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诽谤孔子”案件
发布日期:2012-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1929年的“诽谤孔子”指控,是向当时的国民政府教育部提出的。按照当时的刑法,孔氏后人完全可以向司法机关正式起诉,并打赢那场官司。可惜他们没有借助法律武器,只想用政治手段解决问题。今天,孔健先生提出的“诽谤孔子”指控,同样没有付诸司法,只是诉诸网络舆论。因为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侮辱或诽谤“已死之人”的规定,更没有关于死者的“直系血亲”有告诉权的规定。此外,他们也不可能在民法上找到“诉诸法律手段”的依据。本案争论双方到底所争何事,以及为何有这样的争论。我们已经不能从谁进步谁落后、谁革命谁保守、谁合法谁非法这样的角度来讨论了。民族精神信仰或寄托问题,可能不仅仅是“反封建”、“反传统”就能解决的。本文实质上是在借“诽谤孔子”的话题反省宗教情感、神圣信仰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关系。
【关键词】孔子;诽谤孔子;子见南子;孔氏后裔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近代中国史以来,关于圣人孔子,发生了两起“诽谤案 ”。
两起案件,时隔80年,惊人地相似。这不能不令我们惊讶、感叹 !
孔子,又是孔子,因为翻天覆地的世变,在“圣人”或“罪魁”之间,注定 要 成 为“最有争议的历史人物”。关于他,人们到底所争何事?
一
最近,胡玫女士导演的影片《孔子》在 全 国 火 爆上映。剧中以45秒的时间,再现了孔子往见卫灵公夫人南子的的故事。早在正式公映之前,孔氏后人代表孔健(祥林)先生就发表了声讨檄文:《“子见南子”感情戏是对孔子大不敬——致胡玫和〈孔子〉剧组的正式声明》。[1]
“《孔子》剧组:
近日贵方向社 会 公 布 的影片《孔子》预告片中,有明显不符合史实和有损于圣人孔子形像的情节。孔子是中华民族的圣人,儒家学说的创始人,是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作为孔家后人,作为中国人,有义务维护圣人孔子的形像。为此,我谨代表孔家后人,向贵方提出如下正式声明:
一、孔子作为中华民族的圣人地位,是历史公认的。他的事迹和形像,是千百年来历史记载和流传下来的,不容篡改和歪曲。贵方拍摄《孔子》电影,应当尊重历史,尊重史实,维护孔子圣人的形像,不应只顾及商业利益而做出有损于孔子”万世师表“形像的行为。
二、针对预告片(45秒)中的内容,我们对影片提出如下三点改动要求:
1.删除”给个话儿“等明显不符合历史背景和孔子本人形像的话语。尽量 采 用 史书和《论语》中所记载的孔子原话。
2.删减孔子与南子 的 暧 昧 对白等明显缺乏史实依据并严重有损于孔子圣人形像的内容。
3.削减片中”孔子“过多的武戏和战争戏,重点突出孔子的仁爱精神与圣人风范。
三、贵方应当对我们提出的改动要求立即做出积极处理,并立即停止其它一切有损 于孔 子 形像的举动。否则,我们将在必要的时候不排除诉诸法律手段,以维护孔子”至圣先师“、”万世师表“的圣人形像。
声明人:孔子第七十五代直系孙滕阳户掌门人
孔健(祥林)
2009年12月9日
这一指控,与80年前的”诽孔案“如出一辙!
1929年6月8日,位于曲阜的山东省立第二师范学校的学生们排演了林语堂先生创作的话剧《子见南子》。剧本以《论语》、《史记》等书所载孔子会见卫灵公夫人南子及陪南子乘车出游的故事为线索,”突出礼教与艺术的冲突“。这一文艺表述,引起了曲阜孔氏族人的公愤。孔氏60户族人孔传堉等上书国民政府教育部,控告二师校长宋还吾”侮辱宗祖孔子“—— ”学生抹作孔子,丑末脚色;女教员装成南子,冶艳出神。而南子所唱歌词,则《诗经》丘风《桑中》篇也。丑态百出,亵渎备至。虽旧剧之中《大锯缸》、《小寡妇上坟》亦不是过。“因此,他们要求教育部”查明严办,昭示大众“。
接到控告,教育部立即派专员前往曲阜查办。专员很快调查完毕,认定”并无侮辱情事“;于是教育部决定对宋还吾”免议“。但孔氏族人仍不罢休,最后迫使山东省教育厅将宋调离曲阜。
二
80年,近一个世纪了,为了艺术地阐释”万世师表“孔子,竟然引起了惊人相似的两起”诽谤 “的指控!
