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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

发布日期:2012-02-09    作者:110网律师
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提交给北京一中院的诉状中称,他们分别是《日落之前》、《银河系漫游指南》、《机器人历险记》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们的代理人在立华之声音像店购得其拥有著作权的电影的非法复制的DVD光盘。依照《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音像制品;两被告在《中国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著作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提出了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支付其为诉讼支付的合理支出。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外国人在我国著作权保护问题;二是本案所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美国与我国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原告作为美国公司,其所主张的作品依据成员国关系取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资格。 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电影、电视、录像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艺术,它需要许多人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因而协调各创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美国是将音像制品的制片人视为作者,对音像制品享有版权;法国规定视听作品的作者是导演、剧本作者、乐曲作者等人,对视听作品享有作者权,他们可通过合同向制片人转让视听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德国作者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作者权归导演、编剧等作者所有,制片人为邻接权人,如果作者允许他人将作品摄制电影,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视为作者已将专有使用权等权利授予了制片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属于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制片者是指组织或提供资金的人。我国著作权法之所以将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六家美国公司作为《日落之前》、《银河系漫游指南》、《机器人历险记》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们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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