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谈刑事辩护的策略

发布日期:2012-01-29    作者:陈国平律师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