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

发布日期:2012-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通过各项物权功能的发挥维系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稳定并促成相关商业价值的实现。本文分析论证了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权利内涵及其物权属性的具体表现;最后从司法实践角度,考察了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基于肯定记名提单物权属性而在实践中坚持凭单放货原则的统一化趋势。

关键词:记名提单 物权凭证 物权属性 凭单放货

  在当今的国际海运实践中,记名提单在人们预想提单不需要转让给一系列买方的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记名提单(Named/Nominated/Straight Bill of Lading)通常是指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一个载明的人,又没有表明“凭指示或指令”的提单[1]。目前,有一些国内外学者认为:记名提单由于不能流通转让,所以其实质上并不是提单,而只是与海运单(Sea Waybill)类似的一种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故而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也就无须凭记名提单正本提货,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即适当地完成了交货义务。[2]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种观点还是受到大多数司法案例的否定。笔者认为: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可以加深对记名提单的理论认识;而且可以推动有关记名提单法律规则的完善和实践的统一。

一、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及其物权属性的界定

物权凭证,作为凭证的一种,就是指能够证明合法的单证持有人对单证项下的物享有物权的单证。[3]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所表彰的物权应当属于“他物权”的范畴。我国法律界通常将英美法上的“document of title”翻译为“物权凭证”[4]。首先,权威《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title”一词的权利内涵释义是“对所有、占有、控制等所有要素的统一概括,以构成法律上对财产控制和处分的权利”[5]。 关于“document of title”的内涵,英国国际贸易法权威Benjamin 在On Sale of Goods一书中认为:“对于‘物权凭证’一般认为它指与货物相关的一份文件,该文件的转让有转让货物推定占有的效力,而且可能转让货物的所有权[6]” 。这里Benjamin 把“document of title”的转让“可能”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一点说得很清楚,也正与“title”的释义相吻合。在美国法下“document of title” 的含义更为广泛:“通常指《美国统一商法典》第7条下所涵盖的物权凭证,比如提单、仓库收据、以及交货指示单等”[7]。

归纳以上论著和法律对“document of title”的阐释,可以看到“document of title”的法律属性是这样的:该单证/文件主要体现对财产“占有、控制、处分的财产性权利,而并不绝对是对物的所有权(ownership)”。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而被赋予“物权凭证”的效力最初起源于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实践需要,也就是: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对货物在海上运输期间交易流转的需要;到了目的港之后,承运人凭单放货和收货人交单提货的需要。19世纪以后的统一立法进程中,许多欧洲国家的成文海商法确认了提单在习惯法上的“物权凭证”属性。这里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被翻译为“物权凭证”也主要是指它能代表货物本身,对提单的占有体现了对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控制和处分,但是提单的流通转让并不必然发生推定货物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对提单所代表的这种对货物占有和控制的权利,大多英国学者也是认可的。

记名提单是法定提单之一种,其所表彰的物权可以用“提单代表货物本身”,“提单的交付即等于货物的交付,而且提单的转让还可能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让与”等提单具体的功能来描述。

二、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具体表现

记名提单由于通常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中被限制背书流通转让,其代表货物而转移控制权或所有权的功能很少发挥出来,因此许多学者误以为记名提单因为不能流通转让因而不具有物权属性。其实,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其物权属性的表现具有多面性,在不同的环节又有不同的表现。具体地,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记名提单在目的港承运人错交货的情形下,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凭单对其它任何实际提货人主张财产侵权责任,并采取要求返还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物权救济措施,这些是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表现之一。

其二,记名提单能帮助转移货物所有权,这是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表现之二。记名提单的不可流通性最初是基于国际航运实践习惯的认识,后来为许多国家的成文法所确认。但实际上,对记名提单作为有价证券通常不得通过背书流通的限制也并非国际通行的。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也可以转让或流通。比如:台湾《民法》第628条规定:“提单纵为记名式,仍得以背书转让于他人。但提单上有禁止背书记载者,不在此限”[8];退一步讲,即使记名提单作为代表货物的完全有价证券经背书交付而自由流通在很多国家被限制或禁止,也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明确限制或禁止记名提单通过协议交付的方式进行交易转让。

其三,记名提单在国际金融结算关系中能起到设定担保的作用,具有质押的性质,是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表现之三。国际金融结算业务中,记名提单像其它可自由流通提单一样附随发票等其它单据被提交给银行,用于国际贸易卖方申请出口信贷融资或者议付结算货款。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在国际结算业务中记名提单跟其它可自由流通提单一样是可以作为银行质押担保的单据的[9]。凭靠记名提单质押的担保效力,出口方的银行方愿意向出口商议付货款或提供贷款;进口方银行方愿意向进口商提供票据贴现和国际保理业务;国际结算的协议银行之间方愿意互相垫付资金。目前在实践中,正是由于很多人对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提出疑议,才使得银行在接受记名提单时十分谨慎且通常要求其额外附以担保。实际上,记名提单在国际结算关系中所具有的担保功能正是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重要体现。

三、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法律实践

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所代表的对货物的控制权、占有权)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的主要体现就是实践坚持记名提单在目的港凭单放货原则。到目前为止,基于理论层面对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否定论,很多海商法理论和实务界专业人士对记名提单的凭单放货原则还有异议。但值得庆幸的是:在我国的海事司法审判中,基本上都是坚持了记名提单下要求记名收货人凭单放货的原则。不仅如此,有最近的一些案例表明:世界范围内的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对记名提单凭单放货原则的法律实践正趋于统一。



