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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票据纠纷

2007年01月10日

票据纠纷
2006-12-31 23:22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受中国农业银行巨野支行之委托,依法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巨野支行诉于树明票据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巨野支行的代理人。我针对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结合争执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于树明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于树明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于树明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巨野支行的工作人员鹿瑞先为其办理承兑汇票,因于树明提供的手续有问题,鹿瑞先就假借巨野县蔬菜技术综合服务站和巨野县阳光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为于树明办理承兑汇票,巨野县蔬菜技术综合服务站和巨野县阳光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并不知情,于树明对以此办理的20笔承兑汇票没有提起任何异议,交款人是于树明,用款人也是于树明,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于树明用20笔承兑汇票共计827万元全部提货。于树明是本案的实际出票人,因此于树明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
       二、本案不应中止审理。鹿瑞先涉嫌伪造金融票证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审理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中止审理的理由不当。
       三、于树明欠中国农业银行巨野支行票据款812816.04元及利息41198.元。
      (1)原告证据一(鹿瑞先证言)证明: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鹿瑞先使用部分存单和7份假存单(共计225.2万元)为于树明办理827万元承兑汇票,其中2005年3月4日的101万元是全额的,其余726万元是80%差额。有80万借给阳光陶瓷,实际农行为于树明形成票据垫付款145.2万元。汇票假借巨野县蔬菜技术综合服务站和巨野县阳光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   A:  鹿瑞先在2005年5月17日笔录有这样对话:问:你给什么人办的承兑汇票?答:都是给于树明办到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问:是什么时间办的?答;使用假存单给于树明办理承兑汇票的起止时间是自2004年10份至2005年3月份。问:这段时间内你给于树明办理了多少承兑汇票,使用了多少假存单作抵押?答:我共给于树明办理了827万元的承兑汇票,其中使用了200多万元的假存单作的抵押。    B: 鹿瑞先2005年5月18日笔录有这样的对话:问:在2004年10份以前于树明所办的承兑汇票是否都已结清?答:已经结清啦,没结的就是2004年10月份以后办的。问:这些承兑汇票中有多少是全额的,有多少是差额的?答:我记得是最后办的一笔2005年3月4日的101万承兑汇票是全额的,其余726万元承兑汇票都是80%差额的。问:办差额承兑汇票的事谁先提出来的?答:自2000年于树明就先提出要办差额的,刚开始我没同意,后来见他信誉好,不欠钱我就陆续开始给他办差额的。问:于树明提出办差额承兑汇票的目的是什么?答:一是资金周转快,用较少的钱多购进一些货,二是他所获得的银行利息多一些。问:你给于树明办承兑汇票为什么要用巨野县蔬菜技术综合服务站及巨野县阳光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答:原来于树明曾把他直销处的一些手续交给过我,让我帮他办组织机构代码和贷款卡,由于他的直销处没有注册资金,并且还得去济宁年审,办组织机构代码和贷款卡相当麻烦,我就没给他办,在我那里放了一段时间后就又让他拿走啦。因为巨野县蔬菜技术综合服务站是我们储蓄所职工杨建勇妻子的门市,服务站和阳光陶瓷有限公司的公章、私章长期在我们所里放着,办组织机构代码和贷款卡也很方便,于为了省事图方便,我便用这两个公章和私章给于树明办的承兑汇票。问:你给于树明办差额的承兑汇票具体是怎么操作的?答:我那里有于树明的存折,2004年10月份以后他想找我办承兑汇票是都是将大约80%左右的钱存到我那里的他的存折上,然后我再将这些钱从他的存折上取出来以时磊的名打印出全额的存单,再用打印出的存单附到承兑汇票后面作抵押,最后再强行空取已抵押的存单上的20%的钱,给于树明办差额承兑汇票我都是这种空存空取的方式办的。问:这都是你一个人操作办的吗?答:都是我一个人操作办的,一般都是我趁我们储蓄所柜员没有退出柜员操作交易界面时偷偷办的。  C: 鹿瑞先在2005年5月19日笔录有这样对话:问:2004年10月12日至2005年3月4日,你总共为于树明办理了多少承兑汇票?答:总共办理了20笔,总额为827万元的承兑汇票,这些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有巨野县蔬菜技术综合服务站和巨野县阳光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这些承兑汇票都交给于树明啦。问:这827万元的承兑汇票中有多少是全额的,多少是差额的?答:就最后2笔共101万元的承兑汇票是全额的,其余办的都是80%差额的承兑汇票。