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浪子”一个回头的机会----广州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2-01-29 作者:110网律师
给“浪子”一个回头的机会
广州刑事律师:13322804716,黄利红律师。
2007年10月23日,公安人员从谈XX家里收到一批“XX功”的资料,谈XX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谈XX的家属找到广州辩护律师黄利红,希望其作为谈的辩护人,对于此类敏感的案件,黄律师没有拒绝,而是认真研究案情,最终在法庭上选择了无罪辩护的方案。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谈XX的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我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多次会见过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卷宗,本辩护人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谈XX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能成立,本案应作无罪处理,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1、被告人通过互联网下载“XX功”资料制作光碟数量较少,只有44张,尚未达到100张以上的定罪量刑的数量要求;其持有的“XX功”书籍只有2本,护身符5张,离定罪量刑的要求更是相距甚远 (定罪量刑的数量要求: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2、被告人只是利用互联网下载邪教组织信息,并没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 3、被告人在光碟传播之前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着手传播就被收缴,这些光碟并没有流传到社会上,尚未造成大的负面影响。 4、被告人也没有实施其他的如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参加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欺骗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 二、被告人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改意识。 被告人自归案后一直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从不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细致的教育,对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新的认识。并表示从此以后,彻底同 “XX功”决裂。 三、被告人母亲年老体弱,加上精神有问题,经常在楼道里放火,所以非常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1条规定: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对于上述行为,一般应定罪处刑。但情节轻微,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对再次传播的行为是否定罪,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情节轻微和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谈XX虽然以前因参与“XX功”的活动被劳动教养,但是其本次行为情节轻微,又有悔改表现,所以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五、党的一贯方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 因此建议法庭考虑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从教育挽救被告人的立场和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参照两高的解答,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谈XX作无罪处理,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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