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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职工办保险,职工非因工负伤单位担责吗?(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某于2003年5月份至2009年4月份一直在乙单位工作,在此期间乙单位并未给甲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双方曾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12月3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的某天,甲某由于脑出血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10年4月份死亡。甲某死亡时遗留两周岁的孩子,甲某的父母均已亡故。甲某的家属能否向单位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样的权利?
分析:乙单位因为未给甲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只是甲某生病时所支付的医疗费得不到补偿,乙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的,需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因此,甲某的家属可以向单位追索医疗费、病假工资差额、甲某死亡的丧葬费、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甲某孩子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判决结果: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支持了甲某家属的上所述请求,判令单位支付医疗费、病假工资差额、甲某死亡的丧葬费、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甲某孩子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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