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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书看中国法治

发布日期:201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律博客网
【摘要】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大潮下,判决书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话题。作为直接体现审判结果的判决文书,判决书这一载体承载了太多。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判决书问题百出,如错字连篇等等。同时,判决书也被注入了新鲜血液:同情语首次写进其中,判决书开始网上公布,寻求司法的公正和透明,说理在判决书中得到有效应用,法理与情理越来越有机的结合。那么出现问题判决书的原因及危害是什么?该如何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对于判决书的新变化我们该持何种观点?笔者在文中对这些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论文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搜集整理了一些与判决书相关的社会新闻;第二部分,从这些社会新闻出发,以小见大,分析蕴藏在背后的法治问题。
【关键词】判决书;错误同情语;网上公布;说理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1.判决书的相关社会新闻

  1.1问题判决书各地挺多的

  1.1.12004年,徐州某法院一份仅4的判决书中,竟然错误地的出现与该案件毫无关系的另外一个单位,并且该判决书中还多次将原告错写成被告。全文4页的判决书错误竟达5处。

  1.1.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份下发的一份判决书全文13页,当事人刘先生找出50多处错误。例如把“真实性”写成“真买性”,把"申请"写成"申清",把"文件"写成"又件"。

  1.1.3天津一当事人日前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领到一份判决书,发现这份判决书的笔误竟达18处之多,例如将"人工流产"写成"工人流产",真伪原意竟是认为。当事人一怒之下将该判决书在网络上发布,引来对于法官是否失职的质疑声。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受《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因为打字员疏忽,错发了未经校对的稿件,目前已经对打字员进行了处理,也重新送达了判决书。

  1.2法院“同情语”写进判决书

  1.2.1北京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物理系晏教授夫妇女儿终审判决,法院在终审时撤销了一审判决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改判赔偿30万元,这也是国内最高的一笔精神赔偿金。更为新奇的是,北京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突破了以往的判决书模式,首次将同情语写进判决书。判决书称:“世间最大的痛苦莫过于眼睁睁目睹最爱的人从自己的身边消逝,自己却无能为力。假如,这仅仅是生命自然的过程,人们也只能去坦然面对。但是,这却是出于一场飞来横祸,而且是在自己眼前发生。法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正像晏教授所说的,‘噩梦不断、惊恐万状,不敢看小学生上学、不敢见到女儿的中学同学、不敢再坐公交车,甚至不敢看到电视上女孩子的脖子。”

  北京市一中院,最终改判此案有三点理由:一、晏教授老来得女不容易。晏教授夫妇是老年得女,却又突然失去,这种后果对他们的精神刺激是巨大的,使其遭受的精神痛苦异常剧烈,必须予以充分的抚慰。二、晏教授夫妇目睹了爱女被害的全过程。法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达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三、凶手破坏了社会信心。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是对于社会的正常秩序抱有信心,也是对于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朱玉琴面对13岁的小女孩,没有一点对于乘客、对于他人的尊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而且案发场所是在公共汽车上,案发时间是人们欢度国庆黄金周的时候。朱玉琴的行为恰恰破坏了这种信心,侵犯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予以惩罚,以警示违法分子,昭示社会正义。可以说,这三点理由都在法理之外充分考虑了情理。

  在以往的判决中,尚未见过以法院的名义对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情,一中院的判决有所突破,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来看,此次判决的30万也比以往高很多。按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固定标准,判多判少是依据伤害手段、程度、后果等多项因素而定,这更多的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此案来看,改判赔偿30万精神赔偿理由充分。

  1.3判决书上网向大众公布

  最近一段时间网友都在热议,判决书应不应该公开,有网友说:平时法院将公开审判的通知一般张贴法院门口的公告栏,试想,谁会没事经常去看法院公告呢?所以,很少有人去法院旁听,判决书的网上公开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审判公开的不足,值得弘扬!也有网友说:判决书的公开应该有一定得区分和选择,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当然不应该公开。

  1.4判决书说理“理”与“力”结合

  台湾陈水扁弊案判决,全案判决书竟煌煌一千五百二十三页,重逾三公斤,须分上中下三册装订送达各方。判决书详列诸类证据图表,所引法条都是全文奉上。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尤为详细精彩,以下是判决书的部分内容: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可谓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四理并茂”,法理畅达,法相庄严。

  2.从判决书相关看背后法治

  2.1问题判决书背后的法治问题

  首先,让我们理解一下判决书的含义及其应该包含的内容:判决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

