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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人格—刑事犯罪之人格基础

发布日期:2012-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政法论坛》2010年第6期
【摘要】虽然东西方文化以及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概念系统和研究方法的差异,决定了人们对人格存在不同的认识,但不管人格的概念、含义多么丰富复杂,人格问题多么抽象神秘,它都只能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宗教、法律、道德等范畴中进行考察。个体社会化过程形成的反社会人格,是刑事犯罪之人格基础,也是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决定作用的内部原因。
【关键词】反社会人格;概念;形成与发展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都不是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简单外化,而是犯罪者的人格基础与外部的犯罪情景(诱因、条件及机遇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事物运动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两种实然状态的“契合”。其中,犯罪者的人格基础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状态,也即是犯罪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科学认识犯罪者的人格基础,必将有助于我们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犯罪现象,有助于犯罪人的矫正和回归。

  一

  人格(Personality)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面具(Persona)。面具在中国的词汇习惯中,与戏剧舞台上演员扮演的角色有关。“把人格说成是面具那样的东西,说明人格就是表现于外的、在公众场合上的自我”{1}(P.2)。但是,面具并不等同于人格。人格在哲学、法律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中都有广泛的使用。在这些不同的学科中,人格的概念都不尽相同。而且,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的人格一词,其含义与面具也已相去甚远。因此,人格一词无论作为学科概念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其含义十分丰富、复杂,甚至还让人有某种难以捉摸的神秘感。“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人在一定的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2}(P.396)这应该是关于“人格”的最基本和一般的概念了。

  综合哲学、心理学、伦理学、人类学等学科,人们对人格的认识大多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第一,人格是外部的自我与内部的自我的统一;第二,人格是由先天的遗传生理因素和后天的社会文化因素共同决定的统一体,因此,又是实际的行为模式和潜在的、可能的行为模式的统一体;人格是灵与肉的统一,是理性要素与非理性要素的统一;第三,人格是稳定性与可变性的统一体。综合上述人们关于人格的认识和把握,许多学者认为,在对人格所下的各种定义中,我国台湾心理学家杨国枢教授的概括被认为是一个比较完整而确切的定义:人格是个体与其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身心组织,而这一变动缓慢的组织使个体适应环境时,在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念、气质、性向、外形及生理等方面,各有其不同于其他个体之处{3}(P.50)。

  此外,有学者认为,由于东西方文化背景存在的差异,在对人格的认识上,东西方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西方学者将人格作为“人的自然”去认识,注重从心理学的角度认识和研究人格,本能、需要、动机、气质、情感等是他们常用的概念;以中国文化为代表的东方文化注重从伦理学的角度认识和阐述人格,将人格作为道德载体。在人格评价上东西方文化之间也有一定差异。西方对人格的评价固然也离不开道德评价,但多一些冷静而客观的自然科学态度,评价的尺度常常是“是否健康”、“是否正常”;东方对人格的评价则具有较强的伦理道德色彩,基本上是道德评价,评价的尺度常常是“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是否高尚”等{3}(P.50-51)。

  虽然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以及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概念系统和研究方法,决定了人们对人格的认识存在差异,但不管人格的概念、含义多么丰富复杂,人格问题多么抽象神秘,它都只能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宗教、法律、道德等范畴中进行考察,否则,就可能对人格问题的把握陷人“形而上”或“形而下”的冲突之中而难以自拔。对人格问题的认识和把握是如此,对反社会人格的认识和把握也是如此。

  二

  单纯给反社会人格(anti-socil personality)的概念进行定义是不难的。从社会学和犯罪学等相关学科角度出发,所谓反社会人格,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在其个体特质与外部不良环境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与社会规范相冲突的个性倾向,在一定条件下,可能直接外化为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这是一个看起来合乎形式逻辑的基本要求,但又是比较宽泛的反社会人格定义。若要更加清晰地认识和把握反社会人格的内涵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除了反社会人格本身其形成过程的长期性与复杂性、反社会人格具体指标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等因素外,从学科归属来看,还存在反社会人格概念的范式之争,即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人们对反社会人格,从概念名称,到内涵和外延,在考察和论述上都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在犯罪学或犯罪心理学领域,反社会人格包含了“或然犯罪者”和“已然犯罪者”两类人,而在刑法学领域,反社会人格则只能指“已然犯罪者”,即已经实施了触犯刑律的犯罪人,在变态心理学中,反社会人格又被看作与偏执型、分裂样型、表演型等人格障碍并列存在的一种人格障碍类型。在概念名称上,与反社会人格概念相同或相近的还有:犯罪人格、犯罪危险性人格、犯罪个性、越轨者等等。“当一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在其人格(或个性)形成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占据重要地位,甚至成为主导力量时,我们就说,这个人已经具有了犯罪人格或可能犯罪性格。”{4}(P.91-92)有学者把反社会人格当成是犯罪人格或犯罪个性:“犯罪人格也称犯罪个性,是指个体在先天素质的基础上,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独特的身心组织。该身心组织在社会生活过程中,表现为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情感表达、行为方式、道德感等方面严重偏离正常人格结构,具有明显的与社会规范相背离的倾向。”{8}(P.122)也有学者则把反社会人格界定为犯罪危险性人格。“犯罪危险性人格是指犯罪人内在的相对稳定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6}(P.102)。

