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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员工工资将被以欠薪罪处以刑罚

发布日期:2012-01-19    作者:杨振夏律师
拒不支付员工工资将被以欠薪罪处以刑罚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者按: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企业主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将被欠薪罪处以刑罚,但是,因缺少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操作操作一定难度;而社会上极少一部分企业主无视刑法规定,继续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败坏党和中央政府的威信,不得不使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帮助劳动者讨薪。为了改变这种被动现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人力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规定了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用人单位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现本律师将其要点整理如下,仅供朋友们参考。
一、 刑法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接受劳动者案件投诉与受理单位。《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劳动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立案、审查、起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查明事实、依法立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此类案件进行监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对发现用人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法律文书的送达。《通知》明确规定,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主逃匿的,人力资源部门可将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在企业主的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或者采取责令支付的法律文书交其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其他适当方式。
五、用人单位转移财产等恶劣行为的处理。《通知》规定,对于跨区域、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或者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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