  在民事案件审结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的实体争议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可以说,正是判决书内容的严肃性和应然的全面性,决定了作为审判结果载体的判决书必须经得起当事人的考验,民众的监督。从上面可以看出,一份判决书的出炉是相当有程序保障的,那么又为何经过几重复核程序之后,判决书错误依然层出不穷呢?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务操作过程实务中,长期存在的种种问题,诸如法官素质不高、司法监督程序形同虚设以及大量案件堆积造成的“判决书审美疲劳”等等,都是出现判决书错误的原因,从其表面上看,是个技术问题,而从其实质上看,是执法者的态度和敬业问题,是判决书制作流程背后所凸显的司法监督程序问题。当法律的载体以这样一副捉襟见肘的行头粉墨登场时,由有谁会对所谓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充满希望呢?法律的权威与神圣荡然无存!司法判决书也不是不允许出现失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作了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明确应当对这些笔误以裁定的形式予以修正。这样的错误原本是很容易就可以避免的,只需在输入打印之后进行一下不费多少时间的简单校对,只需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还能抱有一丝对司法裁判的审慎态度!

  因此,法官的行为是否规范,关系着司法的权威性、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司法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法官丧失了职业操守和规范的行为准则,就不可能以法治精神造出公正、高效的司法产品。西方有句格言:“法官是仅次于上帝的圣人”。法律并不要求每个法官都是天使,却要求执掌法律的人必须“谨小慎微”,规范执法者操作法律过程的行为,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

  2.2同情语该不该写进判决书?

  将同情语写进判决书,实际上也就是尝试性地将合议庭中法官的个人情感和大众关于正义的理解载入判决书中,必将对我国现行庭审方式、合议庭评议规则以及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等一系列问题带来巨大冲击。对此,我持肯定态度。理由如下:一、这是法官独立心证的体现,审判独立的应有之义。审判独立是美国乃至西方法治国家所普遍确立的一项宪法原则,审判独立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时完全依靠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进行判断,排除来自任何外来的干涉。在判决书中加上法官的同情语,是审判独立原则的当然要求;二、可以使社会民众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的判决,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如果每个法官都是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独立地作出判断,且判决结果是全体法官的一致意见,这样的判决是值得推崇的,也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反之,如果以维护法律权威为理由而一味地套用法律条文,这极有可能会导致个案不正义,法律存在的一大意义就是维护社会正义,如果连作为最后屏障的法律都不能保障正义的实现,试问如何使社会民众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的判决?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何在?

  同时,这也涉及到判决书的语言风格问题。语言风格无非是一个形式问题,但对于法律而言,形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有人将法官的法袍、假发、法槌等等,称为“正义的行头”。一段时期以来,这类“行头”的意义不断被强化,因此,笔者认为,同情语出现在判决书中,正体现判决书语言风格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行头”的变革,判决书在法理之外彰显情理的变革对于推动法治进步意义重大。

  “同情语”出现在判决书中,从表面看是形式的变化,背后却是法治理念的变化,也就是追求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说到底,法理终究还是为了维护情理,“法律无非人情”,这句话说到了点子上法律只有进入人心,才会彰显力量,法律在法理之外多了一些情理,也会使更多的人真正从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人民如何去理解什么是法律上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或许不是依靠对法律文本的学习,而往往是从具体案件的判决公平与否、法官的言行举止,甚至是一份具体的法律文书中,去感受法律,感受正义。我们经常在电影中看到这样的镜头,欧美国家法官宣判时,除了宣读具体的法律条文之外,也常常将浓厚的情感表现出来。人民在感受法律的严肃的同时,对法律也多了一种认同心理。

  应当说,将“同情语”写进判决书,对于法律走进人心功莫大焉。这样,法律才能成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活”的思想和“死”的规则,法学家和法官也才能够成为人民的法律代言人和裁断者。

  2.3判决书该不该上网?