  虽然关于反社会人格以及类似的概念,在定义的内涵上大致相近,但仔细分析还是存在着较大差异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对象的差异;二是概念名称表述的差异。在上述众多关于反社会人格概念的表述上,究竟是使用反社会人格合适,还是使用犯罪人格或犯罪危险性人格合适?依笔者之见,在所有的这些概念中,使用“反社会人格”是最合适的名称。理由如下:

  一是反社会人格直接指向了这类人格的本质特征,即反社会性。“犯罪危险性人格在本质上是一种反社会人格。犯罪危险性人格是犯罪人群体所特有的一种人格,这种人格的本质在于其反社会性”{6}(P.102)。既然犯罪危险性人格的本质特征是反社会性,那么就不如直接把犯罪危险性人格称为反社会人格。

  二是反社会人格的外延比犯罪人格的外延更广,也更有利于人们来分析反社会人格的成因和对犯罪现象的预防、控制和打击。而犯罪人格或犯罪危险性人格则都只能限于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受到刑罚的犯罪者。也就是说,这里的犯罪人格只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格”,对于没有实施犯罪,也即对“预备犯罪者”或“可能犯罪者”来说,犯罪人格显然是不能包含其中的。因为,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你不能把没有实施犯罪的社会成员作为“犯罪人格”的对象进行研究。然而,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却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的一般社会成员事实上是存在的。忽视或放弃对他们的关注和控制,显然不利于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而反社会人格则不仅可以包含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者,还可以包括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却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其他社会成员。

  三是从反社会人格的角度出发,能够帮助我们更多地从人的社会化过程来探究其形成的原因,而不是单纯地从犯罪者本身已经形成的人格特征做静态的和机械的描述。

  四是反社会人格与犯罪人格、犯罪危险性人格相比,更容易被大众所理解和接受。

  因此,笔者认为,使用“反社会人格”来作为刑事犯罪人格基础的核心概念,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较诸“犯罪人格”或“犯罪危险性人格”更加科学、合理。在相关的学科中,可以以“广义”和“狭义”来加以区分。在犯罪学、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中,可以用广义的“反社会人格”,即一般社会成员中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的人。在刑法学或监狱学中,可以使用狭义的“反社会人格”,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受到刑法处罚的人所具有的反社会人格倾向。

  三

  无可否认,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种转型不是内部简单的、封闭的转型,而是一种开放的、多元的、与世界接轨的转型。同时,后工业社会“结构的专业化和区分削弱了社会的秩序和规则”{7}(P.20)。在这一现实条件下,社会成员的社会化过程将变得复杂而困难,一个简单的例子,传统的教育理论只要求人们在学校完成学业就可以终身受用,而现在不行了,要求人们终身学习,否则,将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当今社会,一方面,社会转型没有完成,秩序未及规范,另一方面,对个体的社会化要求不断提高,由此导致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冲突,乃至对抗性和反社会性都随之增加。如果这种冲突得不到及时调适,对于个体来说,就有可能形成反社会人格,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实施破坏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

  虽然由于人类个体的差异性和个体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的差异性,决定了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与发展极其复杂,如同“没有两个人格相同者”{8}(P.319)一样,也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反社会人格,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研究和探讨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与发展机制、过程和规律。

  一般认为,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与发展的机制和规律,是主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主体的个性特质与外部不良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个体特质包括个体先天的遗传特性和个体从脱离母体那一刻起,个体在与其外部环境的刺激作用下逐步形成并内化为他的感知特点、行为习惯等。“特质指人的行为上的规律性或一致性。表明个体差异的基本类别”{5}(P.116)。不良外部环境主要指与个体社会化过程密切相关的不良微观环境,主要包括家庭、学校以及工作环境、人际交往中形成的小群体等等。

  关于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与发展,有学者认为,犯罪人在犯罪前是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的,他与一定的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是其社会化缺陷(即反社会人格或称个性缺陷)形成的原因和条件。社会环境,一般是指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物质和文化条件的全部综合(包括社会的指导思想和各种规范)。也可把它称为宏观社会环境。它对人的个性形成的决定作用,是通过个人和具体微观环境的相互作用来实现的。微观社会环境,是指个人直接接触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小群体。犯罪人犯罪前的社会化过程主要是在其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这些具体环境中的消极因素与他们已经形成的心理、行为的相互作用,决定着他们个性的种种缺陷的形成与发展。对于成年犯罪者,除了可能与青少年犯有同样的微观环境社会化过程外,他们犯罪前的个性缺陷还可能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特点有关{9}(P.112)。

  还有的观点认为,反社会人格的形成是“无效文化传递”的结果:“所谓无效的文化传递,是指上一代的文化知识和规范因故未能有效传递给下一代。无效文化传递的一个显着后果,是造成反社会的人格。青少年犯罪便是无效文化传递的典型表现。”{10}(P.99)

