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建材市场经营户法律指南

发布日期:2012-02-27    作者:汪艳英律师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和房地产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这无疑给建筑、建材行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建筑、建材市场在逐年扩大,这些现象都是积极的一面。与此同时,消极的一面也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那就是建筑建材市场的资金情况普遍都非常困难,市场竞争的秩序比较混乱,相当一部分的企业信誉较差。建筑市场的资金困难导致拖欠建材货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又催生了形形色色的合同诈骗,于是不可避免地派生了许多法律纠纷,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对建材市场经营户的正常经营及生存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建材市场经营户在追求销售量、扩大经营规模,同时应当建立起一套预防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
    本律师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建材市场经营户提供一些防范及解决纠纷的对策以供借鉴。
  
 一、规范内部管理,认清买方主体
    [概要]
目前,建筑行业工程分包、转包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工程甚至多次转包。因此在建筑工程材料买卖纠纷案件中,主体较为复杂,存在经办人(如材料员或仓库管理员)、项目经理、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分包商和总承包商等主体。同时,承包工程的包工头有的以个人名义承包,有的以挂靠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对外购买建材时,有的是包工头签名,有的加盖项目部公章,有的加盖材料专用章,有的仅有材料员或其他人员签名。这些不规范都造成了债务主体复杂化,增加了债务主体认定的难度,当然也增加了建材经营户催讨货款的难度。
[案例]
    A建筑公司把承包的某住宅小区项目的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分包部分工程款也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全部分期支付给了B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又把工程交给施工队长王某负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某以个人名义向某建材经营户欠了部分建筑材料,工程竣工后,王某不去支付所欠的材料款,采取躲避的做法,后来在接近二年后,该建材经营户找不到王某,于是向法院起诉AB两建筑公司。法院经审理后,以建材经营户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系某住宅小区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其购买的材料用于某住宅小区项目,驳回了建材经营户的诉讼请求。
案例提示:
    本案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材经营户不能证明王某系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其购货,那么只能向王某主张货款;如果建材经营户能在诉讼之前,积极搜集证据来证明王某系某住宅小区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其购买的材料用于某住宅小区项目,那么AB两建筑公司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碰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买卖合同或送货单上仅仅只有包工头的签名,而该包工头又不是该项目的法律意义上的项目负责人(如果是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向建设局档案管理部门查档来证实其身份),那么对建材经营户来说,如果施工单位否认将项目转包给包工头(因为该转包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否认其向建材经营户购买建材。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需要由建材经营户来证明供货的事实,这样就给建材经营户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建材经营户在日常的建材买卖交易中要规范内部管理,查清买方主体。一般来说,向单位主张货款比向个人主张货款要容易些,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要明确材料的去向,如果确系单位使用材料,那么应该与该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并且在买卖合同中把包工头例为经办人,让其在买卖合同中签名。之后在供货过程中,如果无法确保单位在每一张送货单上盖章,应该让在买卖合同中签名的经办人(即包工头)签名确认。这种做法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或经办人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时,施工单位不承认收货的事实以及对签名的真实性提出疑义,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如果其他人员(如材料员等)在送货单上签名或者经办人变更时,应该让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权限的范围、授权期限并且由材料员或经办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二、谨慎签订合同,减少因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
[概要]
在建筑材料买卖过程中,大量的交易买卖双方并不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买卖双方一般通过口头协商,然后在销货单或送货单上简单地记录一些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等作为履行买卖合同的凭证。这种不规范的操作,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案例]
    李某向某建材经营户购买一批景观石,由于当时该各类型的石材价格比较贵,李某与建材经营户讨价返还后,约定价格100/kg,李某预付货款40%,余款在货到后3天内支付,10天内交货,但运费由李某自行承担。双方协商确定后,双方填写了销货单,约定了价格、交货时间等,但没有对运费作出约定。销货单签定后,李某支付了40%的预付款,建材经营户也按约交付了景观石。但当建材经营户要求李某支付60%余款时,由于当时该类型景观石价格下滑,李某提出运费由建材经营户承担。建材经营户不同意,于是李某拒付余款,无奈之下,建材经营户只能起诉法院。但法院判决运费由建材经营户承担。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由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由被告承担运费,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运费由原告承担。
    案例提示: 
我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合同不仅是买卖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还可以避免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同时可以预防对方对业务员(或者经办人)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议,尤其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1、价格条款:合同金额对建材经营户来说,是最重要的条款,因此对价格条款的约定一定要明确,单价、总价以及是否包含运费、其他配件等均须约定清楚。
