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
发布日期:2012-02-09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外国人在我国著作权保护问题;二是本案所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美国与我国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原告作为美国公司,其所主张的作品依据成员国关系取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资格。 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电影、电视、录像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艺术,它需要许多人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因而协调各创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美国是将音像制品的制片人视为作者,对音像制品享有版权;法国规定视听作品的作者是导演、剧本作者、乐曲作者等人,对视听作品享有作者权,他们可通过合同向制片人转让视听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德国作者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作者权归导演、编剧等作者所有,制片人为邻接权人,如果作者允许他人将作品摄制电影,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视为作者已将专有使用权等权利授予了制片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属于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制片者是指组织或提供资金的人。我国著作权法之所以将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六家美国公司作为《日落之前》、《银河系漫游指南》、《机器人历险记》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们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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