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掺水"被处罚 公司董事请求撤销证监会处罚被驳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110网律师
丁某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其系股东委派挂名,并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属于非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按照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与现行的《证券法》条文不符,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原则,其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深信泰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应当给予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原《证券法》实施期间,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董事职责的规定,丁某作为公司董事,有责任履行董事职责,督促深信泰丰公司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丁某委托他人参加了董事会会议,该受托人亦在董事会的决议上签了字,同时没有证据证明丁力业已经履行了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故其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一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丁力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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