2、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建材经营户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3、质量标准条款:要根据所提供的材料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建材经营户不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对方自提还是送货,而且还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交货地点”,并且写明具体的地点,要尽量取争建材经营户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所有买卖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只能依据这一司法解释。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买卖双方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买方(或者卖方)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建材经营户应争取把诉讼管辖地约定为自己所在地。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约定,以给对方找到拖延付款或者拒绝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的理由。在确定付款方式时,尽量不要写“季付” 、“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 、“检验合格后付款” 、“结算期限:月结30 ”等一些较容易模糊的术语,尽量把具体的付款时间约定清楚。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对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合同定稿后,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防止对方对某些双方原本没有争议的条款擅自修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特别是涉及标的比较大的买卖,买卖双方可能会经过多次次修改合同,在双方定稿后,一方把合同文本打印后,另一方可能会仅仅审查双方争议的条款有无修改,而忽视了其他条款的审查。打印合同文本的一方正是利用对方的这种心理,对双方没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修改,以使合同对自己更加有利。对此,建材经营户应当引起重视。
同时,合同应加盖对方单位的公章,并让具体经办人在合同中签名,合同文本有多页的,应该在每一页均加盖公章。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三、遵守财务制度,避免“先票后款”的法律尴尬
    [概要]
“先票后款”就是买方购货后,先由卖方开具销售发票,然后再支付货款的交易方式。由于现在市场大都是买方市场,许多建材经营户不得不尽可能满足买方“先票后款”的要求。在交易中,买卖双方对“先票后款”的操作都见怪不怪,而且大多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
 [案例]
某建筑公司先后向某建材经营户购买了15万元的建筑水泥,由于还有5万余元的货款未付清,某建材经营户在催讨无果后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付清货款。
建筑公司主张货款已经全额支付,并出具了最有力的证据,五张货物销售发票,总额是15万元。建筑公司认为发票就是付款凭证,建材公司是收到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
建材经营户辩称,“先票后款”是双方的“交易习惯”,也是生意上常见的现象,发票只能作为记帐凭证,不能作为付款凭证,因此,开了发票,并不等于被告已经支付了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为发票就是付款的凭证,被告手上有对方的发票,就足以证明已经付了款了。本案当中,原告建材经营户无法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就是“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因此,法院只能认定被告建筑公司已经支付了货款,因而判决建材经营户败诉。
案例提示:
在交易过程中,最好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先付款后开发票,或者票款同时两清。如果买方坚持要“先开票、后付款”,卖方就要尽量通过转帐方式收取货款并在发票上注明“转帐”,这样对方还必须出具相应的付款凭证来证明其已经付清货款;卖方现金支付的,应在发票上备注“款未收”。还有,买卖双方也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先开发票后支付货款”。
 
四、擦亮眼睛,谨防合同诈骗
[概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五花八门的骗人行为层出不穷,利用合同诈骗的现象尤为突出。骗子们给自己的骗术穿上了“合同”这件看似合法的外衣,使他们的不法行为越来越趋向于复杂性和隐藏性。而一些企业缺乏防范意识,急于做成业务,对于可能发生的合同诈骗犯罪存在侥幸心理,也给骗子们提供了可乘之机。
[案例]
    被告人郝某曾经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员,负责钢管和扣件的租赁,时间长了他不仅熟悉了租赁钢材的整个过程,同时也认识了一些经营钢管租赁的建材经营户。他发现只要他以某个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不需要什么手续就能从建材经营户处租来大批材料。郝某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离开后,由于沉迷于赌博,急需用钱,于是伙同朋友赵某,伪造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住宅小区项目部”的公章,与之前做过交易的某建材经营户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租来一些钢管和扣件,随即被两人用车直接拉到废品收购站,以低价卖出。尝到甜头后,两人又伪造了另一项目部公章,用同样的骗术骗得大量钢管转卖。两次行骗,涉及金额10万余万,两人共得款3万余元。
后由于该两人久未付款,而建材经营户又无法联系到他们,在重新审查租赁合同时,发现他们说的项目部根本不存在,才知道受骗,最后案件虽然迅速告破,但建材经营户的损失却没有完全收回。
     案例提示:
    在大量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我们发现受害人只要稍加留心、略作调查,实际上是可以避免被骗的。很多建材经营户可能都会注意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审查,对合同交易的商业价值的审查,但常常忽略对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实际上,纯粹的技术性审查策略虽然能避免合同纠纷,但却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合同诈骗。如果建材经营户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增强风险意识,是能避免受骗的。
    首先,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鉴别能力。建材经营户不能因为竞争激烈就轻易与不了解的人订立合同,要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签约人员是否合格。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骗子的手法并不高明,就是伪造了子虚乌有的项目,利用自己是“熟人”的身份,致使建材经营户受骗。如果建材经营户能多了解一些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实际上是不难发现,项目是不存在的,公章系伪造的。既便是这个项目确实存在,只是骗子伪造了公章,那么只要建材经营户跟项目负责人核实一下,也是能揭穿骗局的。
