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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买卖贷信用险的风险点介绍及其应对

发布日期:2012-01-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出口信贷;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条款;风险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引言

  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中国人保和进出口银行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了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从银行角度看,在中信保的两大类保险产品中[1],自营买方信贷、优惠贷款部、优惠买方信贷和进口信贷等均对买卖贷信用保险有需求;飞机、船舶租赁项目对租赁险有所需求。

  二、买卖贷信用险中的风险点

  由于买卖贷信用险的不同特点,两种保险下需要关注的风险点也是不同的。卖贷信用险将出口商务合同作为保险标的,出口商是被保险人,之后出口商作为借款人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以获得融资。买贷信用险是保险公司向融资银行提供的风险保障,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贷款协议是其保险标的。买贷信用险既要关注贷款合同,又要关注出口合同,相对更为复杂。

  尽管如此,买卖贷信用险的流程同样分为如下阶段:出具兴趣函和意向书阶段,签署保单阶段,项目执行和放款阶段,项目还款期阶段,风险信号出现和可损通知阶段,索赔和赔付阶段。

  1.出具兴趣函和意向书阶段的风险点

  在出具兴趣函和意向书阶段,银行应当注意两个问题。首先,中信保出具的兴趣函和意向书是有不同内涵的。兴趣函可以由中信保向多个企业同时出具,并非申请买卖贷的必经程序,但一些国际招标在实务中是要求投标企业握有中信保兴趣函的。而意向书是较为谨慎的文件(虽然也不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需要向财政部备案后方可出具。其次,无论兴趣函还是意向书,均要求企业务必在商务合同签署前询保。未获得兴趣函或者意向书的项目独自对外谈判,却在资金链紧张时临时融资、临时申请中信保支持,这种“倒逼”是审批部委所反感的,这种对反感会影响融资银行的融资进度。

  2.签署保单阶段的风险点

  在签署保单阶段,需要注意的是保单生效时间[2]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不同的概念,保单生效并不意味中信保将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是融资银行关注的重点。

  在卖贷信用险下,保险责任开始的前提条件一般有以下四个中的多个或者全部:①商务合同生效;②商务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获得相关支持文件、批准文件、信用担保文件;③交齐保费;④还可能规定被保险人收到商务合同规定的预付款。针对第②项,银行需要关注的支持文件可能包括六大进出口商会[3]的支持文件、驻外使馆经商参处支持函等;需要关注的批准文件可能包括发改委的项目批准文件,商务部的对外投资批准或限制出口许可,外管局的外汇相关批准文件等。为了减少企业融资成本,中信保在试点分期支付保费,由此也使第③项成为银行需要关注的风险点。鉴于中信保将根据保费实际支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对于风险较大项目,融资银行一方面应当考虑相对融资额较小的保费分期支付将使整个贷款风险无法被信用险及时覆盖,也应考虑能否为了获得风险全部、及时覆盖而采取保费融资手段。

  在买贷信用险下,保险责任开始的前提条件一般有以下三个中的多个或者全部:①贷款协议生效;②贷款银行提交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诺书,或者出口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费协议;③交纳保费。可以看出,卖贷信用险下商务合同效力和审批的相关问题不再是买贷信用险关注的风险点。针对第③项,同样存在前文所述分期支付保费的问题。

  3.项目执行和放款阶段的风险点

  买卖贷信用险的项目执行和放款阶段,保单的明确规定和保险法的默示义务会强加被保险人一系列通知义务[4]。相应的,项目执行和放款阶段,银行的风险点在于履行通知义务不当。买贷信用险下,融资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应当注意履行特定的通知义务,卖贷信用险下,融资银行作为赔款收取权的受让人,应当督促、检查出口商(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通知义务。违反通知义务的结果,根据中信保的保单条款,可能是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4.项目还款阶段的风险点

