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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认定

发布日期:2012-02-11    作者:110网律师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认定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自双方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的时间段。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另有约定”的含义是指: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虽然是明确的,但不是绝对的,允许夫妻双方约定归属;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归属不违法其它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予以允许。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双方或一方的工资、奖金。
  二、双方或一方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双方或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注意:
1、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八、婚后所得的礼金、礼物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九、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马培杰律师提示: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婚前财产经过5-8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婚前财产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也不能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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