    其次,查询工商信息。骗子们往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他们大都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取得卖方的信任,诱骗卖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大额合同,行骗成功后立即逃之夭夭。实际上,建材经营户可以通过查询工商信息来防止受骗。新《公司法》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新《公司法》实施以后,我们可以上网到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公司登记机关)网站,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全称、地址、电话、状态、登记机关)或者凭身份证直接到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建材经营户通过查询,发现骗子们所说的单位根本不存在,那么除非其当场付款,否则应立即中断与其交易;如果单位确实存在,那么可以通过电话询问或实地考查,来进一步明确其是否为职务行为。
    另外,建材经营户还要特别注意长期合作者的信誉欺诈: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此时应引起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辞。谨防对方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骗取钱财。
    最后,建材经营户一旦发现受骗,应立即报案,寻找法律帮助,而不能自认倒霉,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
 
    五、留意诉讼时效,保留书面催讨凭证
    [概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这一规定,我国一般民事案件的普通时效为二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胜诉权。
    [案例]
    某单位向某建材经营户购买了一批螺纹钢。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卖方负责将钢材运送到某建筑工地,价格为4000/吨,同时约定买方在收到钢材后3日内验收合格后支付80%,余款在货到工地后60日内向卖方支付,另外还约定合同签订时买方支付定金 2万元。此外,还对钢材的规格、质量、运送时间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单位按约定支付了定金,某建材经营户按约定将钢材运送到某建筑工地并经某单位验收合格。在某建材经营户要求某单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某单位称单位经济困难请求暂缓支付货款。考虑到双方均是熟人,某建材经营户同意暂缓付款,但要求与余款20%同时支付。然而,某单位并未按约全额支付货款,仅支付了60%的货款。后来,某建材经营户每次催讨,某单位均称其经营困难需要再等一等。就这样三年过去了,某建材经营户仍然未拿到40%的货款余额。于是,某建材经营户诉诸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而原告认为三年中其一直在向被告催讨货款,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然而法院判决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催讨过货款,因此其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提示: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债权人的某建材经营户没有注意到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积极搜集催讨债务的凭证,因而导致其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建材经营户应当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同时还对诉讼时效中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建材经营户对于债务能及时催讨并保留相应的催讨凭证,就不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再次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只要符合提起诉讼、建材经营户向买方提出要求、买方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条件之一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际上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中,相当一部分符合诉讼中断条件,只是建材经营户没有留意收集与保存证据罢了。例如,建材经营户在二年期内,通过要求对方打欠条、核对帐目、在欠款催款函中签名或盖章等,使诉讼时效得以中断。如果建材经营户无法取得这些直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那么也可以通过用特快专递(在封面写明催讨什么欠款多少元)向欠款人寄送催讨函、电话录音、来去欠款人单位的车票等来证明建材经营户在二年期内向欠款人提出要求支付欠款的事实,也具备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力。
    另外,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使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得到法律保护:
1、争取欠款人在催款函上签名或盖章。欠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建材经营户仍可去要求债务人还款。若催款时欠款人未提及诉讼时效问题,也未明确说不还,那么建材经营户就可以向欠款人发催款通知书并要求对方签收,并加注催款的时间。这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的答复意见,可解决诉讼时效超时间问题,使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得到法律保护。
2、争取与欠款人达成还款协议。欠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建材经营户可以要求欠款人还款,若欠款人暂时无力还款,建材经营户可以要求欠款人出具还款计划或给出新的还款时间,这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件中“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意见,使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建材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风险。建材经营户在追求效益同时,也时刻伴随着风险。建材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想尽量有效地避免风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首先要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增加抗风险能力。另外,建材经营户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积极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凭证并及时整理归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汲喜增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