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转让人能否再向公司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2012-02-20 作者:110网律师
内部登记,受让人要求公司(或公司主动)办理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此登记是设权登记,通过登记程序,公司认可了股权受让人为股东,至此,受让人取得了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得到了履行。 外部登记,属于股东公示阶段,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登记的变更,将股东的变更向社会或第三方公示。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两者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因为某种原因两者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权利人或责任人。在内部关系,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权权属纠纷时,应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内容确定实际权利人,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不论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在外部关系,公司债权人、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的第三人因某种原因须追究公司股东责任时,其可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作为公司股东的责任人。 综上,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内部登记及外部登记,则其股权已经实际转移给了受让人,则不能再向股东主张股权;如果在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尚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则转让人仍有权向公司主张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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