  笔者认为,个体的反社会人格不是生来就有的,更不是生来就会犯罪的。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与发展是社会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个体与不良的或不完整的外部社会环境相互作用下逐渐内化为主体自我意识,并在自我意识支配下以其自身特有的行为模式反作用于外部社会环境。其行为模式有时就可能被法律认为是犯罪行为。因此,任何社会成员的犯罪行为,都不只是他个人行为的外化,而是其反社会人格基础所决定的。也正因为反社会人格的形成是个体与外部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一个人的反社会人格,不仅有其鲜明的个体特质,而且无不打上深刻的现实社会印记。马家爵是如此,邱兴华是如此,一个又一个倒下的腐败高官也是如此。

  四

  反社会人格是个体与外部社会环境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从反社会人格的意识、行为,以及反社会人格的类型和性质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反社会人格具有如下特征:

  1.自我意识的反社会性。个体自我意识的反社会性,也即个体的反社会意识,是指个体的个性心理结构中,其意识的主要内容与现实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内容相对或相反。这是所有类型的反社会人格成员共同的和基本的特征。如果其主体自我意识不具有反社会性,那么即使其主体行为偶尔产生反规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也不能说此人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反社会人格,比如过失犯罪。相反,假如个体在其社会化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反社会意识,那么,其行为即使暂时没有实施反规范行为或犯罪行为,也不能说他就是一个合格的、健全的社会人格。比如说隐性的反社会人格成员。

  自我意识是意识发展的最高阶段,它的各种组成部分,如自我观察、自我评价等对所有心理和行为的调节作用是彼此相互联系的,所以,个体的自我意识又称自我调节系统。其调节作用可具体表现为:发动或制止某种心理或行为、心理活动的转移或持续,心理或行为的加速或减速,动机、态度或行为、动作的协调一致等{9}(P.99)。因此,个体自我意识的反社会性,决定着其人格倾向的反社会性。个体的反社会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反对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政策方针;反对现实的道德伦理观念;反对现实的价值观念;反对现实的法律观念;反对现实的民族生活习惯。”{11}(P.152)

  2.行为的攻击性。如果说个体自我意识的反社会性是反社会人格的内在特征的话,那么,在其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所实施的攻击性行为,则是个体反社会人格的外在表现。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人的行为的攻击性与生俱来。奥地利着名动物学家、现代行为学的创始人康罗·洛伦兹认为:“攻击性没有传统精神分析心理学家所想的毁灭本质,而实在是与生俱来,为保存生命结构中不可少的部分。”{12}(P.55)按照进化论的观点,动物(包括人类)的攻击性行为的确具有原始的和本能的因素。至今,我们人类一些低层次的或简单的行为也还保留了本能的攻击性特征。例如有的人喜欢对动物施行不致命的虐待等等。但如果仅仅用“本能”或“与生俱来”来解释人类全部的攻击性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正义的或非正义的、合法的或非法的),显然是行不通的。这不仅违背了“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哲学命题,而且将成为人们施行非正义的和非法的攻击性行为的理论依据,其后果是灾难性的。虽然人的有些攻击性行为,本能与故意是相互起作用的,其发生机制非常复杂,典型的如性攻击行为,毫无疑问有本能因素,但我们不能据此认为行为人可以免受处罚。因此,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认为,在一些社会生物学家宣称人类有攻击性的本能时,批评者们论辩道,攻击性行为与和平行为一样,在其生物性基础方面没有任何差别:我们的行为既可以是攻击性的,也可以是和平的。是文化规则,而不是生物性本能,决定了我们的行为是攻击性的还是和平共处{13}(P.144)。

  3.类型的多样性。反社会人格虽然有着一般的共性表现,但又存在着个体表现的多样性。这就是反社会人格类型的多样性。这是由个体社会化过程的差异性、复杂性和动态性所决定的。例如,有的个体在任何场合都会表现得很霸道、不合作、凶狠、自私等等反社会人格倾向,有的则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或隐蔽性。如果抛开社会控制从社会动力学的角度来分析,可以这么说,正因为个体社会化的复杂性、多变性和动态性,因此决定了个体人格的多样性,同样也决定了反社会人格类型的多样性。

  4.现实的危险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反社会人格,将对现实的社会秩序和规范产生危险。这其中包括,对个人或社会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对社会里一些权力集团的价值观或准则的触犯等等。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重的犯罪问题,正是反社会人格对现实社会构成危险的最终表现—虽然,反社会人格决不是导致犯罪的惟一的决定因素。此外,更多的社会成员存在的或多或少的反社会人格特质,在一定条件下所实施的反社会行为,虽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但同样对社会构成了有限度的危害,例如家庭冷暴力,传播消极的公共信息等。




【作者简介】
张建秋,单位为江苏省南京监狱。


【参考文献】
{1}陈仲庚、张雨新编:《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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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张文、刘艳红、甘怡群《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美]文森特·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周兵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8}陈仲庚、张雨新编:《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9}高汉生主编:《犯罪心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0}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分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奥]康罗·洛伦兹:《攻击与人性》,王守珍,吴月娇译,作家出版社1987年版。
{13}[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10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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