1.中国的司法实践

到目前为止,笔者搜集到的我国海事法院关于记名提单无单放货案的判决在适用《海商法》的情况下,都是坚持了记名提单应当凭单放货的法律原则,并且这些判决当中不乏对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真知灼见。只不过是在“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船公司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案”[10]和“中国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美国博联国际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案”[11]这两个备受关注且引起争议的案件中,中国海事法院通过冲突法规则以美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最后间接引用了美国法的规定对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作出过免责的判决。针对这两个特殊案例,我们暂不从程序角度考虑依照冲突法规则选择适用准据法的过程是否正确,单是考证一下最终推定所应适用的美国实体法的原文就知道这两个案件中,中国法院判决时对所依据的美国法的理解是牵强和曲解的。

2.美国的司法标准

根据美国波默兰法案(United States Pomerene Act of 1916 )第9条关于提单交货的规则只是说“除非公共承运人提出法定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下列人员是正当合理的(justified):(a)合法有权占有提单的人;(b)记名提单中载明的收货人”。同样在重新编撰后的美国法典第80110条中对交货规则的规定是“承运人必须按照不可流通提单中记载的收货人或者可流通提单的持有人的要求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当记名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满足:(1)善意地满足承运人对货物享有的留置权;(2)占有提单并且,如果是可流通提单的话要背书提单并交付给承运人;并且(3)应承运人的要求在收货时出具一份货物收据”。通过以上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看不出美国提单法有规定“记名提单可以无单放货给记名收货人”的意思;相反,上述美国法典第80110条确定的交货规则中,还明确要求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占有/持有提单(has possession of the bill)。既然如此,记名提货人又有何理由在提货时不交付正本提单呢?在美国法院的判例法中,我们也没有发现有判例确认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只需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收货人而无需收回正本提单的习惯做法。

3.英国确认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最新判例

《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1条第2款规定 “不能通过背书或者交付方式转让的运输单据不能被认为是提单”。所以,记名提单被后来英国很多著名的海商法专业人士视为海运单或者类似的海运单证而非提单来对待。[12]这种认识一直到2005年英国上议院对争议已久的Rafaela S案[13]作出终审判决才告终结。该案的终审判决为英国提单法下记名提单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并在英国乃至英联邦国家的海商法界产生了重大影响。针对记名提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问题,五位上议院大法官一致通过判决认定:“记名提单是《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1条第4款规定以及《海牙-维斯比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项下的提单或者类似的物权凭证。

4.香港在此方面最典型的案例是“The Brij”轮案,即Glory Products Co. Ltd诉CAVN案[14]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在CAVN签发的不可流通的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而无需凭提单。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由于香港实行英国的判例法制度,且该案发生在英国最新的Rafaela S案之前,我们有理由相信香港法院会按照英国最新的判例法规则来修正自己的认识。

除了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维护记名提单物权属性和凭单交货原则的典型案例以外,其它一些国家对此问题的司法实践也趋于统一。例如,新加坡的Voss Peer 诉 APL 案[15]、法国REENES上诉法院审判的The MSC Magellanes(16 May 2002)一案、荷兰法庭审理的The Duke of Yare[16]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各国的法官都得出结论:记名提单坚持凭单交货原则是必须的。

四、结束语

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通过以上物权功能的发挥,维系着记名提单项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稳定并促成相关商业价值的实现。事实上,对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法律实践已经超越了陈旧的理论认识,最新判例显示记名提单凭单放货原则在世界多数航运国家得到了肯定。物权属性是记名提单生命力的三大重要元素之一,甚至是最重要的元素。肯定和践行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不仅会促进记名提单相关法律规则的完善;而且将旺盛记名提单的生命力,使之有更加广阔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 [加拿大]威廉.泰特雷著,陈海波,邬先江译,《海商法术语》.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第18页.

[2] 国内持此类观点的学者有司玉琢,邢海宝等.国际上持此类观点的学者有美国教授布莱克等.具体参见:《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26页.[美]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杨召南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3] 胡正良等.《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载于1996年《中国海商法年刊》.第56页.

[4] 《英汉法律词典》(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252页.或者见“Benjamin’s Sale of Goods”.第5版.18-005段对“document of title”的阐释.转引自.杨良宜著《提单及其付运单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6页.

[5]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Second Pocket Edition), P.709. West Group.ST.PAUL.MINN.2001.

[6] 转引自.杨良宜著《提单及其付运单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6页.

[7] 同上注释2.第217页.

[8] 转引自.郭瑜著《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第32页.

[9] 参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

[10] 最高人民法院(1998)交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2年第5期.

[11] 本案载于2002年3月2日 人民日报《中国涉外审判案例》专栏.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www.ccmt.org.cn/hs/news/show.php?cId=700.(发布时间:2002-03-27 ).

[12] See Carver “On Bills of Lading”(London 2001), para.6-7.

[13] J I Mac William Co Inc. vs.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 [2005]UKHL 11; [2005]2W.L.R.554; [2005] 1 Lloyd’s Rep. 57.

[14] 转引自:吴南伟,徐曾沧《英国、新加坡、香港记名提单经典判例述评》.《中国海事审判年刊》(2004).人民交通出版社,第292页.

[15] 同上.第290页.

[16] 同上.第289页.

 

作者:马战军 白佳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