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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XX实业有限公司与XX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6-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06月11日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和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和意义

   结案文件: 和解协议书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25日,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为甲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签订了《进口钢材代理协议》,约定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进口12,000MT原产地为埃及的热卷钢材,同年3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DUFERCO S.A.签订了购买12,000MT,原产地为埃及的热卷钢材进口合同,合同号为03CHWTJ7208C01T021。

  2003年6月11日,由于市场上钢材价格波动,以××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为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第六条约定:“对于上述原产地为埃及、美国等相关合同,甲方应积极与外商商谈让价补偿,外商让价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2004年5月20日,通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努力,终于和DUFERCO S.A.以《备忘录》形式约定:关于03CHWTJ7208C01T021合同项下12,000MT库存埃及热卷钢材买卖,DUFERCO S.A.同意以每USD10/MT的标准给予让价补偿,共计补偿款为USD119,927.50;并在签署《备忘录》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补偿款通过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转汇至中国银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帐户。

  其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将补偿款为USD119,927.50支付给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在向其主张支付补偿款未果,遂聘请律师代为处理,并明确指示律师:鉴于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且一直以来双方都能保持良好的信誉,要求律师尽可能采用协商方式解决,轻易不采取诉讼的方式。

  律师经过审查认为:(1)××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建立了进口代理的法律关系,其签订的《进口钢材代理协议》及《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理应得到遵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积极与DUFERCO S.A商谈让价补偿并达成的《备忘录》是履行上述协议义务的行为;(2)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并且《协议书》第六条明确约定,故DUFERCO S.A.支付的119,927.50美元让价补偿款依法应归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律师函要求支付119,927.50美元让价补偿款,同时表明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愿意协商解决的意愿。在沟通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进口钢材代理协议》约定履行了代理进口的全部义务,只是由于当时国际钢材价格波动,导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此批进口钢材出现亏损,经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多次请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才在《进口钢材代理协议》义务之外,积极努力地和DUFERCO S.A商谈让价补偿问题。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表示可以接受适当减少让价补偿款的要求以和平解决该纠纷。

  在律师充分提示并经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后,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书:“××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60万元人民币让价补偿,双方再无追索”。

  [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相互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1)双方和解解决;(2)根据仲裁条款或事后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调解解决;(4)诉讼解决。其中,纠纷双方通过沟通,了解各自的想法、观点,本着互谅的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就是处理民事纠纷一种比较理想和高效率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尤其适用于解决已经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且还将继续进行良好合作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双方发生争议的问题本身法律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比较好解决,但是,发生争议的原因却比较复杂,如果诉诸法院或仲裁,只能解决争议问题本身,但无法消除隐藏着的矛盾,法院或者仲裁庭却没有权力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情况下,诉讼或仲裁方式却显示出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如果双方能通过心平静气的协商,就有可能对所有相互关心的问题一并探讨,最终达成一个双赢的结果。本案就是如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占了主动,但是却能从保持良好合作的角度、站在企业更高的经营理念上,认真听取并认可对方的观点和理由,及时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和解协议,使双方基本上都能满意。

  作为代理律师,应该站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根据案件的情况,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多种解决方案,在自愿和合法前提下,接受并执行委托人的指示,高效率地完成委托任务;不得为了私利挑唆诉讼,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提示:诉讼并不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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