  我国的法院判决书一向是讳莫如深的,法院对判决书公示的态度有所保留,主要是顾虑判决书是否经得起大众的评判,尤其是法律人从专业角度的剖析。媒体曝光个别的判决书错字连篇,前言不搭后语,依据法律法规和法理不适宜,法院于是干脆统统以涉及隐私权为挡箭牌,判决书的公示也无限期拖延。

  法律明文规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公民都可以去法院旁听。所以,笔者认为,在不违背以上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判决书公开、网上公布是理所应当的事,是公开审判的另外一种方式而已。由于案件不同,涉及的案情复杂程度不同。所以法院不可能将粗制滥造的判决书公布于众。

  如果判决书真的挂于网上向大众公布,那必将是一件盛事:一、有助于精密司法。一般来说,缺少逻辑、错字连篇的判决书的出现,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公众监督所致。判决书上网,促使法官向公众出示分析透彻、明理思辨、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二、有利于“阳光司法”。案件审判结果在网上现身,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让司法成为公众看得见的正义;三、有扼于司法腐败。在司法神秘主义的笼罩下,贪婪、丑陋、权钱交易和徇私枉法,便有了滋生的温床。审判权只有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行使,才能防止不公,实现公正。判决书上网,使每一个网友都是“陪审员”、“监督员”,这就打压了腐败空间;四、有启于公民普法。把判决书公布在网上,对于违法者能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对不履行诚信的单位和个人(如拖欠农民工工资),也将起到促使其遵纪守法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能让民众从中了解相关法规,学会为自己维权。五、有益于社会节约。以往人们想了解有关案情,调取档案有很多限制,导致法院档案利用率低。网上公布判决书,可以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了解案情,实现了司法资源共享,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六、能够解决当前执行难的问题。众所周知,现实中法院判决后,执行难是普遍的问题。当然,这不仅是法院方面的问题,还有很多其它原因,例如,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法律缺陷规避执行,公民守法意识不高,法律权威尚未全面树立等等。法院判决公开后,公众的监督将作为一种鞭策,推进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总之,判决书上网,是一种诚恳接受监督的勇气,是一种廉洁司法的承诺,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种进步。

  2.4判决书的说理问题

  何谓判决书的说理?判决书的说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依据事实、证据,运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其实质是一种法律推理过程,而法律推理,是指特定的法律工作者利用本案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明过程和证明方式。

  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制作的突出问题就是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不加论证,其表现为对证据的简单罗列而不说明采信证据理由、不表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过程。二是没有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分析推理,其表现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理睬,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三是对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不详加说明理由。

  由于判决书不说理,必然会带来种种弊端:一、它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不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判决书的判决应体现“理”与“力”的结合,但目前我国的司法判决普遍表现为有“力”无“理”的结合,这背离了司法公正的要求,我们认为,判决结果的公正只是实体公正的体现,而判决说理则兼顾了程序公正。程序不公正,实体公正就无从谈起,不说明判决理由,特别是不说明采纳或否定当事人的意见的理由,则当事人必将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公众对司法信任程度丧失;二、判决不说理,容易导致缠诉,浪费诉讼资源,这也是判决执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判决书不说理,对于经济、民事案件来说,败诉者难以心服口服,胜诉者也未必理直气壮,而对刑事案件来说,则无法令被告人认罪服法,当事人自然要将希望寄托于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同时,当事人得不到满意的说法,采取各种手段抗拒判决的执行也就不足为奇,从而浪费了诉讼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带来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三、它不利于公众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容易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由于法官不说理或者说的不彻底,不完全就判决,为极少数法官的枉法裁判客观上提供了便利。因此,从制度上杜绝枉法裁判,必须要求判决说理,使判决理由明朗化,促使当事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促使法官对自己行为的自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自觉不自觉地以成文法规范为确定的大前提,以个案事实为小前提,机械地将法规与事实对号入座,从而得出判决结论,这样做不利于法官自己提高业务素质。因此,只有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才能促使法官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成为高素质的职业法官。

  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不断修改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方式也要逐步适应改革时代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最能直接体现审判结果的裁判文书的改革,应该从裁判文书制作的内容到形式上,把说理充实到文书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通过与说理相结合,才能提高审理案件质量,同时为办案工作节约经费开支。总之,针对当前法院判决中存在的说理不透或不说理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判决过程中,必须强化说理过程,并将说理论证过程体现在判决书中,,以提高判决书的质量,从而使判决公开化、公正化。

  结论

  综上所述,要避免问题判决书的出现,就必须规范执法者在操作法律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司法监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尝试着将同情语写进判决书,强化判决书的说理,不断追求法理与情理的统一;同时,有条件地在网上公布判决书,不断推动司法裁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正义。四者综合起来,有效地实施,必将塑造一个更加公正文明、更加充满人文关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
柯木玲,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
{3}黄松有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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