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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债务 由离婚夫妻共同承担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曾金峰律师
《律师在你身边》栏目的法律咨询系列之一------《扬子晚报》2011年11月21日
接听时间:1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曾金峰(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女士:去年,我借给我妹妹及妹夫1万元,现在,他们已经离婚了,我妹妹抚养一个孩子,收入也不多,而她的前夫经营一家店面。我现在要求我妹妹的前夫偿还该借款,他认为:他与我妹妹已经离婚了,该借款应该由我妹妹偿还,他不想还。请问我该怎么办?
曾律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他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个1万元借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他们共同偿还,他应该承担偿还该借款的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先生:我朋友的女儿与一男子今年3月领取了结婚证,现在,男方想要离婚,并向女方索要送的首饰,声称如果女方不退还,就要到法院起诉,请问该怎么办?
曾律师:在结婚前,男方送女方的首饰属于婚前自愿赠与行为,而且首饰已经交付给女方,该首饰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赠与行为已经生效,女方现在不应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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