我们先把这两起案件的事实做一个简单比较,然后再细加阐说。
这两起案件,有以下惊人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第一、两者都是以孔氏后人的名义提出控告,亦即由祟拜祖先、爱惜祖先形象的后裔们提出;而不是由任何其他”无关人员“或”不干己“人员提出。
第二、两者都是指控文学作品涉嫌诽谤孔子。前者是话剧,后者是电影,都是最通俗的有大众影响的文学形式。至于一个世纪里其他许多对孔子的形象更有损害嫌疑的其他文学作品、人物评传、批判文章等等,则未见受到控告。
第三、两者都是因表现”子见南子“的绯闻情节而惹抗议。一个多世纪以来,对孔子的圣人形象有损害的文学或传媒表述,多得不可胜数;为何独独就因表现”子见南子“这个生活作风情节惹出了轩然大波?
第四、两者的控告都声明旨在维护孔圣人完美无瑕的”万世师表“光辉形象;都认为损害这一形象的文学作品伤害了大众的感情。
第五、两个控告都是在司法程序之外提出,并不是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前者是向教育部提出,后者是诉诸网络舆论。他们都没有聘请律师并找到法律上的诉讼依据或理由。
第六、两案的最后结果都是不了了之:没有正式惩办任何人,让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被控告方最后都没有以修改剧本或电影的方式做出让步。
将这两案做了这样一个比较后,我们会从中发现很多有趣的东西,也不仅仅是有趣,更发人深省呢。
三
孔子作为中华文化的宗师,中华”儒教“的教主,中华民族的”圣人“,近百年间,由于中西交通,由于社会和政治剧变,由于传统思想和价值崩溃,受到没完没了的无情的嘲弄、侮辱、批判、丑化。他早已形象或声誉扫地了,再也没有像古时士大夫阶层一样的任何群体以”翼教“、”护教“、”卫道“的姿态为之聚集而抗议了;只剩下孔氏本家族后裔中的一些人出来以微弱的私人声音护卫孔子的声誉和形象了。这就是百年来”革命“的威力!
自戊戌变法以来,中国发生了3000年未有的巨变——政治革命了,文化革命了,思想革命了,社会革命了。革到今天,孔子想保留耶稣在西方世界、默罕默德在伊斯兰世界、释迦牟尼在佛教世界的地位,已经彻底不可能了!
在世界公认的四大文化圣人中 ,在自己的故乡被彻底”凡俗化“甚至被丑化的,只有孔子一人!
在今日伊斯兰国家,默罕默德仍是绝对的”至圣“;他的《古兰经》表达的教导,仍旧被视为”法上之法“。不用说在各国国内不容许有任何人亵读诽谤”至圣“,就是外国作家小说里主角名字(加布里尔)与伊斯兰教传说中奉上帝命将《古兰经》带给穆罕默德天使的名字相同,也被视为”渎神“,引起了全球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的震怒、抗议、游行。小说《撒旦的诗篇》的英籍印度裔作者拉什迪因此直到今日还在伊朗宗教领袖霍梅尼的”追杀令“威胁中,一晃20年了。拉什迪的书中并没有直接涉及”至圣“默罕默德,更不用说描述”至圣“曾经有”子见南子“之类情节了。
在欧美,如果有文学作品虚构或渲染”至圣“耶稣有类似”子见南子“的情节,在印度或整个南亚地区,如果有文学描述”至圣“释迦牟尼有类似”子见南子“的情节,虽不至于有宗教领袖发出”全球追杀令“那样严重的后果,但是引起原教旨主义者们的剧烈抗议是可以想见的。因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没有多少作家敢于”造次“——犯”众恶“虽然能炒作名声,但引起众人怒骂或抵制作品总不是好事。
儒教早已不成其为教,或者从来就没有成为过宗教。这真是”至圣“孔子的疏忽,谁叫你”不语怪力乱神“呢!如果当年孔子真的刻意把他的学说和学派建设成为宗教,那么孔子就真的成了儒教的始祖教主,真的成了神而不是人,那么对”子见南子“之类的文学作品的抗议行动,就无需等到孔氏后裔出面了——庞大的信徒队伍足以”护卫圣教“,捍卫”至圣“的尊严!宗教本来就是信徒们的精神家园,必须有一个人神兼备的教主,那就是所有信徒的精神祖先。祖先不洁或不名誉,必使后裔蒙羞;诽谤精神祖先必然伤害无数信徒或精神子孙的情感。
可惜,中华民族已经没有这种可能了。孔子早早就成了凡人,民族不再需要神化或尊崇任何
一个”光辉形象“;”儒教“早已没有任何意义上的”教徒“或”信徒“队伍,孔子形象的丑化或败坏几乎已经不能危害任何人了——除了部分自认是孔子的后裔并引为自豪的人们以外!于是,当文学作品涉嫌”诽谤“孔子时,再没有任何人像古代或近代初期的士大夫们那样以”信徒“的身份发出愤怒了;只剩下血缘子孙后裔们基于本家族的祖先崇拜情感发出微弱抗言了。一般说来,丑化我的遥远祖先,就像骂我的爷爷父亲是盗贼淫棍一样,就是对我的人格贬低!于是,依照中国的精神逻辑,维护祖先的名誉,比什么都更加天经地义、理直气壮。我们设想一下,假如不是孔氏后人,而是姓张王李赵的什么人发出这样的抗议,很多人也许就会觉得奇怪— ”丢脸是他们孔家的事,与你何干“?