  在项目还款期,银行的风险点在于恰当履行配合义务和通知义务。

  配合义务方面,既应当协助中信保还款跟踪,还应当在提款期结束时向保险人提交经借款人确认的还款付息表。

  通知义务方面,如果出现提前还款、部分拖欠、贷款展期或者加速到期,应当及时通知中信保。部分拖欠、贷款展期和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对银行来说是出现了重要风险,会注意到履行通知义务;但在借款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款的情况下(voluntaryprepayment),仍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可能需要通知中信保,并说明提前还款理由,这是贷款银行应当注意的。

  5.风险信号出现和可损通知阶段的风险点

  风险信号的通知是各方对其较为关注的风险信息进行初步沟通的过程,而可能损失通知是更进一步的阶段[5]。这两个阶段各自有着需要银行关注的风险点。

  出现风险信号[6]而未达到可损通知程度时,是贷款银行常常忽略的风险时段,因为此时即需及时与中信保沟通,力求降低风险和潜在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可能将其他的特定情况作为风险信号。例如在一个电信买贷项目中,电信用户对电信设施的使用费用是重要还款来源。在某个季度中,电信用户大量减少,从而触发风险信号,贷款银行向中信保通报风险预警信号。这就需要信贷管理人员对保单条款深入研究,并及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风险信号发生和风险事件最终确认之间可能有较长的期间,出口信贷项目又较为复杂,因此被保险人有义务以《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形式将发现的潜在风险事件通知给保险人。买贷下银行以书面的《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形式严肃的通告保险人,或者卖贷下督促出口企业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向保险人索赔的必要条件。

  6.索赔和赔付阶段的风险点

  在索赔和赔付阶段,银行至少需要关注三个风险点。

  首先,对贷款银行来说,无论其是买贷下的被保险人还是卖贷下的保险权益受让人,已经向保险人提交了《可能损失通知》都是申请索赔的前提条件。

  其次,应当注意的是通报了可能损失后,索赔也是有期限限制的。保单可能列明最迟日期,没有列明的,提出索赔的时间应当在等待期满后的12个月内。当然,出口商/银行都是积极迅速的提出索赔的,在提交了可能损失通知的第二天各方即可提出索赔。

  再次,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交各种材料,一般在中信保收齐全部索赔材料后才开始定损核赔工作。从实际损失发生日期,保险人经过定损核赔,到支付赔款之间所需要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买卖贷信用险下等待期的计算是不同的。买贷下,等待期一般为三个月。在其他材料准备齐全,银行履行义务无瑕疵的前提下,项目拖欠应还款项的,等待期自应付款日(DueDate)开始计算;借款人破产的,有可能尚未进入还款期,故等待期自法院正式宣告受理日为起点。而在卖贷下,投保人即出口商议价能力明显低于融资银行,故实务中的等待期为四到六个月,起算点与买贷相同。

  三、合同审查和谈判中应当特别关注的问题

  结合上文所述风险点,银行业务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以下是合同审查和谈判中应当关注的若干问题。

  一是,应当关注中信保按期赔付或者一次性赔付的选择权条款。比如买贷项目下,借款人提款后尚未进入还款期即破产,中信保可以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利率对银行进行还款,也可以选择在等待期满时一次性还款。不同在于,选择前一方式赔偿的,第一个还款期需要延后大概三个月的核损等待期,之后的还款期属于非首次索赔,在相关背景情况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及时赔偿;而选择后一种方式赔偿的,赔付金额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下的未到期利息。

  二是,贷款协议中的加速到期条款对中信保并不适用。也就是说,银行即便选择加速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执行相关担保,也并不必然触发中信保的赔偿。中信保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确定是否赔付,银行还要等待中信保选择分期赔偿还是一次性赔付。

