐级上访,明确告知向下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评查,发现问题,从严查处。向下交办案件应进行初步核实甄别,对非涉检信访案件、已经作出终结决定的案件、开展集中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专项活动以来已经签订息诉罢访协议的案件、因违法闹访依法受到处理又以此为由信访的案件,不再交办。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经复查认为原处理结论正确的涉检信访案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答疑释惑;对仍不息诉罢访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已妥善解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终结意见,报高检院或省级检察院审核后作出终结决定。相关情况和终结决定应采取适当方式发布。已终结的案件,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检察机关不再登记、不再办理、不再通报。案件终结决定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同级党委政法委、人大信访部门备案。
    问:基层是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的重心,《实施意见》对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要建立健全涉检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集中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坚决防止因排查不及时、化解不到位、情况报告不及时或不全面而发生各种异常访、进京非正常访和群体性事件。
    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的办理化解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文明接待群众来访,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力争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防止初信初访演变升级为重信重访。积极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在涉检信访问题突出的乡镇、社区聘请一批热心人员作为信访信息联络员,在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检察工作站,现场接待群众来访。
    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要坚持多措并举,把解决法律问题与解决民生问题、解决思想问题紧密结合起来。
    问:加强源头治理是最大限度减少涉检信访问题产生的重要举措,请您结合《实施意见》谈谈源头治理工作。
    答:一要完善规范执法行为机制。通过开展对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专项治理,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办案环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要强化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对办理涉检信访案件中发现的错案、瑕疵案,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纠正。要健全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对执法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办案行为,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证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三要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各业务部门要增强风险预警意识,对容易引发涉检信访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时,要对发生涉检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大矛盾化解力度,制定科学处置预案。
    四要及时研究和掌握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望和要求,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同时,坚持定期对涉检信访形势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判。
    问:《实施意见》在责任追究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要求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是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控告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是主要责任人,要成立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本院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涉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控告检察部门,已成立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
    严格落实包案责任和领导干部的接访责任。强化控告检察部门对涉检信访案件的管理、协调、督查职责,强化其他各业务部门对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回复、共同息诉的职责。对清理排查的涉检信访案件要坚持“四定一包”责任制。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所接访的案件要按照分工包案处理或督促落实。
    强化上级检察院督查督办责任。上级检察院要采取明察暗访、分片包干、听取汇报、定期通报、下督办令等各种形式,加强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接访、案件终结、责任落实和责任查究等工作的督促指导。
    狠抓责任查究制度的落实。对违法办案或有错不纠、推诿扯皮、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反复进京上访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办案人员和包案领导的责任。对涉检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在队伍建设和执法管理上的失职渎职行为。控告检察部门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现检察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的,移送政工部门处理。
    问:最后请您谈谈如何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基础建设?
    答:要坚持和完善文明接待窗口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耐心倾听群众诉求,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听得进群众的批评,经得起群众的监督,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努力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要依照高检院有关标准搞好接待场所的硬件建设,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来访环境。要推广视频接待系统,方便群众就地反映诉求。要实行来访群众和人民监督员评议制度,在接待场所设立意见箱,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评议,接受人民群众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要加快信访信息化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信访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对群众书信、走访、网站和12309电话等信访系统的衔接,为群众反映诉求、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上下统一、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
    要着力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力量。要配齐配强控告检察部门的领导力量,优化班子结构。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在规定的职数内安排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应充实举报中心领导力量。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认真研究控告检察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交流使用、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问题,选调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群众工作能力较强的干部充实控告检察部门,解决人力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要配齐配强督查力量,地市级以上检察院要按照中发〔2007〕5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要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办公条件,按照相关标准发放信访工作津贴。加大对控告检察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的,予以提拔重用。
    要把控告检察部门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进一步探索建立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到控告检察部门培养锻炼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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