中国发展至此 ,发 展 至 没有任何全民族性的宗教信仰,没有任何承载”民族整体精神人格“的圣贤崇拜,没有任何民族性的神圣或神灵敬畏,这在世界各大民族中几乎是唯一的特例。不过这也不能怪小民百姓,这是国民党、共产党两个执政党在过去80多年先后潜移默化的结果。国民党执政时代纵容”砸烂孔家店“,纵容”子见南子“的文学渲染,共产党执政时代发动全民”批孔“运动,甚至对联合国树立孔子塑像也大加谴责。于是乎,天长日久,我们变成了精神上”无祖无圣“的民族了!精神上”无祖无圣“的民族,就是文化或心灵意义上的世界孤儿!有人说,我们民族没有法律信仰,可能就与没有宗教信仰或精神敬畏有关。心灵深处已经没有任何”神圣“存留的民族,哪里还会信仰什么法律?!
至于为什么都是文学作品 ( 特别 是 表演)惹出了”诽谤“指控,这又与孔氏后人的特别恐惧或担忧有关,与我们民族大众靠”演义“、”戏说“传承历史的特殊传统有关。既然社会大众是靠《封神榜》了解商周史,靠《荆轲刺秦》、《楚汉相争》、《萧何月下追韩信》了解秦汉史,靠《三国演义》了解三国史,靠《说唐全传》、《薛仁贵征东》了解隋唐史,靠《杨家将》、《包公案》、《说岳全传》了解宋史,孔氏后人当然有理由担忧今后的大众仅仅凭话剧《子见南子》或电影《孔子》了解孔子——那的确是一种民族灾难!至于其他可能对孔子有”歪曲“、”诽谤“嫌疑的著作,由于只是少数精英分子的自娱自乐,不会有多大的影响,孔氏后人也就不必特别担忧了。
四
”子见南子“的情节,是孔子一生经历中的一个小小的细节,它可能真实,也可能是虚构。被孔氏后人特别指控的两个剧本中,对孔子的其他描述或表演没有惹来多少抗议,恰恰因为表现了这一”生活作风“情节而获咎。这是特别耐人寻味的。
作为中华民族的圣人,他是否一定是绝对聪明睿智,是否一定绝对大仁大爱,是否一定以”圣道“充实我们的灵魂,这似乎都不是最要紧的。最要紧的是,他必须是一个道德完人。作为一个道德完人,必须没有任何瑕疵,特别是不能有”生活作风“的瑕疵。按照我们民族的观念,”万恶淫为首“,只要”生活作风“有问题,就”一丑遮百俊“,即使在睿智、仁爱、圣道三方面都超乎人类、近乎神类,仍然没有人尊崇你。不但不尊崇你为圣贤,甚至会贬低你为”小人“。
两个对孔子的”诽谤案“就是在这样的民族文化背景下出现的。
孔子一生见过很多女人,都没有什么争议,唯独见卫灵公的夫人南子惹发了争议。在孔子偷
偷会见南子回来的当时,弟子子路就”不悦“。孔子也觉得像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一样,对天发誓说:”我如果与她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天打雷劈!“为什么见了南子就有争议?原来是因为南子是出了名的淫/荡女人。一个男人单独到深宫里去会晤一个女人,就已经有”不清白“的嫌疑了;一个有”圣贤“名望的人去单独会见一个名声不好的女人,就更是一个大大的污点了。孔子之所以受到子路的怀疑,孔子之所以要对天发誓来撇清自己,都是因为自己有着”淫“的嫌疑。
在中华文化传统里,要败坏一个男人的名声,只靠历数他愚蠢、残暴、昏聩、不廉等等罪状,还不一定能达到目标。但是,一旦列举凿凿证据指斥这个男人奸淫妇女,就足以使人万劫不复、遗臭万年。”子见南子“的剧本剧情,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才会特别有人在意,才会有人特别耿耿于怀,才会有人认为描述这一情节”严重有损于孔子的‘至圣先师’、‘万世师表’的圣人形象“。似乎孔子只有不近女色、不食人间烟火才算保住了”圣人“形象。
这是为什么呢?这就是因为在我们民族相当一部分人心目中还有神化孔子的愿望,或者说还有浓厚的造神愿望。这实际上是一种宗教情结。作为我们信仰或崇拜的对象,作为我们灵魂的支柱或寄托者,作为我们的宗教之至圣,孔子不能像常人一样有”生活作风“问题。否则,他就是个俗人,俗人凭什么让我信仰崇拜并寄托心灵?