  三是,卖贷下关于赔款权益转让书的特有风险。如前所述,由于买贷信用险下,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投保人是出口商或者贷款银行,并不需要转让转让赔款权益,故赔款权益转让一般只限于卖贷信用险。保险权益转让从本质上讲只是贷款融资的担保方式,并非真正的买卖。因此,转让后出口商仍然是卖贷保险的被保险人,仍需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转让的标的是赔款收取权,而不是索赔权,即仍然由出口企业向中信保索赔。这就区别于短险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保险和福费庭保险,因为短险项下银行作为债权的所有权人(无论是否有追索权),既享有赔款索赔权又享有赔款收取权。

  四是,关注保单中大量的除外责任条款。无论卖贷保单[7],还是买贷保单[8],中信报均列明了各种除外责任。首先,银行应当尽量争取缩小除外责任范围;针对无法缩小的除外责任引起的信用险无法覆盖的风险,有几种解决方式,或者要求相关适格主体提供令贷款银行满意的反担保;或者寻求费率更高的商业保险;或要求借款人就无法覆盖的风险一次性支付风险费。

  五是,关注取得“与赔款有关的一切权益”的代位求偿权条款,这可能是中信保赔付的前提条件。“与赔款有关的一切权益”包括赔款比例之外保险公司未赔部分的债权,虽然该等债权属于被保险人,但中信保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委托给中信保一并追偿。如果被保险人拒绝转让,中信保有权拒绝赔偿。实务中,一般英文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要求被保险人直接将100%损失直接转让给中信保;而中文版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中被保险人“委托”中信保代为追偿。

  六是,关注卖贷项目下融资后的应收账款转让的特殊安排。发货或工程完工之后国外进口商或业主对我国出口商往往有延期付款,为了获得再融资、美化财务报表、规避将来收汇风险,出口商往往会将应收账款打包转让给银行。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将延期收款权贴现转让给银行,但不对外通知境外债务人,出口企业仍是出口合同的债权人,银行不能直接向进口商或业主主张权利。银行应当关注出口企业是否通知了中信保并获得其同意,是否履行了向中信保报备的义务。如是卖贷下的融资银行,同时后续又是应收账款转让的受让银行,则卖贷项目下已经完成的保险权益转让就足以保护银行利益。如果是卖贷下的融资银行,但非后续的应收账款转让的受让银行,则出口企业应当将应收账款转让所获再融资优先偿还银行卖贷项下款项。此时,保单下的赔款权益将从银行转让给新的应收账款受让银行。

  另一种情况是,应收账款转让后出口企业将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作为债权人直接向外国进口商或业主收款。应当注意此时出口企业丧失了可保利益,中信保将终止原卖贷信用险保单。如果银行并非后续的应收账款转让的受让银行,仅需要关注出口商是否用贴现所获再融资优先偿还卖贷项下款项即可;如果银行既是卖贷下的融资银行又是应收账款转让的受让银行,应当关注原保单失效的问题,并建议投保再融资保险。

  四、若干思考

  上文介绍了中长期信用险下融资银行应当关注的风险点。基于出口信贷银行与中信保紧密合作、业务相互依存的情况,特提出若干建议,希望对今后业务有所帮助。

  1)逐步多元化合作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中信保在我国享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垄断地位,在保费费率、保险流程、合同文本等各个方面自然相应存在负面问题。逐步多元化与银行合作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尤其是自营项目下的ECA,是打破垄断、争取更有利合作模式的手段。比如,加强与世界银行集团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合作。

  考虑到政府优惠性质出口信贷的政策性质,与其他ECA展开合作有困难性,可以考虑先行将银行自营项目作为突破口。寻找新ECA合作中值得银行注意的问题也同样存在。首先,ECA一般要求将所在国法律作为保险合同的准据法。前述的韩国项目中,KEIC要求适用韩国法,前述的老挝项目中MIGA要求适用一般法律原则[9]。如果说适用ECA所在国准据法可以聘请当地律师事务所对保险协议协助审查的话,MIGA协议下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在法律上确实是个敞口风险点。其次,与国外ECA的合作可能对政策性业务的保密性和可接受范围内的灵活处理带来不利影响。

