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与路径:司法权威的内涵与生成条件(五)——法律监督与司法权威
发布日期:2012-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法律监督;司法权威
【写作年份】2004年
【正文】
法院是最终的司法裁判者,具有司法至上性。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司法权威的落脚点恐怕也就在判决的权威性上。当我们在关注司法权威的时候,不得不强调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但维护判决权威与加强法律监督并不是相对立的。有种观点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稳定性出发,主张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就不应再予更改、变动。并由此对审判监督程序及有错必纠原则提出质疑,甚至排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样做的结果恰恰不是维护司法权威,而是损害了司法权威。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要素。审判独立在理论上要求排除外来的任何干预。那么,审判独立是不是说法院可以不受任何制约地自由裁判?当然不是,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专断,审判权也概莫能外,法院的审判也应当受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维护法律权威的责职,其对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是必要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9页。)列宁进一步指出:“这样的机关只能是独立于地方政权并以苏维埃国家名义行使国家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注:〔苏〕K·Q·斯克澳尔佐夫等:《苏联东欧国家的检察长监督》,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78页。)马列主义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在我国并没有过时,在强调维护司法权威的今天,更应该强化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我国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就在于纠正法院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实现有错必纠原则,而检察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包括法院判决进行法律监督,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表现。当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无原则的、随意的,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有序进行,更何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针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违法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违法的判决,其出发点同样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有错必纠,是我国司法工作惯用的、传统的原则,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笔者认为对有错必纠原则不能轻易否定,有错必纠原则在司法领域的贯彻有其特殊性,要遵循司法规律,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但总体而言,该原则所蕴涵的有错必纠的思想还是正确的。即使在强调维护司法权威的今天,有错必纠原则仍应予以坚持。要保持判决的稳定性,不能靠不准改判、不准再审来解决,关键是要做到判决公正、合法,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判决本身不过硬,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和毛病,甚至同法律相抵触,又怎能要求它稳定呢?
司法权威不是哪一家法院的面子问题,实质上是个法律权威的问题。维护司法权威,讲到底,还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问题。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对错误的裁判就应不顾面子地坚决改正。错误判决,包括适用法律错误和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固然要纠正,认定事实错误的判决也要纠正。这里需要划清一个界限,改判不都等于原判是错案,更不等于一律要追究原判法官的责任。两者必须区分清楚,才有利于法官消除改判的后顾之忧,推动有错必纠原则的实行,真正维护司法权威。
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除了对判决的实体内容进行监督外,对司法程序也要加强监督。程序的合法性也是司法权威的保障条件,司法机关自身不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有意规避法律,玩弄法律,钻法律空子,又怎么能体现司法权威呢?叫老百姓又怎么来尊重你的权威呢?即使判决的实体内容符合实际情况,但通过不正常的途径作出的判决,人仍有理曲怀疑它的公正性、权威性。司法机关执法违法,程序上做手脚、玩花样,对司法权威的杀伤力决不可低估。普通百姓对于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除了抱怨之外,几乎无能为力,唯一的途径就是依靠检察机关来加强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对程序违法现象,也决不能熟视无睹,而应严格监督、严肃纠正。
【作者简介】
顾肖荣,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导,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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