问:这19张农行储蓄存单的总额为827万元,其中假存单有几张,总额是多少?答:假存单共有7张,总额为225.2万元。问:你为什么要出具这些假存单?答:主要是为给于树明办差额承兑汇票和增加本单位储蓄额。按规定是不允许办差额承兑汇票的,于树明办承兑汇票的差额是145.2万元,另外我又从于树明交来的质押款中抽出80万元借给巨野县阳光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啦。另外鹿瑞先证明日期为2004年10月12日,户名为时磊,编号为024425267,金额为12万元的存单;日期为2004年12月8日,户名为时磊,编号为024434122,金额为73.2万元的存单;日期为2004年12月15日,户名为时磊,编号为024434186,金额为14万元的存单;日期为2005年1月7日,户名为时磊,编号为024437171,金额为92万元的存单;日期为2005年1月24日,户名为时磊,编号为024445116,金额为8万元的存单;日期为2005年2月17日,户名为时磊,编号为024454066,金额为16万元的存单;日期为2005年2月25日,户名为时磊,编号为024454153,金额为10万元的存单是伪造的;  D:鹿瑞先在2005年5月20日笔录有这样对话:问:说一下这80万元的具体出处?答:2004年10月12日至2005年3月4日,我总共帮于树明办了827万的承兑汇票,其中有101万元的全额的,726万元的差额的,差额的比例是20%,差额总额为145.2万元,于树明交到我那里办827 万元承兑汇票的现金总额为726万元的80%是580.8万元加上101万共681.8万元,这681.8万元就是于树明交给我的总现金数,我又从这681.8万元中拿出80万元交到阳光公司,这样,在827万元承兑汇票中用于质押的真实存单金额就为601.8万元,假存单金额就成了80%差额的145.2万元加上被我挪用的80万元共为225.2万元,说到底,,这80万元就是我从于树明交来的681.8万现金中挪用的,是从于树明的存折上分两次各取出来40万元交给阳光陶瓷公司的。问:于树明办的这827万元承兑汇票,他还欠你们农行多少钱?答:如果按质押的假存单看他欠225.2万元,而实际上他只欠145.2万元,被我挪用的那80万元应该由阳光陶瓷公司还。                       (2)原告证据二(时磊证言)证明:以时磊的名在农行的7份存单是假的,出票人为巨野县阳光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的两张汇票不是阳光陶瓷公司的。
     (3)原告证据二(于树明证言)证明:827万元的汇票都是于树明的,按80%的比例办理的承兑汇票,只有最后101万元是全额质押的,事先没有多交给鹿瑞先钱。A:  于树明在2005年3月19日的笔录有这样的对话:问:这600多万元(实为827万元)承兑汇票你都拿到手了吗?答:我都拿到手啦,办好当天我就都给济宁公司送去啦。问:这600多万元(实为827万元)的承兑汇票都是以什么方式办的?答:我都是用活期存折质押办的,除了最后一次110万元办的是全额质押,其余的500多万(实为727万元)都是办的80%质押。问:这600多万元(实为827万元)的承兑汇票你归还上了吗?答:有500多万(实为727万元)押在农行,差额的100多万元还没有还,在承兑汇票到期前我会想法还上。问:差额的100的万实哪里来的钱?答:20%的100多万差额是鹿瑞先想办法出的钱,至于他是怎么弄的我就不清楚啦。     B:于树明在2005年3月24日的笔录有这样的对话:问:2004年12月份至2005年3月份总共让鹿瑞先从惊云农行为你办了多少承兑汇票?答:具体办了多少我没算过,不过那段时间从巨野农行开出的收款人为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都是我用的。问:你办的这些承兑汇票都是按多少比例办的?答:原来都是和鹿瑞先讲好是按80%的比例办的存单质押承兑汇票,也一直是这样办的,就是到了今年3月4日,鹿瑞先瞒着我给我办的最后一笔101万元承兑汇票是按100%全额质押,具体怎么办的我不清楚,我没见过手续。    C: 于树明在2005年3月28日的笔录有这样的对话:问:经我们调查,自2004年10月份至2005年3月份,你通过鹿瑞先从巨野县农行开出的承兑汇票一共是20张,总金额为827万元,汇票号码及金额分别为:…………你想一下,以上承兑汇票是你使用的吗?答:具体张数及金额我记不清啦,不过那段时间是鹿瑞先从县农行办出来交到济宁公司的就是我用的。
    D:于树明在2005年5月25日的笔录有这样的对话:问:你有交给鹿瑞先钱多的时候吗?答:我办差额承兑,没必要多给他钱,否则就不用办差额啦
      (4)原告证据四(827万元的承兑汇票、质押存单、办理承兑汇票的申请书及相关合同 )证明:鹿瑞先假借巨野县蔬菜技术综合服务站和巨野县阳光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于树明办理827万元的承兑汇票,使用假7份假存单等。 
     (5)原告证据五(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及收款收据 )证明:827万元的承兑汇票被于树明交到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并全部提货。
      (6)于树明当庭陈述公安人员没有刑讯逼供,827万元的承兑汇票都是其用的,按80%的差额办的,没有到期的承兑汇票没有提前还,和鹿瑞先的帐在鹿瑞先出事前6、7天一直没有错,错在最后的101万元。2004年10月12日最早的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4月12日,在鹿瑞先出事后于树明没有主动归还,依次计算827万元承兑汇票101万元是全额的,726万元是80%的差额,于树明欠145.2万元未还。后于树明归还部分款项,目前欠本金812816.04元。于树明应付承兑汇票垫付款利息41198.61元。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于树明应承担还款的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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