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罪名之放火罪与失火罪
发布日期:2012-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的客观行为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行为。放火的方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方式;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
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者自焚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2.放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罪数问题:
(1)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用放火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2)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3)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法条性质:刑法第l15条是对放火等罪既遂的规定,第114条是对放火等罪未遂的规定,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但是,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适用刑法第114条以及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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