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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

发布日期:2012-03-04    作者:张仕龙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XX近亲属谢X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XX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为被告人张XX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张XX,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XX所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张XX行为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但认为被告人张XX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
一、受害人有过错,是本案发生的主要起因。经过法庭审理和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受害人胡XX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过错:其一、胡XX在被告人家附近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受害人是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在被告人家隔壁进行打碑作业,其行为违法。其二、受害人打碑行为对被告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打碑过程中产生的灰尘和噪音严重影响被告人的生活。经过庭审查明,受害人打碑是在被告人隔壁,以电钻进行作业,没有采取任何防尘措施,而且是不分白天黑夜的进行生产作业。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在家中打开电视连声音都听见不,讲话听不清,噪音已经严重影响被告的休息和睡眠,侵犯了被告人的休息权。受害人打碑作业所产生的灰尘非常严重,作业时灰尘四处乱飞,导致被告人的家中到处落满灰尘。被告人本来就是农民家庭,其家中的辣椒、玉米等等维系生活的财物都粘满灰尘,甚至有时有吃剩的菜忘记盖一下吃不成。其三、受害事先侮辱被告人及家人,才导致被告人一时冲动损毁受害人财物。是受害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被告人推倒他家的碑,就到被告人家面前破口大骂被告人及其家人,以污言秽语侮辱了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受害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格和尊严,被告人正是因为在受害人的语言侮辱和刺激,又在当时饮酒过量的情形下,一时愤怒和冲动才将受害人的碑推倒。所以说,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依法应该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张XX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被告人所损坏的财物数额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其价格为5217元,其数额不大,刚达到刑事立案的起点标准,并且没有其它严重和恶劣的情节,也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张XX与受害人之间的犯罪系邻里亲戚之间矛盾引发,属于亲戚之间犯罪,应该酌情给予适当考虑。辩护人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且是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法院应依法酌情从轻判决。
四、被告人张XX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张XX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应该酌情从轻处罚。自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案件的侦查予与配合,希望法庭能对他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尽其所能积极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应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家住农村,家庭非常困难,但为弥补自己的过错,已经尽其所能赔偿受害人因其行为的所造成的损失,现受害人已经对其行为作出了谅解,并出具谅解书。根据被告人张XX这种尽其所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表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上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XX具有以上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XX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一案对其单处八千以下的罚金进行量刑,以上辩护及量刑意见,望法庭与予考虑。谢谢。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
张仕龙 律师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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