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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8年起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发布日期:2012-01-07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天津市2008年起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津政办发[2008]132号),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每人每月分别发放200元和160元的扶助金,这一扶助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即扶助金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今后每年年底统一发放。该项扶助措施施行后,天津市扶助金比国家规定的额度提高了一倍。
    天津市计生委负责人解读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一问:扶助对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到达一定年龄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它的扶助对象为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天津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问:扶助对象如何确认?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将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乡(镇、街)初审、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应通过本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对无误并初步审核后,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夫妻俩的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分别到各自户籍所在地申请。
    三问:扶助对象申请时限到何时为止?
    目前同时接受2008年、2009年扶助对象的申请。2008年扶助对象的申请时间至11月30日止。2009年扶助对象的申请时间至2009年3月31日止。
    四问:特别扶助金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由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特别扶助金。
    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问:如何确保扶助金额及时到户到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将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制度实施过程中,引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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