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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中死刑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2-02-1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被告人刘加奎和被害人马立未同在随州市五眼桥农贸市场相邻摊位卖肉,1997年10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加奎之妻胡坤芳在摊位上卖肉时,有客户来买排骨,因自己摊上已售完,便介绍左边摊主王x卖给客户,此时,被害人马立未之妻徐翠萍即在自己摊位上喊叫更低的价格,但客户嫌徐摊位上的排骨不好,没有买。为此,徐翠萍指责被告并发生争执厮打,二人均受轻微伤,后徐翠萍把胡摊位上的猪肉甩到地上。市场治安科明确各自看各自的伤,最后凭法医鉴定结果再行处理。但是马立未夫妇拒绝调解,在事发当日和次日多次强迫被告人拿钱给徐翠萍看病并殴打了刘加奎夫妇。后刘被迫雇车给徐翠萍拍片检查,但结果无异常。但马立未对刘纠缠,刘加奎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朝马立未背部刺一刀,接着朝徐的胸、背、腹部连刺数刀,又追上马立未猛刺十余刀,然后自杀未遂被抓获。后马立未死亡,徐翠萍重伤。 襄樊市中院以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为由判决被告人刘加奎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被告人以被害人有过错且自己是在矛盾激化后一时冲动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而襄樊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预谋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提出抗诉。 湖北高院经认为:该案被害一方虽有一定过错,但被告人刘加奎用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手段报复被害人在民事纠纷中的过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抗诉要求判处被告人刘加奎死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并判决撤销襄樊市中院对刘加奎的量刑部分;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并报最高院核准。 最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刘加奎持刀行凶杀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根据本案的起因及矛盾发展上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刘加奎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刘加奎死刑立即执行失当。判决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刘加奎的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刘加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从本案看,因矛盾激化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怎么适用死刑         西安律师网秦美多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人,并造成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理应严惩。但纵观整个案发经过,被害人过错是引起本案的原因之一,且案发后,市场几百人签名请求对刘家奎从轻处理,十余人向法庭提供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明材料,这些情节应当是考虑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此外,这一类案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无论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上看,还是从其对社会公众安全的危害程度上看,都是不同的。一审法院考虑到该案的被害人一方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行凶杀人与被害人无理逼迫有直接关系;被告人刘加奎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对其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而湖北高院在检察机关抗诉后,只考虑到被告人刘加奎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而对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没有充分考虑,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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