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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局出发正确把握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2-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司法;传媒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随着我国进入全面的社会转型期,司法与传媒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关系逐渐突出。从大局出发正确认识和把握两者关系,尽可能地化解矛盾冲突,最大限度地实现平衡与契合,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努力为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提供充分思想保障和舆论支持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新的传媒形势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机遇与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传播手段的进步,传统意义上的传媒格局已被打破。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都市媒体的兴起、网络媒体的壮大和西方媒体的深度介入。现在,在传统的机关报、行业报等之外,出现了发行量大、覆盖面广、影响度深的都市媒体和网络媒体,这一方面给司法工作提供了极为宽阔的舞台,让我们可以在更高的层面、以更大的规模、采取更加丰富的方式,宣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中创造的光辉业绩。另一方面,由于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自身所具有的空前时效性、高度交互性、海量存储性等特点,也决定了一旦发生负面报道,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更为广泛,负面效果更难消除。此外,我们现在对境外媒体的管理也越来越开放,这表明我国对于自身的发展越来越有信心,但有些外国媒体出于意识形态偏见,或者是在敌对势力的操纵、策划下,经常利用一些司法个案大肆炒作,将个别问题扩大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甚至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制度恶意攻击,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总体而言,新的传媒形势对司法工作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二、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自觉接受监督

  在我国,舆论监督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为大力推进传媒监督包括对司法的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宪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确立了传媒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宪法地位。概括起来讲,传媒监督司法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开审判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是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司法的内在规律。首先,司法活动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自觉地排除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这与传媒往往热衷于炒作社会热点、立场较为主观不同。其次,司法活动每一个环节、步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应属无效。而传媒对案件的评判和报道是根据自身收集的素材进行的,手段和程序非常自由。最后,司法的权威是司法权能够有效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它要靠严格、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形象赢得。与媒体相比,两者在关注重点、信息来源、评价方式以及追求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

  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如何找到两者最佳的契合点,使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自由而又不过度,司法对传媒的排斥合理而又不过分,是目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检讨和反思近些年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二是司法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妨碍了传媒监督作用的发挥。如实践中还存在应当公开审判而未真正公开或公开不够的现象,这使传媒监督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三是传媒监督不够广泛。目前,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等,则涉及很少;四是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近年发展起来的传媒监督带有先天不足,或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这些不仅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对传媒监督自身形象也造成了很大破坏;五是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现在发展起来的网络媒体,则更具特殊性。由于网络资源的高度开放性和共享性,加之便捷的检索性和互动性,其对社会公共事件,尤其是正在审判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可以在一夜之间掀起巨大的“舆论潮”,这对司法审判工作形成了巨大冲击。

  三、努力提高应对传媒的能力是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紧迫任务

  在当前形势下,如何正确引导舆论、改善司法环境、提升法院形象,实现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切实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人民法院应对传媒的能力。

  第一,转变观念。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有些法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对于媒体的采访,态度冷淡,有意回避,甚至提出“防火防盗防记者”。对于媒体尤其是网上出现的负面报道,往往又简单处理,应对不当,甚至惊慌失措,造成了更大的社会影响。这些不正确的观念和做法,不但错失了利用媒体澄清事实、宣传法院的良好机遇,也阻碍了正常的舆论监督,不利于形成积极良好的司法外部环境。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必须正视传媒在社会舆论引导上不可逆转和无法取代的巨大作用,切实转变观念,克服心理误区,深刻认识传媒在宣传司法工作,树立司法形象方面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传媒监督的积极意义,正确理解传媒与司法的辩证关系,以包容和欢迎的态度对待传媒。

  第二,提高应对媒体的能力。应对媒体的能力是司法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广大干警要适应当前传媒高度发达的态势。首先,努力提高应对媒体的实际本领。加强对新闻传播特点和规律的学习,了解新闻报道的基本规范,建设既精通法律,又懂得传媒的复合型法官队伍。其次,要主动接受监督,积极利用媒体宣传自己、展示自己,让社会全面客观地了解法院、了解法官,真正树立司法的良好形象。再次,一旦发生负面效应,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坦诚、自然、客观地面对传媒,用事实抓住记者和读者的注意力,以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变被动为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三,加强与传媒的联系。司法活动所蕴含的丰富内容,对媒体具有永恒的吸引力,而现代媒体所拥有的传播力量和社会影响,也使司法机关无法忽视媒体的作用。建立与媒体的良性关系,是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既要注意加强与传统主流媒体的联系,又要加强与有影响力的都市媒体、网络媒体的沟通联系,并使之经常化、机制化、制度化,使热点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未然之前。

  第四,强化互联网宣传措施。要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了解社情民意的能力、与网民沟通的能力、释疑解惑的能力、化解热点的能力。密切跟踪社情民意和国际舆论的发展变化,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典型事件更要高度关注,能够随时发现情况,在第一时间说明真相、平衡观点、引导舆论。

  第五,强化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当前传媒的辐射力在无限放大,要把握好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必须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上下左右形成合力。首先,要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健全全国法院司法宣传工作上下联动机制,发挥整体合力,追求最佳的司法宣传效果。其次,要适应互联网没有地域界限的新特点,各地法院横向之间应加强协作。某一法院负面事件的炒作,不仅影响该法院的形象,而且影响司法的整体形象,互联网无地域界限的特点又恰恰为我们提供了各地法院在同一平台、同一“版面”上相互呼应的可能。各地法院的网评员不应仅仅关注本法院的事情,应当树立大局意识,打破地域观念,关注全国法院的形象,积极参与各地法院热点问题的网评工作,以充分发挥全国法院网评员的整体效应,实现网评效果的最大化。




【作者简介】
景汉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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