  2)利用840和421项目时机

  840项目和421项目不仅是出口企业的良机,也是银行争取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修改先例的良机。实务中,中信保依赖其垄断性ECA地位,基本不允许对保险条款加以修改。但在840项目和421项目下,由于特殊的政策背景,以及中信保面临完成任务的压力,银行可以注意到中信保在各个方面做出了妥协和灵活处理。比如下放发放兴趣函的权限,适度放宽部分国家限额,简化保险流程、缩短索赔时间,降低费率等。其还开辟了理赔绿色通道,降低了承保项目的国产化比例,试点分期支付保费。

  一方面,银行要配合国家政策;另一方面,可以利用840项目和421项目时机,通过谈判等手段修改对银行不利的保险条款。某些保险条款的修改在利益让渡上相比中信保以上的灵活处理手段要小得多,是可能被接受的。拥有信用保险合同修改先例,对银行今后业务中的谈判将有重要意义。

  3)谨慎关注中信保的赔付情况

  针对中信保承保的出口信贷项目,银监会发布文件将其作为银行的无风险信贷,故各大银行往往从美化信贷风险比例和资本充足率的角度尽量选择中信保的保险。但中信保一直处于不断收取保费[10]而并未经受真正大规模理赔考验的状态[11]。拒赔记录方面,投资险、租赁险暂无申请赔付纪录,也就没有拒赔纪录;而买卖贷方面,仅有1个官方拒赔纪录[12]。

  即使据赔纪录未有不妥,政策性背景没有动摇,但中信保作为尚未经受真正大规模理赔考验(不少险种甚至尚无申请赔付纪录)的ECA,在当前金融危机尚未度过的背景下,其赔付情况应值得银行密切关注。




【作者简介】
佟刚,单位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注释】
[1]即贸易险(短险)和项目险(中长险),其中中长险又包括买贷险、卖贷险、再融资险、投资险、租赁险、特险。
[2]实务中,中信保将签发保单生效通知书,其中将确认保单生效日,该生效日一般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后。
[3]机电、纺织品、对外承包、五矿化工、轻工工艺品、食品土畜。
[4]商务合同执行情况,项目的国产化比例变更,项目的放款条件变更,项目的提款期变更,项目的金额变更,项目的利率变更,项目的担保条件变更等。
[5]例如,应收款日起30日内未收到相应款项将被自动升级为可能损失阶段。
[6]风险预警信号包括商业风险信号和政治风险信号。主要风险信号有以下九个:①贷款银行与同一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②债务人对未投保项目或其他债务人发生拖欠;③行业波动,或者原材料、产品的价格波动或者担保物价格大幅波动;④债务人资信降低,或者资产质量下降;⑤国际社会制裁;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者巴黎俱乐部债务重组和债务减免;⑦项目所在国政局变化,或者领导人更迭;⑧项目所在国发生禁止汇兑、政变、战争等政治事件;⑨私人项目国有化或者公共项目私有化。
[7] 卖贷保单中的除外责任可能有:①汇率变动风险;②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商务合同中不保险部分的损失;③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下的损失;④由于买方不付或迟付商务合同下应收账款所引起的进一步损失;⑤被保险人无权直接向买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⑥进口方收取的罚款或者惩罚性赔偿;⑦出口商未履行合同或违反法律引起的损失。
[8] 买贷保单中的除外责任可能有:①被保险人违反保单或贷款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②其他不属于列明的损因所导致的损失。
[9]“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appl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10]截至2008年底,中长期买贷险累计125个,保险金额82.3亿美金。中长期卖贷险累计197个,保险金额135.3亿美金。
[11]据中信保公布的赔付纪录,2002年至2008年,5家银行从中信保获得了中长期险赔款1.73亿美金。
[12]某银行04年在东南亚的一个中长期卖贷项目。主要拒赔原因是出口企业做出了重大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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