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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公司分红 原股东有份吗

发布日期:2012-02-02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曲阜7月17日讯 曲阜一市民在转让自己的股权5个月后,发现公司开始股利分红,便认为公司不公,开始要求自己持有股权期间的股利。7月16日,曲阜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案,驳回了该市民的诉讼主张。   2003年11月,曲阜的张某出资20万元与好友李某、刘某、吕某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建筑有限公司。2006年张某见生意不红火,遂生撤资念头。2006年7月,张某与共同投资人李某达成协议,以24.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2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
  2006年12月,该建筑公司在内部进行了股利分红,张某得知后,遂向公司提出参与股利分红主张,认为自己在2003年11月至2006年7月拥有公司的20%股份,但公司该期间并未进行股利分红,因此公司应根据股权比例将此期间的股利6700元分给自己。但公司以张某已退出公司,不应再享有股利分红权益,拒绝张某的请求。张某遂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在2003年11月至2006年12月公司一直未进行股利分红,但因该公司章程对此有明确规定,符合公司自治原则,公司在其转让股权后方进行股利分红是正常的公司行为,不存在对张某的权益侵害。同时依照法律规定,股利为股权的一项具体利益内容,股权转让,附着于其上的利益内容也一起转让。因此张某认为未参与股利分红,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张某分配股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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