几天前,我陪着夫人和儿子,买了价格近百元的门票,观赏了《孔子》。在认真看完了”子见南子“那一幕戏后,我丝毫没有孔氏后人的感觉。就是说,孔子的圣人形象,在我心目中并不因为这一幕暖昧戏而有所损坏。我甚至觉得,这一幕戏虽然有些故意制造噱头吸引观众的嫌疑,但大致拿捏到位,颇有分寸,也没有明显违背历史逻辑。我起初有些不解网上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声讨电影《孔子》表现了”子见南子“一幕戏,但从宗教情感角度来讲我还是很理解的。我尊重他们的愤怒,这也许是一种更有精神意义的高尚愤怒吧!
五
这两个指控,既是关于”诽谤“的指控,但都没有成为司法案件,而仅仅在司法程序之外操作。这也是耐人寻味的。
1929年的”诽谤孔子“指控,是向当时的国民政府教育部提出的。按照当时的刑法,孔氏后人完全可以向司法机关正式起诉。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第328条规定:”对于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200元以下罚金。对于已死之人,明知为虚伪之事而指摘或传述,犯诽谤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再者,诽谤罪是告诉乃论之罪,依据当时的刑法、刑诉法,侮辱诽谤已死之人,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二亲等以内的姻亲都有控告权。特别是”直系血亲“一项,法条上并无世代限制。从法律逻辑上讲,”孙子的孙子的孙子的孙子“,都是直系血亲。因此,在官方没有正式否定尊孔的当时,孔氏族人如果根据这样的法条依据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完全有可能把官司打赢。可惜他们没有借助法律武器,只想用政治手段解决问题,所以国民政府就乐得用政治的方式敷衍一下,将山东二师的宋校长调离了事。
最近由孔健先生提出的”诽谤孔子“指控,同样没有付诸司法,只是诉诸网络舆论。孔健先生的声明中宣称,如果导演编剧们不修改剧本、”立即停止其它一切有损于孔子形像的举动“,”不排除诉诸法律手段“,亦即会向法院正式提出控告。但是,我仔细研思,发现今天的孔氏族人远比民国时代更不幸,实在没有诉诸司法的任何法律依据或理由。
现行《刑法》第246条虽然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 辱 他人 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罪名规定,但却没有侮辱或诽谤”已死之人“的规定,更没有关于死者的”直系血亲“有告诉权的规定。所以从法律上讲,今天的孔氏后人已无法控告《孔子》的编导们。我们今天的刑法也没有”亵读神灵“、”亵读宗教情感“之类的罪名,所以任何人也无法从这个角度去控告了。刑法上不行,可不可以在民法上找到”诉诸法律手段“的依据呢?我看也不行。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虽然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孔氏族人显然无法证明他们因为《孔子》而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他们的声明也没有这一倾向,仅仅指控剧本损害了孔子的圣人形象。就是说,他们认为损害的是2000多年前的祖先孔子,而不是今天的任何后人。《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关于侵害先人名誉形象时子孙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的规定。
所以,归根结底,今天的孔氏后人在刑法上、民法上都找不到起诉的法律依据。于是他们只好诉诸网络舆论。
我们的法律有禁止宣传煽动民族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侵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刑法》第249、250、251条),但就是没有禁止亵渎、诋毁我们汉民族的信仰和神灵的规定。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孔氏后人或任何公民可以有控告《孔子》编导的法律依据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汉族的信仰权利或精神权利还不如少数民族!
时隔80年,两案最后结果应该一样。1929年的诽谤案已经不了了之了,今天的诽谤孔子案也将不了了之。因为我们时代的法律,除了捍卫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以外,再也没有把其它任何神圣、精神或信仰的东西作为法律护卫的对象,那么结果只能是在法律程序之外不了了之了。
在这篇文字里,我的任务不是就争讼双方谁是谁非做一个判断。我的任务是分析争论双方到底所争何事,以及为何有这样的争论。我们已经不能从谁进步谁落后,谁革命谁保守,谁合法谁非法这样的角度来讨论这一争讼了。民族精神信仰或寄托问题,可能不仅仅是”反封建“、”反传统“就能解决的。我实质上是在借”诽谤孔子“的话题反省宗教情感、神圣信仰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关系。所以,我不存在站到哪一边的问题。
【作者简介】
范忠信,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科研处处长、台湾所所长。
【注释】
[1]孔健:《“子见南子”感情戏是对孔子大不敬— 致胡玫和(孔子)剧组的正式声明》, http:/ /kongjianixanglin.blog.163.com/blog/static/1344183712009111555132720/,2010年2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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