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2-01-25 作者:110网律师
上诉人:A,
被上诉人:B
,被上诉人:C,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1)驿刑初字第28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改判并对两被上诉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一审认定二被上诉人不构成轮奸是错误的,所谓的两人以上轮奸的是指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本罪完全符合轮奸的构成要件;具体有以下几点,第一、从C的口供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当C强奸受害人后,B敲门进来,当B敲门进来后问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完了吗?C说完了,而从B的口供中也可以看出,当B进来后问的第一句话是你玩完了吗?C嗯了一下。这就说明B是明知道C和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的,B知道C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自己也忍不住就强行去脱受害人的衣服,和受害人亲热,此时C并未立刻离开房间,而是在B和受害人亲热的时候自己抽了两根烟并洗了个澡,这才离开,这从C的口供中都可以看出,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开庭的时候,被上诉人C也是承认的。所以两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共同有意的对被告人实施强奸的行为已构成轮奸。第二、从公诉人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2010)469号也可以看出,当初公安在侦查的时候也认定两被告人利用业务关系在吃饭的过程中用酒将受害人灌醉后开房将受害人轮奸后逃走。也就是说当初公安也认为此行为属于轮奸的行为。这在一审中都已经出示过的。第三,从公诉人出示的监控录像和被告人自己的笔录都能清楚的看出,当受害人A在酒喝多的时候仍然要求回西平住,但是两被告人强行把受害人留下,这都是两被告人早已经预谋好的,先把受害人用酒灌醉,之后实施轮奸,从监控录像中清楚的看出,在宾馆的走廊里,受害人还是竭力反对,而是被告人强行把受害人抱到房间的。由此足以认定二被上诉人时有预谋的。所以依法应该对二人应从重处罚。判处而被上诉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于民事方面,两被上诉人共同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身体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依法在给予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同时应该判处受害方的损失,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都是实际产生的,上诉人提出的仅仅是一小部分,而实际上造成的损失更多,上诉人提交的有票据依法都应该支持的,对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精神损失,上诉人认为也应该支持的,轻微的民事都有精神损失更别说是严厉的刑事犯罪了,对于刑事犯罪更应该支持精神损失。而且由于而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带来的精神伤害根本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赔偿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对上诉人的精神伤害,所以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考虑
此致
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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